”标识、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使用含拉菲公司注册商标“LAFITE”文字的“lafitefamily.com”域名之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金鸿德公司在其公司网站、宣传资料上对其“拉菲世族”品牌进行混淆视听的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标识与拉菲公司的“LAFITE”和“
”注册商标是否构成混淆性近似,进而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被控侵权的“拉菲世族”中文标识是否侵害了拉菲公司“拉菲”知名商品特有名称;金鸿德公司对于“拉菲世族”历史背景的虚构是否构成虚假宣传。上述焦点问题中“拉菲”中文是否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以及被控侵权的“拉菲世族”与“拉菲”是否构成混淆近似,进而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是焦点问题中的重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权利人主张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有义务提供有关证据,并且在司法实践中权利人举证的义务还是较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