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佳律师事务所助青岛际通文具、青岛际通铅笔在一系列被诉商标侵权案中一审全面胜诉

2012-04-10

原告环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际通文具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际通铅笔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底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采信了被告二、被告三代理律师集佳律师事务所刘文彬律师的抗辩理由,判决三被告不构成侵权,驳回原告环球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本案中,原告诉称:环球股份有限公司是“JUMBO”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包括笔等。原告称发现第一被告永旺东泰销售的12色珍宝大水彩笔使用了原告“JUMBO”注册商标,该商品由第二被告际通文具总经销,由第三被告际通铅笔生产。三被告未经原告允许,擅自使用原告注册商标生产和销售水彩笔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并销毁全部侵权商品;三被告登报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针对上述案件事实,刘文彬律师准确找到案件切入点,并以此为基础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同时,结合案件事实及庭审情况,撰写详细的代理词向法庭阐述被告方意见。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二、被告三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成为该案争论的焦点。法院审理后查明,原告注册的第G722337号商标为“JUMBO”一词与大象图形的组合商标,同时“JUMBO”一词并非臆造词,而是一个已有英文单词,有“巨大的、庞大的”之意,因此原告在行使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时,并不能禁止他人对该词的正常合理使用。本案中,首先涉案商品上使用的“Jumbo Size”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并不相同,其次,该“Jumbo Size”字样与后面“墨水加量一倍”的中文表述相对应,应是对商品规格的说明,因而涉案商品对“Jumbo”一词的使用应当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侵犯。此外,“珍宝”中文词组并非原告的注册商标,因而涉案商品对“珍宝”的使用亦不能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针对被告二、被告三的同一民事行为,同时提起了六起诉讼,将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等六家超市列为被告。在集佳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胜诉的同时,其他五起案件也全部胜诉。

  “Jumbo”系列案在青岛市产生了较大的影响,环球公司几乎将青岛市知名超市一网打尽,一旦青岛际通文具有限公司和青岛际通铅笔有限公司败诉,将直接导致上述超市停止销售涉案商品,这样,两公司在全国上百家的销售网点也将面临着巨大的诉讼风险。本案的胜诉,维护了被告二、被告三的合法权益,也为同类案件在今后的审理中起到了一定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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