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佳代理梦特娇三起争议域名成功转移至投诉人

2013-11-13
  2013年5月6日,我所接到客户梦特娇远东有限公司邮件,指出梦特娇的商标号已被他人注册为域名使用。梦特娇远东有限公司为商标 “梦特娇”及 “montagut”所有人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的直属公司,负责梦特娇于中国、香港等地的相关业务。据调查,客户指出的注册域名者,既非梦特娇远东有限公司所为,亦无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授权。为及时维护客户权益,我所建议客户向亚洲域名争议中心进行域名争议,以有效取回被抢注域名。获得客户的指示后,我所根据争议域名注册时的协议语言,于2013年7月16日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递交三份英文投诉书,分别对china-montagut.com、montagut-china.com 以及montagutcn.com 三个注册域名进行投诉。

  争议域名一: china-montagut.com

  投诉人: 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 Zhou Huan

  2013年10月8日,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聘请Mr.Gao Lulin为独任专家对本案进行裁决。2013年10月22日,专家支持投诉人的意见,作出将争议域名转移投诉人的决定。根据专家意见: 投诉人的投诉符合<政策>第4条a款三项要求,据此决定争议域名应转移给投诉人。争议域名已于2013年11月8日由注册商Godaddy完成转移工作。

  案情介绍

  根据<政策>规定,被投诉人行为若符合第4条a款的三项规定,则投诉人的请求将获得支持。

  首先,关于<政策>第4条a款第一项规定,我所先对投诉人在商业上大量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情形进行介绍及举证,并指出投诉人的商标Montagut已在分类中取得中国注册。据此,我们进一步指出,被投诉人所持有的域名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具有相同或极其相似,并提供许多由WIPO及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裁决。在这些相关裁决中,专家组都认为“china”通常被视为一个国家的名称而不具备显著性特征。因此,在本案件中,“china” 的使用不应被判定为该争议域名因此具备显著性特征。

  其次,关于<政策>第4条a款第二项规定,我们指出被投诉人并无将其注册域名用于经营任何与Montagut有关的产品,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此外,我们也再次澄清,被投诉人与投诉人之间并无任何授权或是委托注册或经营该争议域名的关系。据此,我们认为被投诉人不对争议域名享有任何在先或合法权利。

  最后,关于<政策>第4条a款第三项规定,鉴于投诉人的商标在中国境内已享有良好声誉,我们认为被投诉人是在知晓注册商标Montagut的情况下,对投诉人所享有的商标进行域名注册。为此,我们提供了投诉人的商标"Montagut"、"花图形"以及"梦特娇"已于2004年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证据。此外,我们指出被投诉人的抢注域名行为阻止了投诉人对其享有的商标权进行域名注册的权利。最后,我们再次强调,争议域名并没有为被投诉人用作与Montagut产品有关的正当商业经营使用,而是作为其他商品或赌博网站的广告媒介。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并非善意。

  争议域名二 : montagutcn.com

  投诉人: 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 Mike Willer

  2013年10月8日,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聘请Tang Guangliang为独任专家对本案进行裁决。2013年10月22日,专家支持投诉人的意见,做出将争议域名转移投诉人的决定。根据专家意见: 争议域名的显著性部份“montagutcn”与投诉人已注册商标“MONTAGUT”相似;被投诉人对该显著性部份并不具有在先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被投诉人为恶意使注册并使用该争议商标。专家据此决定:争议商标争议域名“montagutcn.com”应转移给投诉人。争议域名已于2013年11月12日注册商Name.com, LLC 完成转移工作。

  案情介绍

  根据<政策>第四条的要求,我所为投诉人提交以下投诉内容:

  为论证被投诉人所注册之争议商标与投诉人所持有之商标相似或者会造成混淆,我们提出商标局认定投诉人商标为驰名商标之报告为证据。此外,我们还提供投诉人所刊登的广告,用于证明投诉人已长年在中国投入大量资金以维护其在中国的市场。最后,我们指出在先前WIPO 及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所裁决的案件中,专家组多次指出在域名显著性部份中使用“cn”的显著性。据此,本案中的争议域名不能因此被认定为具有显著性。

  关于被投诉人的合法权利这一点,一方面,我方提交相关证据说明被投诉人名称“mike willer”在中国并不被当成“montagutcn”所使用或知晓。另一方面,我方再次澄清被投诉人与投诉人之间既无贸易关系,亦无登记或使用该争议域名之授权关系。

  最后,关于被投诉人的恶意使用要求,我方指出被投诉人不仅在注册争议域名的时间远晚于投诉人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时间,被投诉人还在争议域名的网页上销售侵权产品,并使用 “梦特娇官方网站”等字眼试图误导消费者。由此可知,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目的上皆为恶意的。

  争议域名三 : montagut-china.com

  投诉人: 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 no. 365 erlou

  2013年9月9日,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聘请Ms.Xue Hong为独任专家对本案进行裁决。2013年9月23日,专家支持投诉人的意见,做出将争议域名转移投诉人的决定。专家认为:根据前述裁决书中的论证以及<政策>第4条(i)与<规则>第15条,专家决定:争议商标争议域名“montagut-china.com”应转移给投诉人BONNETERIE CEVENOLE。争议域名已于2013年10月29日注册商Godaddy.com, LLC 完成转移工作。

  案情介绍

  为符合<政策>第四条(a)的规定以达成投诉要求,我方论证及举证如下:

  首先、在关于显著性与相似性混淆的要求,我方提出投诉人商标 “montagut”的使用历史及相关证据。这些证据显示投诉人不仅重视其全球市场,亦十分专注其商标在中国市场内的保护问题。我们进一步指出在先前WIPO与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裁决中,专家组普遍认为“china”为中国国名,使用该词并不为争议域名增添显著性。此外,在中国境内使用该词更导致消费者对于投诉人中国市场产生混淆。

  第二、为论述被投诉人不具有合法权利,我方提交了有关调查结果,其中显示被投诉人没有任何在中国使用“china-montagut”的记录。因此,我们认为被投诉人并未在中国以“china-montagut”名称被广泛知晓。我方最后再次声明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并无任何商业或授权关系。

  第三、为阐述被投诉人的恶意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我方指出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的网页上使用“梦特娇官方网站”等字并销售相关产品,且这些产品并非来自于投诉人,此举不仅说明了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的恶意目的,同时将造成中国地区内消费者对产品的混淆,影响投诉人的中国市场。据此,我们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难以称为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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