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佳代理大疆创新“无人机”专利无效两案获胜

2016-10-27

  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简称DJI),成立于2006年,是全球领先的无人飞行器控制系统及无人机解决方案的研发和生产商。从最早的商用飞行控制系统起步,逐步地研发推出了ACE系列直升机飞控系统、多旋翼飞控系统、筋斗云系列专业级飞行平台S1000、S900、多旋翼一体机Phantom、 Ronin三轴手持云台系统等产品。不仅填补了国内外多项技术空白,并成为全球同行业中领军企业, DJI以“飞行影像系统”为核心发展方向,通过多层次的空中照相机方案,带给人类全新的飞行感官体验,使得飞行在普罗大众中皆能随心所欲。

  2015年底至2016年初,原告广州市华科尔科技有限公司(简称WALKERA)突然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针对大疆创新公司的两项专利侵权指控,声称:大疆创新推出的精灵3(Phanotom3)涉嫌侵犯其第ZL200720060190.1号名称为“模型飞行器”以及第ZL201220100061.1号名称为“一种具有状态监控功能的遥控飞机”两项实用新型专利,并索赔22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

  大疆创新公司仔细研究原告的专利情况,并委托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发起对原告上述两项专利的无效反诉请求。集佳律所组成由李洪江、武树辰、范相玉、戈晓美为团队的维权小组,充分分析了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认为该两项专利被无效宣告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展开现有技术检索工作。

  一、第ZL200720060190.1号专利

  200720060190.1专利请求保护一种“模型飞行器”,其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如下: 1、一种模型飞行器,包括主体架、与主体架顶部连接的头罩、与主体架下部连接用于支撑该主体架的脚架、设置于所述主体架上的动力组件以及能接收外部控制信号的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主体架四个对应的角分别固定成十字状的四条轴,每条轴固定一个动力组件。

  经过检索,集佳维权团队获得一篇德国专利文献(DE202006013909)的现有技术文件,其公开了一种飞行器,特别是四轴飞行器。该四轴飞行器优选为十字形结构,配有相应的驱动单元,包括在四个角上的螺旋桨。一个由处理器支持的电子设备负责根据飞行员的控制信号控制发动机,几个在纵向和横向上张紧的缓冲器保护电子装置不受冲击。例如材质为碳纤维夹芯合成材料,设置为十字型的吊杆,通过一个插接和螺钉组合接合到一起。起落架可以使用弹簧钢丝构造。

  据此提出创造性无效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9月22日做出无效决定支持了大疆创新公司的观点,并认为:原告提出德国专利DE202006013909分类号为B64C27/08,为一种专业飞行器,而本专利分类号为A63H27/00,为一种玩具模型飞行器,技术领域的区别导致了其他结构存在实质性差异。据此合议组认为,到本专利申请日时,模型飞行器已经发展到多以民用、公用或军用为原型进行开发,尤其对于玩具遥控飞机领域,已经很难区分玩具遥控飞行器领域和小型无人遥控飞行器领域的区别,当需要对模型飞行器的结构进行改进的时候,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技术较为成熟的无人机领域寻找启示,参考现有技术中无人机公开的技术特点对模型飞行器进行改进,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小型遥控无人机的结构应用于玩具模型飞行器不存在技术障碍。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以DE202006013909现有技术公开的四轴飞行器作为发明起点设计一种玩具模型飞行器是显而易见的。

  最终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涉案的第ZL200720060190.1号名称为“模型飞行器”专利全部无效。

  二、第ZL201220100061.1号专利

  第ZL201220100061.1号专利请求保护一种“遥控飞机”,其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如下:1、一种具有状态监控功能的遥控飞机,由含有信号收发器飞机端(10)的遥控飞机(1)和含有信号收发器遥控端(20)的遥控器(2)组成,遥控飞机(1)上设置有由电池(11)提供能源的电机(12),其特征在于遥控飞机(1)上设置有传感器组件(100),传感器组件(100)将遥控飞机(1)的状态信息传送至信号收发器飞机端(10),再发送至信号收发器遥控端(20)。

  集佳律师发现:现有技术中国专利文献CN101866180A涉及一种飞行控制系统,包括机载系统和地面系统,机载系统包括置于无人机外部的微型摄像机和GPS接收机,置于无人机内部的GPS信号采集单元、电源监控单元、叠加单元,以及微波发射单元;地面系统包括微波接收单元、视频显示器和遥控器。本发明的机载系统将飞行参数、电源信息等信息叠加到视频信号中,并传输地面系统的视频显示器。所述遥控器可用于开启或者关闭所述叠加单元的叠加功能。据此提出创造性无效理由。

  原告抗辩称:根据本专利的分类号A63H27/00可知,本专利涉及玩具飞机领域,而CN101866180A公开的无人机是用于工程或军事方面的专业机器,领域不同,本专利的遥控器可以随身携带,随时控制,同时能够将玩具飞机的状态信息传送至遥控器便于操纵者实时调整。对此,合议组认为:到本专利申请日时,遥控飞机已经发展到多以民用、公用或军用为原型进行开发,尤其对于玩具遥控飞机领域,已经很难区分玩具遥控飞行器领域和小型无人遥控飞行器领域的区别,当需要对遥控飞机的控制系统进行改进的时候,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控制技术发展较为先进的无人机领域寻找启示,参考现有技术中无人机公开的技术特点对遥控飞机进行改进,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无人机的控制系统应用于遥控飞机不存在技术障碍。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以CN101866180A现有技术公开的无人飞机控制系统作为发明起点设计一种具有状态监控功能的遥控飞机是显而易见的。

  最终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涉案专利201220100061.1名称为一种具有状态监控功能的遥控飞机全部权利要求无效。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大疆创新公司作为消费级小型无人机的生产厂商,虽然原告申请并获得了玩具无人机领域的相应授权专利,但是本案中专利复审委员会结合请求人提交的现有技术证据,最终厘清了玩具遥控飞行器和小型无人遥控飞行器两个技术领域的特点和联系,为今后无人机领域的专利权利保护范围的界定给出了重要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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