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佛斯商标侵权案终审获胜

2007-07-27
  总部设在丹麦的跨国公司丹佛斯,近日在一起商标侵权案件中获得最终胜利。至此,历时1年多的案件审理得以结束。

  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丹佛斯”品牌进入中国市场,并通过其一流的技术以及诚信服务为广大中国客户提供高品质的节能产品。

  就在2年前,丹佛斯发现山东省一家公司公然滥用丹佛斯的中文名称,径直使用丹佛斯中文名注册公司,并在市场上销售标有中文丹佛斯的产品。丹佛斯认为,这对其品牌造成了严重损害。

  在2005年丹麦政府高级代表团访华期间的中丹双边会谈中,此案作为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例得到中国政府高层的高度重视。2006年4月,丹佛斯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公司提出民事诉讼,随后这家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2006年8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异议。其后,这家设在山东的侵权公司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裁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2006年11月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认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此后于2006年12月底,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并正式宣布一审判决结果,对丹佛斯的大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责令被告公司:(1)停止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在“丹佛斯”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的经营活动中,停止使用涉案含有“丹佛斯”字样的企业名称;(2)注销侵权域名;(3)就其涉案侵权行为在《法制日报》上发表公开道歉,以消除影响;(4)赔偿丹佛斯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人民币以及与案件相关的费用2万元。

  这家山东公司在2007年初再次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7年6月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这家山东公司完全败诉,并将支付所有一审和二审案件审理费,丹佛斯最终打赢了这场知识产权保护的官司。

  一位长期密切关注和研究丹佛斯案的资深中国法律专家表示:“判决结果完全是实事求是的。被告方居然能够如此直截了当地使用这样一个早已在市场上得到广泛认可的知名品牌,显然已经构成了侵权行为,责令被告对原告进行公开道歉是公平和必要的。这不仅仅是对侵权者所造成的损失做出的惩罚,更重要的是向市场传递了一个清晰的信息,以防止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从而为国际和国内公司营造一个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

来源于:中国贸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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