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曼”侵权纠纷案审结

2007-10-19
  日前,浙江台州市中院公开审理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诉台州某鞋业有限公司“奥特曼”著作权、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
  
  原告诉称,其曾于2007年3月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台州某鞋业有限公司侵犯其“奥特曼”和“ULTRAMAN”的著作权和商标权,后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2007年7月23日,原告在杭州汽车东站小商品市场发现被告仍有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童鞋,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2万元。
  
  被告台州某鞋业有限公司答辩:自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被告已经停止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原告发现杭州汽车东站小商品市场仍在销售的印有“奥特曼”等图形的童鞋,是被告在2006年11月和12月份生产和销售的,并非被告在协议之后另行生产或销售的,不构成新的侵权事实。故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被告赔偿给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原告允许被告在本协议生效后1年内有权继续销售原来生产的印有“奥特曼”、“ULTRAMAN”等图案的童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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