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规定 台法院民事判决与大陆法院判决等效

2009-05-14
  13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5月14日起开始生效。《补充规定》,明确写明了被认可的台湾地区法院的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8年5月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该《规定》生效以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法院的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一直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但在实践中,有些台湾法律界人士和台湾同胞误认为被认可的台湾地区法院作出的判决在效力上要低于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为了消除这种误会,《补充规定》第一条明确写明了被认可的台湾地区法院的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从民事案件大的分类上,《补充规定》明确申请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包括对传统民事、商事、知识产权、海事等纠纷案件作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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