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立法及著作权行政处罚有新规
2009-05-26 新闻出版总署日前以总署令的形式发布了《新闻出版总署立法程序规定》和《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并以国家版权局令的形式发布了《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和《国家版权局废止第三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立法程序各环节要求更明确
此次发布的《新闻出版总署立法程序规定》包括:总则,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公布和备案,解释,清理和编纂,附则,全面涉及了立法工作的各个环节。例如,为了体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第三十一条规定:“规章、规范性文件签署发布后,应在《中国新闻出版报》和新闻出版总署网站指定栏目及时刊登。规章的公开由法规司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公开由起草部门负责。”
网络侵权行为处罚更具体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1997年1月28日由国家版权局制定并颁布,2003年7月16日重新制定并颁布,是《著作权法》的配套行政规章,是规范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行为的重要依据。此次发布的《实施办法》根据相关条例规定扩充了应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所列举的侵权行为,《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和著作权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办法》增加了“警告”、“没收侵权制品”和“没收安装存储侵权制品的设备”等3项新的行政处罚种类。
此外,考虑到行政部门的有限人力资源,针对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侵权案件,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政处罚案件由侵权人住所地、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等设备所在地或侵权网站备案登记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一批规章、规范性文件被废止
按照总署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总体部署,继2008年11月24日公布废止了31件规范性文件之后,法规司组织各司转入新一轮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已形成《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废止的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目录》,含59件规范性文件。
按照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原则,本次拟废止文件大致有两种情形:一是新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作出新规定或已吸收原文件内容的。比如,《关于开展报刊社记者站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报社记者站管理的通知》等文件因与总署2005年颁布的《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内容不一致,予以废止。二是情势变迁,原文件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相关规定已不适用的。比如《关于出版社自办发行图书的暂行规定》、《图书发行企业效益指标评价办法》、《关于加强我外文书刊发行,做好对外宣传工作的意见》等文件均属此类情形。
2002年及2003年,国家版权局先后以第2号令和第4号令分两批集中废止了36件著作权规章、规范性文件。此次发布的《国家版权局决定废止的第三批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含与著作权管理的13件规章、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