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日前印发了《海南省商标和名牌产品奖励办法的通知》,商标或者产品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者中国名牌产品的,省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被认定为省著名商标或者省名牌产品的,省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3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在中央电视台做品牌推广广告,每年连续播出10次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给予1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奖励对象,包括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海南省著名商标、海南省名牌产品和应予以奖励的品牌推广广告。商标或者产品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或者中国名牌产品、省名牌产品的,只能给予一次性奖励。在有效期满后获重新认定的,不再给予奖励。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应予以奖励的品牌推广广告认定工作。
省政府每年进行一次奖励活动。同一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能给予一项(次)奖励:同一个商标使用在多个产品上的;多个商标使用在同一产品上的;多个商标同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多个产品同年被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省名牌产品的;同一商标或者产品同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或者中国名牌产品、省名牌产品的,以最高奖项给予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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