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佳代理斯拉姆(SRAM)“自行车飞轮”位置商标案一审获胜,再次明确“限定使用位置的单一颜色商标”的可注册性

2025-04-09

  近日,集佳代理世界知名自行车传动系统和零部件制造商斯拉姆有限责任公司(SRAM,LLC)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G1729330号“自行车飞轮位置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获胜,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诉驳回复审决定,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该案系知名“红鞋底”案【1】后,司法机关再次明确“限定使用位置的单一颜色商标”这一非传统商标的可注册性规则。

 

  基本案情

  斯拉姆有限责任公司(SRAM,LLC)于1987年成立于美国,专注于生产自行车零部件以及开发山地和道路传动系统,目前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高端自行车零部件品牌之一。斯拉姆有限责任公司开创性地使用了具有鲜明特色的环状红色元素的颜色,并持续将其作为镶嵌于第六链轮和第七链轮之间位置作为品牌商标使用,也在全世界范围内多个国家、地区将“第六链轮和第七链轮(齿轮)之间环状红色元素(潘通色号186)”申请注册为商标,以保护其品牌标识。

  备注】诉争商标描述:“本商标要求保护位于第六链轮和第七链轮(齿轮)之间环状红色元素。附图展示了该红色元素在不同视角下的位置。请注意,图中虚线部分仅用于指示该元素的位置,并不构成所主张的位置商标的一部分。”

  2022年10月19日,斯拉姆有限责任公司向德国专利和商标局申请第302022116933号商标(“第六链轮和第七链轮(齿轮)之间环状红色元素”),该商标于2023年2月22日在德国获准注册。2023年5月11日,斯拉姆有限责任公司以该商标作为基础商标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申请领土延伸至欧盟、中国等国家和地区。2024年6月19日,该商标在欧盟获准注册。该商标在德国及欧盟的申请及注册工作由德国知名律师事务所Weickmann & Weickmann Patent- und Rechtsanwälte PartmbB代理,该律所在本案中亦提供了证据搜集等法律支持。

  2024年3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该商标是“从三个方向进行了展示的链轮图形,其中在第六链轮和第七链轮之间有一个红色的圆圈”,并以该商标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了斯拉姆有限责任公司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斯拉姆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该决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结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定,国际商标注册申请在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的审查应当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该商标的公告加以确定,故诉争商标属于“限定使用位置的单一颜色商标”,虚线部分所表示的链轮外形不应被作为诉争商标的构成要素而纳入审查范围。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诉争商标认定为“一个从三个方向进行展示的链轮图形,其中在第六链轮和第七链轮之间有一个红色的圆圈”,属于对诉争商标的商标标志及其构成要素认定错误,其在此基础上作出的被诉决定缺乏相应的事实基础,依法应予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对诉争商标的商标标志及其构成要素正确认定的基础上,对诉争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重新作出认定。

 

  典型意义

  本案系“红鞋底”案后,中国法院再次明确认定“限定使用位置的单一颜色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可以作为注册商标在中国受到保护,为中国位置商标的保护再添司法案例。另外,法院通过本案也再次明确,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就申请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作出认定之前,应首先准确界定申请商标的商标标志及其构成要素,在此基础上方能就申请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作出认定。

 

  注释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2631号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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