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登记档案,便利经营主体跨区域迁移,2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出台《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5年3月20日正式施行。
《办法》共31条,涵盖登记档案管理总体要求、档案收集与保管、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迁移、档案查询与利用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登记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管理体制。二是完善登记档案管理规范,细化电子登记档案管理要求。三是完善登记档案迁移管理制度,着力提升迁移便利度。四是优化登记档案查询程序,兼顾便利与安全。
附全文: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