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王杉
于全球化经济体系中,中国和德国作为两大经济体,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专利,作为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分支,对于保护创新成果、推动科技发展和工业进步具有显著的效用。本文的目的是为了探讨中国与德国在专利申请实践中的共性与个性,为专利代理师在处理中德两国间的专利申请工作时提供一份对比参考和借鉴。通过这种对照,代理师能够更准确地把握对方客户或合作机构的期望和需求,以期提供更加专业的服务。
首先,要明确的概念是,中国的专利保护对象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其共同适用一部《专利法》,专利是一个广义的概念。而德国的专利(Patent)是狭义概念,类似于中国的发明,以下为了明确称为发明专利,适用《专利法(Patentgesetz-PatG)》(2021年8月30日修订)。而对于实用新型适用《实用新型(Gebrauchsmustergesetz)》(2021年8月10日修订),对于外观设计则适用《外观设计法(Gesetz über den rechtlichen Schutz von Design)》。
在本文中旨在将基于德国的发明专利(Patent)和实用新型(Gebrauchsmuster)分别与中国发明和实用新型进行比较。
一、发明专利
根据德国《专利法》,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的发明均可获得专利(§ 1(1) PatG)。这一点与中国的专利法相似,中国《专利法》也要求发明创造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才能被授予专利权。
德国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年,与中国《专利法》的规定一致。
德国发明专利的保护客体可以是产品和方法,法律规定的不予授权的客体如下:
其中例如,科学发现、科学理论、数学方法,外形的美观设计,思想活动、游戏或商业活动的计划、规则和程序,数据处理设备的程序,以及信息的呈现,不得授予发明专利(§ 1(3) PatG)。对于工业化应用将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的发明,不应授予专利;不得仅仅因为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禁止某发明使用的事实,即认定存在上述违反的情况。(§ 2 PatG)。对人或动物身体进行的外科手术或治疗方法、在人或动物身体上进行的诊断方法,不得授予发明专利,但在前述外科手术、治疗方法、或诊断方法中应用的产品,尤其物质或物质混合物除外(§ 2a(1) PatG)。
这也与中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类似,在中国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专利法第25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专利法第5条)。
- 申请途径
申请人可以向德国专利商标局直接递交申请。
要求优先权的情况下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需要在递交中国在先申请的12个月之内向德国专利商标局递交申请。
另外,通过PCT(“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即《专利合作条约》的英文缩写)途径进入德国也很常见。PCT申请进入德国的期限为自最早优先权日起31个月。(德国专利商标局(DPMA)已经宣布,自2022年5月1日起,PCT申请进入德国国家阶段的期限由30个月延长至31个月。)
与此不同,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期限通常是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宽限期至32个月)。
- 授权程序
德国专利申请的一般流程为:提交申请→形式审查→公布申请→(可选)检索→实质审查→授予专利与公告。(与在中国类似)
整个程序一般需要几年时间,个案之间有时相差会很大。从2012年1月23日起,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德国专利商标局之间开通了专利审查高速路(“PPH”)项目。因此,在要求中国优先权的情况下,如果中国的在先申请已经被授权或其权利要求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符合授权条件,则可以通过参加专利审查高速路项目来加速相应的德国发明专利的授权程序。经CNIPA和DPMA共同决定,在中德PPH试点项目到期后,将该试点项目再延长三年,自2024年1月23日起,至2027年1月22日止,参与本试点项目的要求和流程继续沿用中德PPH指南。
以下讨论仅上述流程中的一些可能令人感兴趣的方面,其中包含德国发明专利相较于中国专利实践的特别之处。
- 关于提交申请
文件必须用德语提交。如果申请或申请的一部分是用英语或法语提交的,则德语译文必须在提交日期起十二个月内提交,但最迟不得超过优先权日期起十五个月。如果申请或申请的一部分是用德语、英语或法语以外的语言提交的,则德语译文必须在提交日期起三个月内提交。(§ 35a PatG)
鉴于此有利的是,如果计划利用巴黎公约规定的12个月优先权期限,则可以在优先权期限结束前向德国提交非德语的专利申请,并在后续三个月时间内准备德语翻译。这提供了额外的时间来确保翻译的准确性,而不会失去优先权。
- 关于实质审查
与中国发明专利不同,德国专利的实质审查请求可由申请人或者任何(不参与审查程序的)第三方在递交申请后七年内提出(§44 (2) PatG)。如果由第三方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则向申请人通知所述实质审查请求的提交。如果第三方提出的实质审查请求在通知申请人之后被认定为无效,德国专利商标局不仅要通知提出请求的第三方,还必须通知申请人。
在实质审查阶段,德国专利商标局主要围绕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单一性(§ 34 (5) PatG),以及申请文件对发明的披露是否清楚等来进行审查。针对德国专利商标局的审查意见,申请人可以对审查意见进行评论并对申请文件进行相应修改。
在德国专利商标局做出专利授权的裁定前,申请人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修改不能超出原始申请文件的范围。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范围的修改,不产生任何权利。(§ 38 PatG)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德国发明专利申请人可以分离(“Abzweigung”)出德国实用新型,德国实用新型申请日和优先权日与发明专利申请相同,分离的期限为发明专利申请程序结束(比如申请被撤回、被视为撤回、或被驳回等)或异议程序结束的月末起两个月之内,但必须在申请日起十年之内(§ 5(1) GebrMG)。从发明专利申请分离出德国实用新型时,原有的发明专利申请程序仍继续进行,不受影响。
二、实用新型
根据德国《实用新型法》,实用新型保护授予新颖的、具有创造性的且适于工业应用的发明(§ 1(1) GebrMG)。
德国实用新型跟中国实用新型类似,方法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2 GebrMG)。
德国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10年。相对于发明专利,德国实用新型具有费用少、注册快的突出特点。
与中国不同,德国实用新型采用注册制,其一般流程是:提交申请→形式审查→注册和公开,其中无需经历实质审查程序,通常1至3个月可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
与德国专利申请相比,实用新型的审查程序中没有检索和实质审查这两者,其它方面基本相同,在此不再赘述。
与专利相比,德国实用新型的新颖性评价标准采用要求较低的相对新颖性,即,用于评价实用新型新颖性的现有技术仅包括:公众在申请日以前通过书面记载或者在德国境内的使用能够公开获得的任何知识。在申请日前六个月内的书面记载或者使用,如果是基于申请人或者其原权利人的活动,则不应当认为是现有技术。
此外,实用新型申请人或者登记的权利人以及任何第三人可以对实用新型向德国专利商标局提出检索请求。
下面介绍一项特殊的有德国特色的规定:实用新型分离程序(专利可分离程序),如部分(一)中关于专利已提及。
- 实用新型分离程序
这种德国实用新型分离程序为申请人在多种情况下提供了灵活性,比如:
a.如果PCT申请进入德国的31个月期限已经错过,则可考虑在31个月期限截止日期所在月的月末起两个月内从PCT申请中分离出德国实用新型。
b.在专利实质审查期间或者异议程序中,可以考虑分离出德国实用新型,快速授权后并以此要求停止侵权及损害赔偿。
三、小结
以上是笔者对德语专利和实用新型制度的一点粗浅的分析。尽管中国的专利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德国,但是德国专利和实用新型制度还是与中国专利制度存在些许差别。了解这些差别有助于专利代理师更准确地理解德国申请人的发明内容和保护需求,同时确保专利代理师与德国专利律师和申请人的沟通顺畅。
在越来越多中国企业“走出去”拓展德国市场、在德国进行专利申请布局的背景下,专利代理师通过了解德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掌握最新的法律与政策变化也可以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致谢与免责声明
本文内容是基于笔者搜集的资料和对德国及中国专利制度的了解撰写而成。由于专利法律和实践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变化的领域,笔者已尽力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然而,由于法律条文的复杂性以及不同解读的可能性,本文中的某些描述可能与实际情况存在轻微偏差。因此,笔者恳请读者在阅读时保持一定的灵活性,并在必要时咨询专业的专利律师或相关机构以获取最新和最准确的信息。笔者对本文可能存在的任何疏漏表示歉意,并感谢读者的理解和包容。
参考文献:
1.德国专利法 https://www.wipo.int/wipolex/zh/legislation/details/21386
2.德国实用新型法 https://www.wipo.int/wipolex/zh/legislation/details/21830
3. PCT Applicant's Guide Germany https://pctlegal.wipo.int/eGuide/view-doc.xhtml?doc-code=DE&doc-lang=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