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商标撤三

2024-11-15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部 常佳文

 

  摘要:商标撤三是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的简称。根据《商标法》规定,对于已经注册成功的商标,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进行撤销通知。要帮助客户“跨过”商标撤三,首先我们要准确地传达商标局的通知,其次建议客户提供成套的使用证据,最后我们还可以自行搜集有效的使用证据,以及判断申请人是否属于恶意申请。只要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的使用了注册商标,且注册商标的使用行为本身没有违反商标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能够“跨过”撤三。

  关键词:商标撤三;使用证据;销售证据;宣传证据

 

  商标撤三是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的简称。根据《商标法》规定,对于已经注册成功的商标,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进行撤销通知。商标注册人在收到国家商标总局发出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后,需在两个月内向国家商标总局提交之前的三年内该商标在保护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当我们收到商标局下发的提供使用证据的通知时,我们应该做什么?在把商标局下发的通知转达给客户时,应该注意什么?我们要如何帮助客户“跨过”商标撤三这个难关?

 

  一、确定期限

  首先,收到通知后,我们应该确定商标撤三答辩的期限。商标局下发通知时会主送外所并抄送在中国的最近业务代理人。当我们收到提供证据通知时,通常外所还未收到通知。这时,可以转达外所先联系客户,利用这段时间差让客户充分考虑是否需要答辩,能否收集商标的使用证据进行答辩。当外所收到通知时,客户基本已经可以确定是否答辩。若客户决定答辩,可以让外所把原信封寄来中国,按照外所收到信的时间加两个月作为最后期限。这样一来,我们就为客户收集证据争取到了充分的时间。

  其次,确定提供使用证据的时间限。通常情况下,时间限为收到通知之前的三年内该商标在核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材料。为了证明商标在这三年内的有效使用,最好每个年份提供3-5份证据。

 

  二、提供建议以便客户收集有效的使用证据

  根据《商标法》四十八条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行为。

  在提供使用证据时,应向客户说明以下条件:

  (1)能够显出系争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可以是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也可以是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2)商品或服务应尽可能覆盖每一个群组。若客户提供的证据无法覆盖每一个群组,则可以从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主张商品类似;

  (3)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通常外国客户提供的证据是中国授权公司的使用,若客户无法提供文件证明其关系,我们可以为客户准备一份声明书让其签署;

  (4)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一般是指在中国大陆的使用,并且是在大陆销售、并被中国消费者购买的证据。若商品只在中国大陆制造,被运往外国销售,则商品没有在中国市场流通,没有被中国消费者购买,证明力较弱。

  除此之外,应向客户说明提供文件的类型,即客户到底应该提供什么证据。一般情况下,客户可以提供的证据分两类:

  (1)销售证据: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电子商务经营的交易单据或者交易记录等;

  (2)宣传证据: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广告宣传;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商标在竞赛、比赛中的使用等。

  在所有的使用证据中,销售证据是证明力度最高的,所以要给客户着重强调证明销售的文件。客户提供的销售证据分两种情况,一是商品直接在中国制造销售,二是商品在国外生产运到中国销售。

  第一种情况商品直接在中国制造销售,则核心证据为增值税发票。在面对外国客户时,应强调提供的发票为增值税发票,即VAT invoices,不然客户可能会误提供为形式发票(Proforma Invoices)。

  增值税发票(VAT invoices)是一种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发票,主要用于记录纳税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并作为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增值税发票将一个产品的最初生产到最终消费之间的各个环节联系起来,具有商事凭证的功能。而形式发票(Proforma Invoices)是一种非正式发票,亦称预开发票。它是在没有正式合同之前,经双方签字或盖章之后产生法律效力的充当合同的文件。形式发票一般有充当合同或估价单的作用,不能用于托收和议付,因此正式成交发货后还要另外重新缮制商业发票。值得注意的是,销售证据要成套。除了提供发票外,还需提供相对应的销售合同、报价单等。

  第二种情况商品在国外生产运到中国销售,则核心证据为报关单。报关单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对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做出书面申明,以此要求海关对其货物按适用的海关制度办理通关手续的法律文书。它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地位,是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核销,以及出口退税和外汇管理的重要凭证。对于进出口货物,成套的销售证据则较为复杂,包括发票、箱单、原产地证明、提单等文件:

  •商业发票(CI/Commercial Invoice):出货之前做的商业发票,会显示发货人信息、收货人信息、品名、型号、HS编码、件数、单价、总价,一般以美元结算;

  •装箱单(PL/Packing List):出货之前做的装箱单,发票的补充单据,列明了合同中买卖双方约定的有关包装事宜的细节,便于国外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供海关检查和核对货物;

  •原产地证明(CO/Certificate of Origin):证明有关出口货物制造地的一种证明文件,是货物在国际贸易行为中的“原籍”证书;

  •提单(BL/Bill of Landing):作为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处理运输中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内容包括船名、开航日期、航线、靠港及其它有关货运项目,出货后提交;

  •报关单(Exporting Customs clearance form):主要内容包括进出口货物的名称、件数、重量、单位、总价、出口口岸、运输工具名称、经营单位、收货单位、合同协议、贸易性质、消费国等信息。

  这些文件在国际贸易中非常重要,他们是清关过程中必须提供的文件之一,确保货物能够顺利通过海关检查并完成交付。在货物进出口的证据中,最重要的或最有说服力的证据为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因为报关单是经由海关系统核验的,与增值税发票一样,在国家机关系统中有所记录。但是,因为涉及商业机密,有时客户不愿意提供发票或报关单。这时我们可以尽量争取客户同意提供这些文件,比如向客户解释撤销答辩阶段的使用证据材料仅有国知局内部可查阅,如果该案进入复审阶段,使用证据会发送给撤三申请人进行质证。若客户对价格等敏感信息有顾虑,我们也可以建议客户覆盖一些机密信息后提交。总而言之,在向客户解释撤三的“规则”与“要求”时,要考虑到方方面面。

 

  三、搜集有效的使用证据

  除了客户提供的证据,我们也可以自行收集一些证据。比如:

  (1)查询客户在中国的淘宝、天猫、京东等购物平台上是否有开设店铺。

  (2)在微博、微信、小红书、抖音等社交媒体上是否有消费者的评价与反馈。

  (3)在百度、360等搜索引擎上搜索相关报道,尤其是权威媒体的报道。

  (4)通过国家图书馆搜索商标在相关文献、报纸及影音媒体的报道,出具相关检索条目以及检索报告。

  这些证据可以用真像取证这一APP来进行公证,使之具有法律效力。真相取证是通过手机拍照、录音、录像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并形成具有司法效力的法律证据的移动应用产品,用真相取证APP保全和固定搜集来的证据,会使证据更加真实有效。

 

  四、打击恶意撤三

  有些竞争对手会采取恶意手段,通过提出商标撤销申请来削弱对方的品牌影响力,比如:明知道有在使用还去申请撤销商标、利用撤三规则多次反复申请撤三、对知名品牌或公益性质的商标申请撤三等。判断申请人是否属于恶意申请,扰乱正常注册秩序,可以依据以下三点:一是其是否在提起撤三申请时已经知晓其请求缺乏依据或者事实根据;二是其是否已经损害被申请人利益或者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三是其是否存在明显不当具有违诚信的请求。在撤销答辩时可以判断对方是否具有明显恶意目的。若为恶意撤三,扰乱正常注册秩序,浪费公共资源,则在撤销答辩时应强调制止对方恶意行为。

  商标撤三是为了打击不以“使用”商标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其立法本意并非是对商标权人的惩罚,而是为了鼓励商标权人积极使用商标,防止商标资源的浪费。通常认为,法院在审理“撤三”案件时,不宜对于商标权人的使用证据、使用形式采取过于苛刻的标准。因此,撤销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只要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的使用了注册商标,且注册商标的使用行为本身没有违反商标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能够“跨过”撤三。

  

此篇文章由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相关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