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马伟风
突尼斯位于非洲大陆北端,与意大利等欧洲国家隔地中海相望,是世界上少数几个集中了海滩、沙漠、山林和古文明的国家之一,是悠久文明和多元文化的融和之地,旅游业较为发达,突尼斯通用语言是阿拉伯语。随着中非经济合作发展,越来越多企业开始进军非洲市场,商标抢注和侵权现象也随之而来。商标作为企业文化的重要载体,是企业多年信誉的积累,面对抢注,企业对商标的保护迫在眉睫。在抢注商标核准公告后,取得注册前,商标异议程序作为真正商标权人打击抢注行为和维护己方权利的首要法律手段,应给与足够重视。
虽然异议制度为在真正商标权人设立了第一道法律屏障,但因各国制度不同,并非所有真正商标权人均能顺利通过该项制度轻松打击抢注行为。在此,笔者结合突尼斯知识产权制度重点将该国异议制度介绍如下。
一、法律概况
突尼斯现行商标法适用2001年4月17日第2001-36号《关于商标与服务商标的保护)》(以下简称“商标法”)。突尼斯已于2013年加入《马德里协定相关的议定书》,可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指定突尼斯。突尼斯商标保护采用“在先申请”原则,申请规则为一标多类。商标有效期自申请日起计算十年,并可以在到期日前申请续展十年。
突尼斯商标审查程序为申请-绝对理由审查-公告-注册。鉴于突尼斯不进行相对权利审查,仅就绝对理由进行审查,因此,商标抢注行为在该国多有发生,异议当然成为了商标权人进行权利救济的首要之选。
二、异议审理机构
突尼斯工业产权局审理。
三、异议程序介绍
根据突尼斯《商标法》第11条规定,任何利害关系人可自商标核准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可向突尼斯工业产权局提起异议。根据规定,利害关系人通常指:
- 在先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根据突尼斯《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享有优先权的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所有人;
- 在先驰名商标所有人;
- 独占许可的使用人(除非合同另有规定)。
与多数国家的商标异议不同,突尼斯异议制度为调解程序,官方下发的异议裁定不具有强制力!如双方和解谈判未达成一致意见,异议人后续需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争议,如异议人在和解谈判结束后2个月内未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的,其异议申请视为放弃。突尼斯后续法院程序为三审终审制,诉讼费用高,程序冗长,无疑为真正商标权人维权增加了诉累。
在突尼斯异议程序中,虽然官方拟通过公权力的介入为争议主体双方提供和解机会,以促成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立法目的无可厚非,但在实践中,由于对立的双方很难达成一致意见,该调解制度实则收效甚微。对此,商标权人完全可以跳过该程序,直接待争议商标成功注册后直接提起无效/撤销申请,无需在异议阶段造成程序空转,浪费金钱和精力。但,考虑到异议人提起异议申请后,存在被异议人(商标申请人)不答辩,被异议商标申请直接视为放弃,无需启动后续诉讼程序的可能性,仍建议商标权人积极在商标公告期内行权。
突尼斯异议程序简要介绍如下:
- 异议人在商标核准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异议(一式两份);
- 被异议人(商标申请人)需要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进行异议答辩,若商标申请人放弃或者未按时提交异议答辩申请书,则官方将终止商标申请程序,商标申请视为放弃;
- 被异议人(商标申请人)提交异议答辩后,由异议审查处安排双方或其代理人进行和解谈判(期限通常为8个月)。如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则工业产权局将安排双方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上签字,并予以记录,异议结束。如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则商标申请注册程序将依职权中止,异议人需在和解谈判结束后2个月内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否则视为放弃异议。
根据以上,虽然突尼斯异议制度是行政程序,但鉴于突尼斯异议制度的特殊性,工业产权局仅居中调解,并不解决实体争议。如被异议人(商标申请人)积极进行异议答辩后,异议人如后续不启动诉讼程序,恐难以打击抢注商标,进而维护自身商标权益。鉴于此,提前进行知识产权布局可谓是重中之重。
四、结论
“市场未动,商标先行”,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性布局的关键环节,否则商标一旦被他人抢注将面临艰难而漫长的维权之路。基于突尼斯异议制度的特殊性,且突尼斯工业产权局并不对在先权利审查,如真正商标所有人权人亦不对抢注商标积极提起异议申请的,则抢注商标将直接被顺利核准注册,后续基于连续五年不使用提起撤销和无效宣告的成本将大大增加。
对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建议商标权人除积极布局抢占市场外,还应增强权利意识,积极对突尼斯商标进行监测,否则一步迟到,将步步维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