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集佳代理的力魁魔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国力魔公司”)与保力克润滑油(珠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力克公司”)、广东天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辰公司”)、珠海美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合公司”)侵害商标权及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一案,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美合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基本案情
德国力魔公司系第G803684号“ ”、第G567461号“LIQUI MOLY”以及第4973900号“力魔”商标权利人。被告保力克公司生产、销售“ ”“ ”“ ”标识的润滑油、机油等产品。一审法院经审查后认定,由保力克公司及美合公司生产,并由保力克公司和天辰公司销售的使用被诉侵权标识“ ”“ ”“ ”的润滑油产品,侵犯了德国力魔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保力克公司在机油、润滑油上使用德国国旗、GERMAN TECHNOLOGY等元素并进行宣传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保力克公司、天辰公司及美合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德国力魔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保力克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力克公司向德国力魔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70万元,美合公司在3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天辰公司在2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美合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认为其系生产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改判美合公司不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调低美合公司应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金额。
二审法院认定
美合公司接受保力克公司委托进行灌装时,对于保力克公司提供的印有侵权标识的润滑油、机油瓶罐已经知情。“ ”“ ”“力魔”商标经德国力魔公司长期使用,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美合公司作为2007年即成立且注册资本高达7560万元的专业润滑油加工企业,生产规模较大,专业知识相应较高,理应对德国力魔公司上述商标知情,但仍接受保力克公司委托,对印有上述侵权标识的润滑油、机油瓶罐进行灌装,与保力克公司构成共同侵权,美合公司理应就侵权行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保力克公司赔偿力魁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70万元,判决美合公司在3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合本案中保力克公司、美合公司的侵权行为、侵权规模、各方的作用等因素,中山中院认为一审判决的连带清偿责任金额合理,应予以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在委托加工的商标侵权案中,并不免除受托方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在上游委托方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的情形下,受托方或代工方往往需要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且对于对外侵权责任而言,即使委托方和受托方有约定,亦不能对抗第三方。作为受托方或代工方,应当充分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充分审查代工产品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书,确保相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无瑕疵。本案对于受托方或代工方在类似情形中应积极履行审查义务,避免因知识产权问题导致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亦具有启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