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河北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9月1日起施行

2024-08-30

  近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决定于9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办法)。登记办法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的总体原则、登记申请、登记审查、变更备案、证书使用和监督管理作了具体规定,为登记实践和证书运用提供了制度保障。

  登记办法规定,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遵循依法合规、公平有序、诚实信用、自愿登记的原则,不收取费用。申请登记的数据应当提前运用具有专业性和可信性的区块链等相关技术进行存证或公证,提升数据的真实性、可追溯性。数据知识产权获登记后,数据处理者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开展过程数据的存证和公证,提升全过程动态管理水平。

   登记办法提出,鼓励数据处理者及时登记数据知识产权,通过质押、交易、许可、资产入表等多种方式加强登记证书的使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数据创新开发、传播利用和价值实现;鼓励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有关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相关金融产品创新,共同推动数据流转交易使用。

  登记办法要求,数据主管部门统筹推进数据市场建设。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北监管局等部门应当积极推进登记证书在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产业数据价值化、数据跨境流通等工作中的运用。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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