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集佳代理的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等(以下简称“香港小黄鸭”)与温州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香港小黄鸭第8814480号“”商标在2019年8月7日前、第8814488号“”商标在2019年9月17日前构成驰名商标。温州某公司在保温杯、碗等商品上使用的“G.DUCK”“”“G.DUCKKIDS”“”等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判令停止侵权,赔偿430万元,并在《温州日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基本事实
香港小黄鸭的历史最早可追溯至2001年,创办人许夏林先生于2005年创作了B.Duck主题角色并开展以B.Duck为特色的消费商品零售业务。2020年,B.Duck成为中国第一大自主IP品牌(以营收计算)。B.Duck品牌还荣获LIMA亚洲授权业卓越奖、玉猴奖等行业极具影响力的奖项,还被纳入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被告温州某公司在“饭盒、水壶、杯子、焖烧杯、保温碗”等商品上使用“”“”“”“”“”标识,并通过线下门店、电商平台、自媒体平台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推广及销售。针对被告上述商标侵权行为,香港小黄鸭于2023年3月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观点
一、原告“”“”商标在被诉标识的注册申请日前已构成驰名商标。
一审判决主要考量如下五个方面的事实因素:其一,权利商标自2011年被核准注册后,在服装、鞋等商品上持续使用,在被诉标识申请注册时已近十年,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已近十年或以上,持续使用的时间较长,积累巨大的商业价值;其二,权利商标自2015年以来获得诸多奖项,具有较高美誉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其三,原告长期以来通过报刊宣传报道、参加知名展览会及公益活动、举办服装发布会、联名知名品牌推出联名产品或组织联名活动及推出主题表情包等多种方式,对权利商标进行了广泛、深入、多样的宣传,宣传的覆盖面广、程度深,给品牌带来市场价值;其四,使用权利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广,市场份额及收益高;其五,权利商标被纳入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国家知识产权局以权利商标作为引证商标,作出了二十余份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及十余份不予注册决定。权利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后,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综合考虑以上事实,法院认定原告“”“”商标在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已为中国境内的相关公众所熟知,构成驰名商标。
二、被告在保温杯、碗等商品上使用“”“”等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也会导致商标淡化,侵害原告驰名商标专用权。
一审判决认定,被诉标识与权利商标在字母构成、排序、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接近,构成近似标识。结合权利商标的极高知名度,服装、鞋等和保温杯、饭盒、水壶、杯子等均属日常生活消费品,消费群体存在交叉和重叠,综合考量以上因素,被诉侵权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联想,误认为原、被告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在案证据亦显示确有部分公众产生了类似联想。即便有相关公众不会产生此种混淆误认,被诉行为也会导致相关公众认为被诉标识与权利商标之间存在关联,减弱了权利商标与原告及其商品之间的对应关系,构成商标淡化,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适用具有惩罚性因素的法定赔偿确定损害赔偿额。
一审判决认定,考虑到被告温州某公司恶意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且情节较为严重,本案可适用具有惩罚性因素的法定赔偿来确定赔偿数额,在法定赔偿范围内,酌定赔偿数额,法院主要考量如下因素:1、原告权利商标品牌价值高;2、被告具有主观的侵权恶意,包括申请注册多件近似商标,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故意;在原告维权后,其在明知可能构成侵权的情况下,持续实施被诉行为,具有明显攀附原告商品声誉的主观恶意;3、被诉标识数量多;4、侵权情节严重,被诉侵权产品种类多、销售地域广、销售范围大、持续时间长,并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宣传和销售,覆盖面广。综合上述因素,法院酌定本案赔偿金额为430万元。
案件意义
通过本案,集佳不仅助力香港小黄鸭实现了“”“”商标的首次司法认驰,同时从根源上打击了被告温州某公司实施的系统性、全方位的恶意商标侵权行为,有利于企业净化市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利,更是营造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秩序,也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讲,香港小黄鸭作为中国最大的自主IP品牌,本案充分体现了如何积极运用知识产权手段保护国产原创IP,打击侵权行为,从而促进中国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也为其他日益蓬勃发展的中国IP品牌维权提供了良好的参考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