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蔡少芬诉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六福”)超期使用肖像广告合同纠纷案,二审审理终结,两级法院均未支持蔡少芬930万的天价违约索赔,集佳代理周六福获得了胜诉。法院认定,在代言关系结束后,对于代言期间发布、代言结束尚留存的微信公众号、微博等自媒体文章应根据合同约定予以删除,但未删除并不属于严重违约,不支持蔡少芬违约赔偿请求,这一裁判思路较好地平衡了品牌方与代言人的利益诉求,代表着广告代言纠纷案的新进展。
现将本案的相关要点呈递如下:
基本案情
(一)对方诉求
主张周六福未“撤下或回收原告姓名及肖像”,构成严重违约;诉求周六福停止侵害,并支付930万元超期使用费等赔偿。
(二)案件事实
1.双方约定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蔡少芬担任周六福珠宝的品牌代言人;约定期限届满后2个月内(2020年1月31日前)周六福应撤下或回收包含原告姓名及肖像相关策划。
2.周六福已于2019年6月与新代言人签署合同,并于2019年8月正式开展新代言宣传。但经对方取证:原合约(蔡少芬代言)到期后,周六福官网首页展示的品牌代言人虽非原告蔡少芬,但搜索其姓名仍可显示含有其姓名肖像的相关内容,发布时间在合约使用期间内。由此,蔡少芬主张周六福构成严重违约,应赔偿超期使用费。
(三)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除判决周六福应撤回包含蔡少芬的内容并酌定支付对方2万元律师费外,驳回其余诉讼请求,即未支持蔡少芬任何“超期使用费”或违约赔偿。蔡少芬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明星代言广告的“超期使用”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罕见,但往往判决说理各式各样、判罚比例也是参差不齐。而本案的一审二审判决为此类案件提供了新的裁判标准,具有典型意义:
第一,法院在责任的认定上采用了“合同解释”+“实际判断”双重标准。首先对于本案来说,根据合同条文:合同中的“超期使用费”仅为“没有续约而继续使用”,但周六福“未撤回相关合约策划,并不等同于‘未续约继续使用’合约策划”,因此不构成严重违约。其次从实质上判断,法院认定周六福于2019年8月开始宣传新的广告代言人,未及时撤回涉案合约策划不足以使普通大众持有“蔡少芬仍为周六福品牌代言人”的错误认知,也未产生侵权后果。综上,驳回蔡少芬的赔偿请求。
第二,本案进一步明确了赔偿数额的分析方式。对于以往的“广告代言超期使用案”,大部分案件虽未完全支持原告的赔偿请求,但也往往判决了不同比例的赔偿。其判断标准往往是根据具体的案情和“侵权”情况确定:例如在“赵雅芝梦源纠纷案(2012)奉民二(商)初字第S1933号”中,因在宣传期后被告官网仍存在原告姓名肖像的宣传,法院最终支持原告50%的赔偿请求;而在“张涵予雨田汽车纠纷案(2020)京04民终498号”中,雨田汽车未及时删除授权期间内发布的文章,存在微小的引流作用,因此最终法院仅支持原告3.3%的赔偿请求。而本案之中,周六福未删除的内容也系授权期间内发布,同时周六福早已签订新的代言人并用于实际宣传,不存在侵权引流的行为,因此本案蔡少芬的赔偿请求未获得任何支持。
第三,本案为企业代言业务的法律合规带来很多启示。根据本案和类案的审理经验,企业如因经营需要而明星代言,应注意以下方面以避免法律风险:首先,应加强代言合同的草拟和审查,既要完善权利义务、代言期限等基础条款,也要重点注意合同中有关违约的认定、赔偿数额的计算等内容。其次,在代言期限届满后,实际上在代言期间已经发布的平面广告、电视广告、网络广告等,品牌方很难控制这些广告物料的继续发行、传播、转载,因此所谓“撤回”所有广告物料并不可行,笼统地同意“撤回”可能构成字面违约;此外,企业官网、微信公众号、微博等自媒体,虽然在技术上删除代言期间发布的广宣文章可以做到,但这些广告宣传推广的历史记录,是企业品牌发展、成长的一面镜子,仅仅因为包含原代言人肖像、签名就要删除,将会极大损害企业当年广告投入的效果。因此在代言合同签订代言结束的后合同义务时,需要谨慎对待明星代言结束“撤回”各类广告物料条款、明确限定“撤回”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