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集佳律所代理圣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圣象集团)在诉佛山某厨卫公司、佛山某电器公司、佛山某网络公司、梁某、谭某、李某等六被告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获得胜诉。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六被告在燃气灶、热水器商品销售、宣传中使用“圣象”“”等标识的行为侵害圣象集团“圣象”驰名商标专用权,判决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其他合理支出。
基本案情
圣象集团是“圣象”商标及字号的在先权利人,在第19类“地板”等商品上享有“”系列商标专用权。经过长期、广泛地使用和宣传,原告“圣象”品牌在中国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连续18年荣获“全国市场同类产品销量第一名”,并多次被评估为“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圣象”品牌价值更是从2017年的345.68亿元、2018年的415.62亿元、2019年的502.85亿元、2020年的572.59亿元、2021年的638.16亿元、2022年的757.85亿元,持续增长至 2023年的858.56亿元。
六被告通过各自官网、京东旗舰店及各省市专卖店,在生产、销售的燃气灶、热水器商品中使用“圣象智家”文字、“”图标或“”等被诉侵权标识,同时擅自使用原告圣象集团在先使用的视频、IP形象、宣传用语等作为推广宣传素材。原告以涉案六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诉至法院。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攀附驰名商标实施商标侵权的案件,侵权表现方式呈现多样化。先是梁某恶意受让在先抢注的“圣象智家”商标并将其许可涉案几被告使用,后谭某将被诉标识“”登记为美术作品(作品名称命名为“圣象.乐享家”)并授权涉案几被告使用,几被告更是通过设立不同公司并通过高管股东混同经营方式,在各自官网、京东旗舰店和各省代实体专卖店实施共同侵权行为。
本案秉承非善意商标注册人不具有可保护信赖利益的司法宗旨,围绕驰名商标认定必要性和驰名事实状态等焦点问题进行详细论证,并对商标注册人、美术作品登记人、各被许可使用人及经销商合法来源来抗辩等侵权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进行了详细梳理。本案一审判决在维护圣象公司驰名商标权益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通过高判赔额威慑了其他潜在侵权人,有利于遏制“搭便车”“傍名牌”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