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赵婷婷
缅甸《商标法》,即缅甸联邦议会第3号法律,于2019年1月颁布,在此之前,缅甸没有正式的商标法和知识产权法,之前的商标注册遵循的是1908 年的《契约登记法》,商标权利人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登记,官方对登记无任何审查。
新颁布的《商标法》因疫情等原因的影响,最终于2023年4月1日生效。在商标法正式生效以及官方全面受理商标申请之前,缅甸官方对曾经进行过缅甸商标权契约登记的注册人提供提前申请商标注册、优先获权的机会,即为“试开放期(soft opening)”,试开放期最早于2020年10月开放,经过多次延期,最终结束日期为2023年10月26日。以2023年7月1日为节点,在试开放期内,2023年7月1日之前递交的所有商标申请的申请日期统一被视为2023年4月26日。2023年7月1日之后递交的商标申请日期为其实际递交日期。
根据缅甸《商标法》的第9章23条规定,审查员仅对商标的注册手续是否完备(即17条中的相关规定)以及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即13条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不对在先权利(即14条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故对于缅甸为重点市场的企业,需要密切关注缅甸的商标公告。
一、异议程序
缅甸的商标异议程序,在《商标法》的第9章的26和27条中有所规定,即“如果某人(a person)想对某个商标注册申请提出异议,在满足第13 条及第14 条中所述条件的情况下,自公告之日起60 天内,可以在支付了规费后,向注册官提交异议申请文件。注册官在收到异议申请文件后,需要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商标申请人进行异议答辩”。随后,在2023年公布的《商标条例》,即商务部第17/2023号通知中,对异议程序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结合《商标法》和《商标条例》,缅甸的商标异议流程具体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异议和异议答辩。异议人需要在60天的异议公告期内提交异议申请书。官方收到异议申请后会先通知商标申请人,商标申请人可以选择:1)要求异议人递交使用证据;或是,2)直接答辩。如商标申请人要求异议人递交使用证据的,则异议人需要在收到通知的60天内递交证据。如商标申请人未要求异议人递交证据的,则其需要在收到答辩通知的60天内进行异议答辩。
第二阶段:质证。双方可以在收到对方证据以及意见书的30天内进行书面质证。
第三阶段:听证、递交书面陈述和裁定。
二、异议主体
根据上述《商标法》的第9章的26条规定,这里的“某人(a person)”可以为任何人,不局限于利害关系人。
三、异议理由
如上所述,任何人可以基于缅甸《商标法》第13和14条规定提出异议,其中第13条为绝对理由情形,14条为相对理由情形,具体如下:
第14条:商标具备下列特征之一,即构成拒绝注册的绝对理由,且该商标不具备注册资格:
(a)缺乏显著性;
(b)仅包含商品或服务的类型、相关信息、质量、数量、预期用途、价值、原产地、生产时间或其他特征的商标或标记;
例外情况-如果以下情况之一适用于(a)以及(b)款的规定,则没有理由拒绝有关商标的注册:
(1)在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因使用该商标而在消费者中获得显著性的;
(2)如果申请人是出于善意而在缅甸商业区域内持续地专有使用该商标的。
(c)可能损害公共秩序、声誉、信仰、联邦声誉或少数民族重视的传统;
(d)成为当代表现形式的普遍用法或成为传统的一部分,并在商业领域中得到实际应用;
(e)与(b)款相关的信息会误导公众或商业领域;
(f)未经有关当局批准,直接复制或模仿或误导一国的全部或部分国旗,礼仪,其他标记和符号,表示一国管理或保证的法律标记,或质量保证标记,或多边国际组织的礼仪外观,旗帜,或其他标记,名称,包括上述组织的缩写,全名或任何部分;
(g)使用受缅甸联邦共和国加入的国际协定单独保护的标记和符号。
第14条:商标满足下列情形之一,即构成拒绝注册的相对理由,并且该商标不符合注册资格:
(a)如果该商标与任何其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或者该商标的注册或优先使用权在相同或类似的产品和服务上已经有了事先申请,该商标的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
(b)如果未经有关人员或者依法成立的组织同意,使用该商标可能损害他人个人权利或者依法成立的组织名称、声誉的标志;
(c)如果该商标可能侵犯任何其他人的知识产权;
(d)如果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具备诚信原则;
(e)如果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不仅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而且还用于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从而误导消费者;
(f)如果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与注册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但是商品或者服务并不相同或者近似,然而可能表明该驰名商标的所有人与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有联系,并且这种商标的使用可以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
最后,因缅甸的商标法实施时间很短,2024年5月1日官方才对第一批通过审查的商标进行了公告,故上述程序和法律适用有可能在实践中出现变动,笔者将持续关注,特此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