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徐思
土耳其商标实质审查标准较为宽松,时常可见标识相同/近似、商品相同/类似的商标通过实质审查而进入异议公告阶段,在先商标权利人需通过提起异议以阻止其注册。这也是导致土耳其商标抢注发生率高的原因之一。笔者统计了自2006年以来集佳代理的土耳其商标异议案件,关于阻止抢注商标的异议案件占比达到45%。
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出海,关于土耳其商标抢注的咨询和案件也越来越多,本文将对应对土耳其商标抢注的解决方案进行汇总,以便企业参考。
一、土耳其商标抢注案件的特点
1.在真正商标权利人在土耳其申请商标之前抢先注册
此类案件发生频率最高,抢注方通过在业务磋商过程中、展会或者基于对行业品牌的了解等途径,注意到真正商标权利人还未在土耳其申请注册商标,于是抢先一步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而土耳其商标实质审查宽松且速度较快,最快1个月左右可以完成实质审查并进入异议公告期,4个月左右即可完成注册。若真正的商标权利人未能及时监测到商标公告并提起异议的,则该抢注商标将顺利注册。其注册的后果是,真正商标权利人如打算提起无效宣告,需启动诉讼程序,费用和时间成本均远高于行政程序。而土耳其商标需注册满五年后方能提起基于不使用的撤销申请,因此,若抢注商标顺利注册,对于真正商标权利人而言,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成本和难度将大大提升,且可能由此错失最佳的市场时机。
2.“擦边”注册
此类抢注的特点是申请注册与该商标主营相关的类别,比如,该商标主要使用的领域是第9类软件,抢注商标申请注册在第42类软件更新服务;又如,抢注商标申请注册在第35类相关商品的零售、批发服务上。不同于我国的是,土耳其第35类可以申请与具体商品相关的零售、批发服务,例如,“供客户方便地查看和购买下述商品:……(指定的服务可以通过零售、批发商店、电子媒体和其他类似方式提供)”。抢注主体通常会挑选真正商标权利人未能覆盖注册的关联类别进行抢先注册。
3.抢注的目的
结合集佳代理的案件,土耳其抢注商标主体的目的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1)希望将商标售卖给真正权利人并以此获利;(2)要求真正权利人成为商标使用的被许可方,若希望在土耳其使用该商标,需向其支付许可使用费;(3)作为商业合作的筹码,例如,要求成为真正商标权利人在土耳其的独家代理商,或者凭借土耳其注册商标入股、在土耳其开展合作等。若真正权利人未能满足其提出的条件,则抢注人将基于注册商标采取阻挠在土耳其开展业务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海关扣货、提起侵权诉讼等,诉求包括要求停止使用甚至主张赔偿。
4.发生率高且存在屡禁不止的现象
曾经出现过真正权利人对一件土耳其商标提起异议后,异议案件未完结,该抢注人再次申请其他类别上的相同商标。若未及时监测并提起异议,抢注商标很可能在短时间内即完成注册,从而导致真正权利人需不停的采取措施打击抢注行为。
二、针对土耳其抢注商标的解决方案
(一)进行商标监测,及时异议
对于申请阶段的土耳其商标,及时提起异议是最为经济便捷的维权方法。考虑到土耳其商标审查标准宽松,官方漏审的情况时有发生,而且审查速度快,建议委托专业的代理机构进行商标监测,及时发现进入初审公告阶段的相同、近似商标以便及时阻止其注册。否则,商标注册后进行维权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将大大提高。
正是因为上述方面,土耳其异议案件是该国商标案件类型中数量最多的。不少企业会有这样的担心:在土耳其既没有在先商标,也与抢注方无商业接触,是否有可能异议成功?答案是仍有希望,且已有不少成功案例。下文将对土耳其商标异议常用理由进行概述,以便企业参考评估是否提起异议。
1.基于在先商标(土耳其第6769号《工业产权法》第 6(1)条,以下将该法案简称为“《工业产权法》”)
此情况适用于在土耳其已经申请注册商标,且商标申请日早于抢注商标,可以基于在先申请或在先注册商标对抢注商标提起异议。不限于同类别异议,亦可以跨类别进行异议,土耳其对商品类似的审查在考虑类别的基础上,同时基于商品/服务的性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多方面的关联性而判定,例如,笔者曾成功代理基于注册在第9类计算机、音频和视频设备等商品上的在先商标,成功异议申请在第35类音频和视频的设备等数码产品的零售、批发服务上的抢注商标。
2.基于其他在先权利(《工业产权法》第 6(3)、6(6)条)
土耳其《工业产权法》第6(3)条规定:“若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优先权日之前,未注册的商标或其他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已经取得权利的,经该标志所有人反对,商标申请应予驳回。”第6(6)条规定:“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包含他人的人名、商业名称、照片、版权或任何知识产权,则应所有者的要求,该申请将被驳回”。由上可见,“其他在先权利”既包括在土耳其已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也包括其他知识产权(如著作权)、商号、域名。
既无在先商标、亦无对方直接恶意证据的土耳其异议案件,集佳已代理多件,包括基于在先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对方恶意等异议理由,成功阻止抢注商标注册。
3.代理代表抢注(《工业产权法》第 6(2)条)
土耳其“代理抢注”条款中的代理主要指代理商(commercial agent)以及代理律师/机构(attorney),异议人需是商标权利人,商标被许可使用方无法基于该条提起异议,需证明代理关系的存在,例如商业协议,但不限于书面协议,重点是证明实质上建立了商业合作,并且代理关系的建立是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且未获得商标权利人的允许。
4.恶意条款(《工业产权法》第 6(9)条)
《工业产权法》关于“恶意”的条款表述十分简短:“基于恶意的商标申请,经异议予以驳回。”土耳其商标审查指南中对恶意的解释包括“通常表现为在没有实际使用的情况下持有商标或交易商标,并基于该商标阻止真正权利人进入市场”。基于与当地律师的沟通以及案件代理经验,土耳其异议审查实践中,对认定“恶意”通常考量的因素包括以下:故意违反公平交易原则、无法被普遍接受的不道德行为、目的是为获得不公平的优势。
土耳其商标异议审查中,对“恶意”条款是否成立的审查标准相对较为宽松,考虑的因素较为综合,例如,真正权利人在原属国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况、在其他国家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况、商标在域外的知名度、土耳其本地对该商标的知晓情况、商标获得的国际奖项等,都可以作为异议人是商标真正权利人的证据,通过证明商标经真正权利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同时证明抢注方申请注册该商标难谓巧合,在无法提供商标申请人直接恶意证据的情况下,仍可能获得“恶意”条款被支持的有利结果。
此外,还可以基于驰名/知名商标保护等理由对公告中商标提起异议。
(二)提起基于五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
若土耳其抢注商标已注册满五年,可以尝试对其提起基于五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
自2024年1月起,土耳其不使用撤销由诉讼程序改为行政程序,当前在改革推进中,官方暂未公布行政撤销的具体流程和指引,但在线系统已可以提交预申请。相较于此前的诉讼程序,对于撤销申请人而言,在费用、时间方面将大大降低成本。集佳已与土耳其合作外所为客户提交土耳其撤五预申请,若企业此前曾遇到注册障碍未能清除的,可以考虑提起行政撤五申请。
(三)提起无效宣告诉讼
土耳其商标无效宣告为诉讼程序,需向知识产权民事法院(Civil Courts for Intellectual and Industrial Property Rights)提起,需在该商标注册满五年之内提起,如有恶意情形则不受五年时间限制。提起无效宣告诉讼的成本相比商标异议、撤五等行政程序将大幅提升,但在商标注册暂不满五年,希望尽快清除的情况下,无效宣告诉讼为有效手段。而且,抢注人应诉成本同样也不低,不排除在诉讼的压力和商标权利可能灭失的风险下考虑和解的可能性。
“Jelly Belly”商标抢注案是土耳其无效宣告的经典案例之一,一家土耳其公司在土耳其注册多件“Jelly Belly”商标在第30类糖果、甜点等商品上。真正商标权利人Jelly Belly Candy Company(美国公司) 对前述“Jelly Belly”商标提起了无效宣告诉讼,虽然真正权利人的产品未在土耳其进行销售,但其提供了“Jelly Belly”商标的全球注册情况、宣传推广证据、新闻报道、域外认定驰名商标的判决以及抢注人土耳其公司与美国公司接洽经销代理业务的证据,此外,本案中同时主张“Jelly Belly”并非土耳其语中的常用词汇,很明显是外来词汇,因此被告申请注册该商标的行为难谓善意。最终法院综合考虑了“Jelly Belly”商标的知名度、被告恶意情形而判决相关商标无效。
三、谈判
若经过专业人士评估,上方途径均成功把握不高,仍可以考虑尝试谈判,要求抢注方将抢注商标转让或者注销,但抢注方往往会提出一定的对价甚至高价,或者要求获得商业合作中的利益,届时企业可以结合土耳其市场商业情况考虑是否受让该商标。
四、预防抢注措施及建议
结合土耳其商标抢注频发的事实情况以及案件代理经验,建议企业从以下方面着手预防、打击抢注行为:
1.提前布局,申请类别在主营范围基础上适当扩大,在尽量阻止在后近似商标的同时,若出现“擦边”抢注,基于在先商标进行异议相较于其他异议理由,举证责任较轻。
2.重视商标监测,尽量不错过提起异议的期限,寻求在成本最低的阶段解决抢注问题。
3.对抢注商标提起异议的同时,及时补充商标申请,覆盖被抢注的类别以及关联类别,尽量预防再次被抢注。
4.注意留存土耳其使用证据以及与土耳其合作方的沟通证据,包括但不限于通讯软件聊天记录、往来邮件、名片等,以备不时之需(如进行过商业接洽、存在商业代理关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