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赵敏敏
在市场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单个汉字构成的商标,如“董”(董酒)、“珍”(珍酒)、“汾”(汾酒)等,本文将结合案例具体分享诉争商标完整包含单个汉字构成的引证商标的近似判断的一些考量因素。
焦点问题
《商标法》第三十条: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信息
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的具体信息如下:
案情简介
“贵”品牌系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自1970年开始使用并获得注册的商标,经过贵酒公司的宣传和使用,“贵”品牌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如贵酒获得贵阳特色旅游商品称号;贵酒商标获得2011-2014年贵州省著名商标; 2018年,贵酒获得大国酱香标杆主力品牌等。
在引证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作为同行业经营者的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却申请了上述“贵君道”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贵酒公司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贵君道”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国知局审查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该予以无效宣告。
上海贵酒公司对无效宣告裁定不服,提出了诉讼,其在诉讼中主张引证商标为单个汉字构成的商标,其不应受到强保护。
法院针对该问题的认定
诉争商标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六中的文字部分的"贵"字,原告虽主张单个汉字的商标不应受到强保护,但如果允许在后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他人已获得注册的商标上添附其他要素而申请注册新的商标,实际上是在近似判断中对在先核准注册的商标效力的直接否定,这不仅直接损害了在先商标权人已经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而且将对商标注册秩序产生影响。且在案证据显示,经过长期使用,引证商标与第三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同时,原告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诉争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足以与各引证商标进行区分。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近似商标。
律师意见
法院针对本案所适用的裁判标准对后续单个汉字的保护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诉争商标完整包含单个汉字商标的情况下,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该综合考量商标的近似性、引证商标的知名度、诉争商标的主观状态等要素,综合判断得出结论。
不仅在本案中法院的判决体现了上述裁判标准,在(2023)京行终7436号判决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亦认定:“若过分强调单个汉字的引证商标的显著性问题而允许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他人已获准注册的商标标志上添附其他构成要素而申请注册新的商标,实际上是在近似判断中对在先已核准注册的商标效力的直接否定,这种通过对在先商标不予保护而使其间接失效的做法,不仅直接损害了在先商标权人已经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而且将对商标注册秩序产生影响,模糊不同法律条款之间的功能定位”
具体到本案中,引证商标历史悠久,知名度较高,诉争商标权利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属于同行业经营者,在引证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诉争商标权利人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没有尽到合理的避让义务。尤其是,本案诉争商标的权利人亦存在故意攀附引证商标商誉的行为,这些要素都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所以,在本案中,法院所适用的裁判标准,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不仅给依法经营的企业保护,而且打击了傍名牌的不正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