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外国主体未注册商标无效国内已注册商标——以第38932745号“ICONSIAM”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为例

2024-07-19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部 齐方

  

  基本案情

  成都汇捷浩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第三人”)于2019年6月18日申请注册第38932745号“ ”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诉争商标”),指定服务为第41类“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娱乐服务;提供娱乐设施;演出制作;运动场出租;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导游服务”,并于2020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暹罗天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述商标提起无效申请,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评审结果

  国知局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条款,因此,国知局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结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原告“ICONSIAM”、“暹罗天地”商标为臆造词汇,显著性高,且原告证据6、证据7、证据13、证据14等证据可以证明原告至迟于2018年已在中国大陆地区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宣传其“ICONSIAM”、“暹罗天地”商标,第三人(成都汇捷浩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理应知晓。诉争商标为“ICONSIAM”,与原告商标完全相同,难谓巧合。

  除诉争商标外,第三人还在2019年在第39、38、44、42、35、37、9等多个服务、商品类别上集中注册21件“ICONSIAM”、“暹罗天地”商标,与原告商标完全相同。第三人并未作出合理解释,并未提交上述商标的使用证据,第三人上述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难以得出其确系处于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其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诉裁定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149654号关于第38932745号“ICONSIAM”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

  二、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暹罗天地有限公司针对第38932745号“ICONSIAM”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做出裁定。

 

  国知局重裁决定

  申请人“ICONSIAM”、“暹罗天地”商标为臆造词汇,显著性高,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至迟于2018年已在中国大陆地区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宣传其“ICONSIAM”、“暹罗天地”商标,被申请人(成都汇捷浩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理应知晓。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完全相同,难谓巧合。

  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于2019年在第39、38、44、42、35、37、9等多个服务、商品类别上集中注册21件“ICONSIAM”、“暹罗天地”商标,与申请人商标完全相同。被申请人并未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交上述商标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上述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难以得出其确系出于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其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知局裁定如下: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启示

  本案泰国公司暹罗天地有限公司在自身并无在先申请注册的国内商标的情况下,对中国公司名下已注册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在收到国知局维持争议商标的决定后,为维护自身商标合法权益,泰国公司委托我们作为其代理机构,积极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获得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支持,最终国知局做出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重裁决定。基于此案,笔者有如下几点感受:

  1.外国主体在开拓海外市场时,要做到“商标先行”,充分了解目标国的相关商标法律法规,建议委托目标国专业的代理机构进行前期查询,尽早发现在先障碍,并积极采取行动消除障碍。在进行商标注册申请过程,申请人需将自身相关商品/服务详尽告知代理机构,以便其建议适合的商品/服务项目。

  2.遇到在先商标障碍时,申请人应听从专业代理机构的建议,积极应对困难。在对在先商标采取行动时,如提交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要积极搜集相关使用证据,证明其商标的在先使用和国内外的知名度,尤其对于中国周边的国家,即便没有在中国的使用证据,在本国或者周边其他国家的证据均应积极搜集,以证明其真实使用情况,及其商标的知名度及于中国。

  本案中,泰国公司在收到国知局下发的不利无效宣告裁定后,为维护自身权益,在我们的建议下积极进行诉讼,加之对证据的进一步完善,最终取得胜利。

  3.作为代理机构,我们应充分了解外国客户的商品/服务内容,并结合产品/服务公开时间、投入市场时间以及争议商标申请日等重要时间点,对方主体的地理位置、外国主体在中国的项目时间、地点等诸多综合信息,充分、积极挖掘对方的恶意行为。

  本案中,被申请人“成都汇捷浩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3月28日和2019年6月18日申请注册22件“ICONSIAM”、“暹罗天地”商标,并非属于大量抢注他人商标情形。

  笔者在整理申请人“ICONSIAM暹罗天地”的证据材料以及搜集被申请人恶意证据时,注意到如下几个时间线:

  (1)早在2018年9月14日,申请人暹罗天地有限公司便成功注册了ICONSIAM(暹罗天地)官方微博,该微博账号作为中国地区主要的宣传渠道之一。

  (2)申请人于2018年9月17日亦在国内另一主流媒体平台“微信”上申请注册了官方微信公众号“暹罗天地ICONSIAM”(微信号:ICONSIAMOFFICIAL)。该官方微信公众号负责发布和更新ICONSIAM(暹罗天地)购物中心的重大活动和动态等。

  (3)泰国国家旅游局曼谷总部官方微博亦在2018年11月5日发布的微博动态中已经对申请人ICONSIAM(暹罗天地)购物中心的开业活动进行了预告宣传报道。且自此以来,泰国国家旅游局官方微博持续报道和更新申请人ICONSIAM(暹罗天地)购物中心的各项重大活动和动态,进一步拓展了申请人及其ICONSIAM(暹罗天地)购物中心在中国的知名度。

  (4)2019年6月18日,成都天府总部商务区(曾用名:天府中央商务区总部基地)建设启动,30个项目集中签约。成都天府总部商务区着眼建设全国全球有影响力的总部基地、打造成都未来城市新中心作出的重大部署,对于面向全国全球配置高端要素资源、推动天府新区在全国新区发展格局中争先晋位具有重要意义。

  除了一众高大上的总部基地之外,还有一个正大集团(暹罗天地ICONSIAM商城的三大投资企业之一)高端商业综合体引人注目,彼时,据相关人士论证,这个高端商业综合体项目极有可能是由泰国三大企业联手打造的世界级豪华商城——ICONSIAM暹罗天地

  (5)时隔一年,2020年6月14日,成都天府新区相关领导与正大集团(暹罗天地ICONSIAM商城的三大投资企业之一)董事长特别助理一行会面,并就正大集团计划在新区投资建设的健康产业总部和高端商业综合体项目达成初步共识。正大制药集团将在天府总部商务区引入全球顶级商业暹罗天地IP及相关开发运营主体,建设集高端时尚、国际精品零售、顶级酒店、新兴场景购物、人文风尚体验等业态为一体的高端商业综合体等多项投资项目。

  基于上述时间线可以看出:

  在争议商标申请日(2019年6月18日)之前,申请人自2018年并在中国大陆地区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宣传其“ICONSIAM”、“暹罗天地”商标,被申请人对此理应知晓。

  2019年6月18日,成都天府总部商务区(曾用名:天府中央商务区总部基地)建设启动,30个项目集中签约,其中包含申请人在成都落户的“ICONSIAM暹罗天地”项目。当时,多家媒体就此事件争相报道。

(国内多家媒体报道2019年6月18日,“天府中央商务区总部基地项目集中签约仪式和天府中央商务区总部基地建设启动仪式举行”)

  然而,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恰好为2019年6月18日,与成都天府总部商务区集中签约并正式发布是同一天,这难以用巧合解释!

  被申请人“成都汇捷浩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府城大道中段88号,濒临天府大道北段,而2019年6月18日,30个项目集中签约的成都天府总部商务区则位于成都城市中轴线天府大道南段,两者地理位置接近。

(“成都汇捷浩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成都天府总部商务区分别位于天府大道北段和南段,两者距离很近)

  被申请人“成都汇捷浩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企业管理咨询;企业销策划;财税咨询(不含代理记账);商务咨询”,是申请人项目落地成都息息相关的业务。

  鉴于以上,申请人认为在申请争议商标之前(2019年6月18日)被申请人早已知晓申请人及其ICONSIAM(暹罗天地)商标,并恶意申请注册了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22件中英文对照的“ICONSIAM”、“暹罗天地”商标。此观点在诉讼阶段和国知局重裁决定中均予以认可。

  外国主体在开拓海外市场时,应有“商标先行”的策略规划和意识,而在遇到阻碍时,建议委托专业代理机构对案件进行评估,积极搜集、保留使用证据,积极维护自身权利。同时,代理机构应充分了解客户需求,引导客户,并利用多方工具、渠道充分挖掘有利证据,最终收到有利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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