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具体商标无效宣告案浅析商品的密切关联性判定

2024-07-12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部 常妮妮

  

  案情简介

  申请人福益达商业管理公司基于其第19类国际注册第1069179号“ ”(ASTRAL POOL及图,以下称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非金属游泳池;游泳池用非金属建筑;非金属简易小浴室”商品上)商标及其享有在先著作权的美术作品“ ”,对雅仕图环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指定使用在第28类“游泳池(娱乐用品)”商品上的第29407749号“ ”(ASTRAL POOL及图,以下称为“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

  申请人在无效宣告阶段提交理由如下:申请人是全球领先的水处理企业之一,“ ”商标是申请人旗下的核心品牌;申请人是多届奥运会国际泳联世锦赛的设备指定供应商;且与多个国际专业协会和组织建立了合作关系,该品牌在泳池业务方面具有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构成密切关联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对“ ”作品享有的在先著作权。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不正当性等。申请人主要提交了以下证据来支持本案:1、申请人官网介绍等;2、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3、百度关于申请人“ASTRAL POOL”的搜索结果;4、关于被申请人企业介绍;5、申请人中国公司的介绍及与其他公司的商业往来证据等;6、申请人在国内的宣传使用情况等。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裁定:争议商标系图文组合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两商标图形部分在构成要素及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泳池(娱乐用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非金属游泳池”等商品在功能、用途、使用场所、使用对象等方面相近,属密切关联商品。由申请人证据6购销合同显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在先使用具有较强独创性的引证商标;同时证据4关于被申请人的企业介绍显示被申请人为“集产品研发、生产、销售、施工服务及项目规划设计为一体的大型水上娱乐设施企业......获得一些国际厂商的支持,成为他们的合作商及代理商,如西班牙ASTRAL公司”等,故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者在明知或应知申请人商标的情况下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行为难谓善意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密切关联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密切关联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本案中,尽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类别不同(第28类VS第19类),但双方商品【游泳池(娱乐用品)VS非金属游泳池,等】在功能用途(均为人工建造的供人们在水中进行各种游泳或活动的水池,通常有一般泳池和温水泳池)、使用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体育赛场,各类活动场所等)、使用对象(均为需要游泳或进行水上活动的普通消费者,或者参加比赛的运动员等)等方面相近,属密切关联商品。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引证商标系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在先使用的具有较强独创性的商标,此外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非善意(在此不做赘述)。因此,国知局经审理认定双方商标已构成密切关联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而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浅析商品/服务的类似和密切关联性判断

  上述案件在商标审查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商标近似的判断,应综合考虑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商品/服务的类似程度、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以及诉争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等因素,以及前述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以是否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为标准。本文仅从商品/服务的类似程度这一角度来分析。

  商标的主要功能表现为其具有识别功能,向消费者标明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这样一来,商标就需要以具体商品或服务为载体。依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国作为尼斯联盟成员,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尼斯分类)。商标注册部门将尼斯分类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划分类似群,并结合实际情况增加我国常用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制定《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案件中,一般应以案件审理时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为判断构成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依据。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案件中,案件审理时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构成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如前所述,在商标案件审理实践中,审查判断相关商品/服务是否构成类似商品,在参考分类表的同时,不能/也不应该机械地依赖其进行简单判断,应当从商业与市场角度进行重点考量,充分考虑商品/服务的功能、用途、性质/内容、生产/提供部门、销售渠道/宣传途径、消费群体等是否相同/类似或者具有较大关联;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相关商品/服务是由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该商品/服务的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其中功能用途等方面的密切关联较为常见,但并非所有我们认为有关联的商品都会被认定为构成类似商标,密切关联的程度需要达到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误认,才有机会认定类似。判断是否构成类似商品或者关联商品,应以相关市场的一般消费者的通常认知,结合商品或服务类似的各要素进行综合分析。在商标实务案例中,分类表中不相类似的商品/服务在案件中被判定构成类似商品/服务的情况时有发生。

  此外,商标的知名度也会影响商标近似性的判定。商标的知名度是指其在特定区域内相关公众对其知晓的程度。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越大,尤其是驰名商标,越容易认定他人商标与其之间的近似性。从《商标法》相关条款也可看出,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远远大于普通商标。而对于非驰名的普通商标,强有力且充足的证据有助于印证其在相关市场和公众中的声誉和影响力。在商标确权案件中,权利人应积极搜集充分且有效的证据,以证明经过长期广泛宣传和推广使用,其商标在某一领域的相关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系争商标的所有人极有可能有意或无意地接触过该商标,通过摹仿甚至抄袭复制的手段申请注册了系争商标,以争辩双方商标使用在密切关联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继而认定双方商标构成密切关联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总结

  商品或服务的类似性判断,应该综合考虑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即将商品或服务本身的自然属性(如商品/服务的性质、用途、消费者、销售渠道等)与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若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在类似/密切关联商品/服务上,会否误导消费者认为其来源于同一权利人,或双方权利人有特定关系)、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判断。在日常撰写案件过程中,积极挖掘商品/服务之间的关联性,同时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在先商标的知名度,争取一线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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