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佳助力客户打击泰国抢注,跨类异议成功!

2024-05-10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集佳在商标监测时发现第05;10类泰国商标“”初审公告,指定商品“性交用润滑剂;避孕套”,但疑似抢注国内某知名手游外设公司的商标。在我方报告监测情况后,国内权利人决定对该抢注商标提起异议。

  国内权利人委案后,我方立即为其制定异议策略。本案因异议人无泰国在先商标权利,且抢注商标类别与异议人主营及国内已注册在先商标类别完全不同,商品关联度亦较低。因此在策略上,我方建议可援引泰国《商标法》第8(9)条“申请商标违反公序良俗,不应予以注册”,以及第8(10)条“若申请商标与驰名商标相同或构成近似,从而使公众可能会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应予以注册”为由,提起异议申请。

  围绕前述异议条款,我方重点提交异议人与其泰国经销商签订的分销协议及授权书、泰国电商网站销售证据、在泰国参展的照片、泰国视频网站宣传证据等在先使用证据,结合国内外在先商标注册证明、公司及品牌介绍等,主张异议人为商标真正所有人,且其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同时,申请商标“”系完全由异议人商标图形部分“”和文字部分“”“”组合而成,非偶然申请。被异议人亦抢注其他中国主体商标的事实,表明其恶意明显。

  2023年2月,被异议人提交了异议答辩,并在异议答辩中主张申请商标与异议人商标不近似,商品不相关,且异议人商标在泰国无在先权利,亦并非驰名商标,故无权对其商标提起异议。被异议人还主张其泰国商标已通过实审,商标文字部分在泰国无显著性,任何人都不应享有前述文字的专用权。

  审查员经审理,依据泰国《商标法》第8(9)条,支持了我方的异议主张。在异议决定中,审查员认定双方商标标识构成近似。同时,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异议人早在2018年便已在中国及海外其他国家注册并使用涉案标识,为涉案标识的真正权利人。而被异议人迟至2022年申请,且在答辩中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商标使用早于异议人。基于以上,审查员认为被异议人在知晓异议人商标的情况下,恶意模仿并抢注异议人的商标,违反了公序良俗,故决定争议商标不予注册。

  律师点评

  本案系在无泰国在先商标的情况下,通过主张违反公序良俗条款,成功在关联度较低的商品上跨类异议成功的典型案件。泰国为商标抢注现象较为严重国家,但在异议程序中,若异议主体适格,证据详实充分,则对商标真正权利人的保护力度较大。其中,第8(9)条“违反公序良俗”条款为泰国异议申请打击抢注的主要条款,且在具体适用中,认可域外证据,如权利人原属国的在先使用和注册、海外第三国的在先使用和注册等。

  近年来,集佳亦协助多家知名国内权利人在泰国打击抢注商标并维权成功。企业如在泰国遇到商标抢注情况,则建议在监测到商标公告后积极提起异议,被异议人如不答辩则视为放弃商标,同时可借鉴本案中提供证据的方式收集和提供相应证据,则即使被异议人答辩,国内权利人亦有较高成功维权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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