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集佳代理的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下称金沙酒业)与贵州金沙安底斗酒酒业有限公司、贵州金沙古酒酒业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称为安底斗酒公司、金沙古酒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维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集佳代理客户获得维权胜利。
基本案情
金沙酒业是贵州省金沙县现存历史最悠久的酿酒企业,前身为当地政府在1950年代创立的金沙窖酒厂。金沙酒业酿制的“金沙窖酒”“金沙回沙酒”等名酒被评为贵州八大名酒及其他众多荣誉,金沙多次获得驰名商标保护,金沙酒业“金沙”品牌被商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五部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
安底斗酒公司、金沙古酒公司在酒商品上使用“金沙古沙”的行为,被一审、二审法院认定构成对金沙酒业“金沙回沙酒”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维持了原审判决关于“金沙古沙”构成商标侵权的认定。
案件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认为,“金沙回沙酒”作为白酒商标已经与金沙酒业产生了稳定联系,在白酒行业内已经具有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金沙回沙酒”作为白酒商标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已经明显高于“金沙”作为县名及“回沙”作为酿酒特定环节的通用表述的知名度。在“金沙回沙酒”作为白酒商标已经通过金沙酒业的长期使用取得了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的情况下,安底斗酒公司、金沙古酒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白酒“金沙古沙酒”商品包装显著位置以较大字体突出使用被诉标识,明显超出了描述性说明被诉侵权商品来源于金沙产区并采用相应酿造工艺的使用方式,实际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金沙酒业两“金沙回沙酒”注册商标获准注册时间均早于“金沙回沙酒”地理标志产品批准时间,在此情况下,安底斗酒公司、金沙古酒公司主张金沙酒业两“金沙回沙酒”注册商标不具有合法性依据不足。
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该再审裁定,金沙酒业“金沙回沙酒”注册商标具有较高显著性和知名度的事实得到再次确认,同时亦解决了所谓“金沙回沙酒”注册商标与地理标志产品权利冲突的问题。为金沙酒业此后的维权行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本案在涉地名商标的保护、注册商标与地理标志产品关系等法律适用问题上具有一定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