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知识产权局(IPONZ)最近更新了商标实践指南,为处理商标申请中包含地理标志(GI)提供了指引。
指南中规定了商标申请应只包含对商品或服务的通用表述,如果第32类和33类商品中包含或提及在新西兰已注册的地理标志,审查员可下发审查意见。
据此,申请人的指定商品应使用通用的商品名称。如果提及一个或多个地理标志,则相应产品必须源自地理标志的原产地,并符合地理标志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