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迎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的献礼之一,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已连续十年开展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的评选活动,其意义不仅在于展现集佳律师团队的专业能力和水准,更在于传递集佳全方位服务客户的理念。在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集佳律所从2023年度代理的众多知识产权案件中筛选出具有代表性的十大案例,与各界同仁分享:
1.“小米之光”电动车侵害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审理机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号:(2023)苏民终1338号
集佳代理: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
入选理由:
“小米”“MI”商标首次在12类“交通工具”商品上实现跨类保护。复制、摹仿驰名商标,相关公众会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割裂权利商标和商标权人之间的固有联系,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侵害权利人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公司(法人)实施侵权行为中,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应当从其与公司是否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进行分析。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明知系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仍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实施该侵权行为,个人对全案侵权行为亦起到重要作用的,符合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应当依法判决其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以充分体现对恶意侵权行为加大惩治力度的司法态度,体现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价值导向。
2. “乐心”智能手环未注册驰名商标维权案
审理机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案号:(2022)粤民终2757号
集佳代理: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乐心医疗电子有限公司
入选理由:
乐心公司在“智能手环”商品上长期持续使用“乐心”商标,积累了极高知名度,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因岩岩公司在智能手表商品上使用“HIIN乐心”标识,遂诉至法院。岩岩公司抗辩称被诉侵权行为属于对其第14类“手表”等商品上注册的“HIIN乐心”商标的使用,不构成侵权。法院最终认定岩岩公司被诉行为超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范围,构成侵权。
随着技术发展,市场上不断涌现新产品。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如何对被诉的此类新产品进行类别划分是争议的焦点问题。本案结合商品的说明书、产品结构、功能的分析,通过现场勘验等方式,确认被诉侵权商品在商标法意义上的类别、属性,为将来更多涉及多功能组合产品等新产品的商标侵权问题,提供了值得借鉴的裁判思路。同时,本案对“超范围使用”的裁判思路对同类案件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3. “港记周六福”无效宣告案
审理机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案由: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案号:(2022)京73行初2756号
集佳代理: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入选理由:
周六福公司在第14类珠宝商品上注册有第7519198号“周六福ZHOU LIU FU”商标等多件商标,经过周六福公司的使用、宣传,相关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周六福公司发现他人在第35类特许经营等服务项目上注册“港记周六福珠宝”商标,与周六福公司的“周六福”系列商标高度近似,遂对“港记周六福珠宝”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集佳律所在行政诉讼中深入挖掘周六福公司享有商标权的引证商标知名度证据,有效组织并向法院展示相关证据。最终法院认定第7519198号“周六福ZHOU LIU FU”商标达到驰名程度,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对“港记周六福珠宝”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对周六福公司不利的被诉裁定。
本案是周六福公司的注册商标首次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对周六福公司维护商标权利有重要意义。
4. “金沙古酱”商标侵权案
审理机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案号:(2023)粤民终2213、2214、2215号
集佳代理: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
入选理由:
安底斗酒公司、金沙古酒公司在酒商品上使用“金沙古酱”标识,金沙酒业认为该行为侵害其享有的“金沙”系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院。安底斗酒公司、金沙古酒公司提出正当使用抗辩。法院认为,虽然“金沙”为地名,但经过金沙酒业长期持续性使用,不仅提升了知名度和显著性,而且使“金沙”具有地名之外的第二含义,即用于指代金沙酒业的酒商品;结合安底斗酒公司、金沙古酒公司的主观状态和使用标识的客观形态,被诉侵权行为已超出了正当使用范围。法院判定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厘清涉地名商标的保护强度、正当使用的合理边界及相关考虑因素,对同类案件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5. 腾讯公司和云希公司关于“快客管家”软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审理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439号
集佳代理: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
入选理由:
云希公司开发的“快客管家”系统系以微信软件为基础进行二次开发所形成的软件产品,不仅依赖和受益于微信软件技术方案,而且以腾讯方培育的微信软件用户群体为唯一销售对象。最高院在二审判决中指出云希公司理应遵守微信软件著作权人为用户设置的合理限度内的规范和义务,理应尊重他人在先智慧成果和合法享有的知识产权。创新可以无止境,但创新须有底线。“自由的边界止于良好的秩序”,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为从事软件二次开发、应用及商业模式推广等经营活动者划定出合理的行为正当性边界,违反上述民事活动基本原则者须承受法律的消极评价和承担相应的不利益。该案厘清软件二次开发及商业模式推广等行为的合理边界。该案亦通过前期的财产保全取得了良好的回款效果。
6. 海南妙游等应诉比特漫步游戏推广视频侵权案
审理机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由: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号:(2023)琼民终900号民事裁定书
集佳代理:海南妙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
入选理由:
原告以各被告为各自运营的游戏推广时使用的视频侵害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在同一案件中主张24个权利视频、84个被诉视频,起诉5个被告,涉及7款不同的被诉游戏,索赔500万元。各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合并审理,且本案涉及多个独立的诉讼标的及不同的侵权事实,不符合作为普通共同诉讼受理条件,原告经法院释明需分案诉讼后不同意变更诉讼请求或撤回部分被诉侵权内容,导致有关各诉讼标的的诉讼请求不具体,最终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案明确了在被告不同意合并审理而原告坚持在同一案件中主张不同诉讼标的的法律后果,对于维权主体判断合并和分案起诉也提供了重要启示。
7. 黄汉彬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审理机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案由: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案号:(2022)京73行初13045号
集佳代理:黄汉彬
入选理由:
集佳代理黄汉彬因不服实用新型无效宣告请求决定,诉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纠纷一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55443号无效宣告请求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黄汉彬就名称为“流体电磁阀式计量喷射器”的第 202021256885.9 号实用新型专利所提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本案涉及证据技术事实的认定,我方认为被诉决定对证据1技术方案存在事实认定错误,继而导致被诉决定对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有创造性的认定存在错误。通过对技术方案的深入挖掘,结合比对图深入浅出地向法官解释证据1与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并提供相应依据,一审法院对证据的技术事实作出了详实的调查,查明专利确权案件关键技术事实,保证实体公证,避免程序上的浪费,确权争议得到实质性解决。
8. 李宁公司“鞋面面料”专利侵权应诉及无效请求案
审理机构: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案号:(2023)浙01知民初66号、4W115951
集佳代理:李宁(中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等
入选理由:
2023年3月,湖州现代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将李宁公司及相关主体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控李宁公司制造、销售的20余款热销鞋品侵犯其享有的“鞋面面料”发明专利权,索赔1500万元;同时原告还在天猫电商平台发起了专利侵权投诉。集佳律所接受委托后积极应对,针对被诉鞋品涉及的鞋面面料进行逐一核对和侵权风险评估,专利无效检索深入挖掘现有技术证据,组织了多套证据组合攻击专利权的稳定性。集佳团队的出色工作迫使原告在较短时间内即撤回了电商平台的侵权投诉和侵权诉讼案件,最终也成功地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将涉案专利全部无效,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李宁公司的权益,并且为其彻底消除了潜在侵权风险。
9. 睿创恶意诉讼索赔案件二审和再审驳回案
审理机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由: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
案号:(2022)皖民终1544号;(2023)皖民申9130号
集佳代理: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
入选理由:
武汉红视在明知涉案专利技术已被自己在申请日前公开的情况下仍然申请专利获得授权,并据此两次起诉曾经的商业合作伙伴及同业竞争者,表明其申请专利的行为具有恶意,难言其获得专利具有正当性,其起诉具有合法性。后仅因地域管辖的问题,武汉红视起诉又撤诉,同时结合武汉红视的经营规模及其法定代表人在公开场合发表的言行等外在表现,可以认定武汉红视在前案向睿创集团提起标的额4000余万元的知识产权诉讼,系明知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而滥用诉权,意图损害睿创集团的合法权益或者获得非法利益,构成恶意诉讼。2023年12月,安徽高院再审裁定认为武汉红视的诉讼行为属于恶意诉讼,驳回再审申请。
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不仅明显违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初心,更是对于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践踏,同时亦对公共资源造成极大的浪费,影响正常的市场秩序,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集佳律所帮助客户在专利侵权诉讼和恶意诉讼案中获得最终的胜利,不仅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遏制了不正当竞争者滥用诉讼权利攫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为维护良好营商环境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10. 美国某知名公司vs.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
审理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发明专利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 293 号
集佳代理:美国某知名公司
入选理由:
美国某知名公司于2007年1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名称为“通过上皮内腔器官束扫描对上皮内腔器官进行光学成像的方法和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实质审查,以不具备创造性为由驳回本申请。后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程序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诉讼程序,均维持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述决定。对此,美国某知名公司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认定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书和被诉复审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本案是为数不多的最高人民法院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复审决定的典型案例。最接近现有技术是判断专利创造性的起点,其对于创造性的判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在专利审查指南中,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选择仅仅给出了指引,并未给出明确的要求。而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本行政诉讼所作出的判决书则对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选择给出了明确的要求: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应沿着技术问题指明的方向定位“三步法”的最佳起点,以技术问题作为内驱力寻找并确定技术启示;确定最接近现有技术需要以技术问题为引领,即作为改进起点的现有技术应该与申请人所关注的技术问题具有合理的关联。最高院的该判例将对后续行政和司法机关在判断专利创造性时如何选择最接近现有技术起到指导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