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集佳代理的原告捷尔普国际有限公司诉罗某、陈某及其余两公司的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一案获得一审胜诉,并判赔100万元。本案中,集佳助力原告综合运用民事侵权和行政确权的配合交叉打击手段,不仅及时制止了商标侵权行为,且最终将抢注长达10年的注册商标连根拔除,取得行政和民事诉讼的全面胜诉!
基本案情
原告是全球知名服装潮牌“”和“”的注册商标所有人,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至今,凭借独有设计风格和高品质制作工艺,一直在全球享有盛誉。自2005年进入中国后,更是通过各大省市直营店、各大电商平台、各大知名艺人代言、各大媒体广告投放等方式多渠道宣传和推广权利商标。2013年3月,被告罗某在第9类“耳机”商品抢注“”商标,同年在香港登记注册并使用英文字号为“EVISU”的“”,公司股东是罗某和陈某夫妻二人。后罗某夫妻先后在第9类、第35类等类别陆续抢注“Evisu”“”“”和“Evisuhf”等商标,并将带有“Evisu”标识的外包装申请为外观设计专利、将“Evisu”标识登记为美术作品。自2017年开始,罗某夫妻更是通过各自名下的两家公司分别在淘宝网、阿里巴巴1688批发网站、拼多多等电商平台销售及宣传带有被诉标识“”“”等耳机商品,同时注册www.evisuhf.com网站并在该网站及facebook和instagram账号、抖音、腾讯等线上平台以“”香港公司名义持续宣传带有被诉标识的耳机商品。从2017年原告知悉罗某等被告的侵权行为至今,原告不间断地通过商标异议、商标无效宣告、商标撤三等行政程序积极维权,并在“”商标经撤销复审行政程序生效后的2022年11月,以四被告共同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为由将其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评析
本案的难点不仅在于如何通过驰名商标的更强保护范围克服权利冲突获得跨类保护,而且在于本案侵权行为特点相当复杂,表现为侵权链条持续时间长、侵权方式呈现多样化、侵权地域更遍布国内国外。这种情况,一是对代理律师的取证要求较高,需要确保诉讼时效的连续性和取证内容的完整性;二是被告抗辩的注册商标申请日较早(2013年),原告举证驰名事实的时间点必须向前追溯至2013年前后;三是被告注册商标权失效是基于2022年北京高院再审判决认定的撤销复审而非无效宣告程序,那么如何克服被告抗辩不侵权所主张的“使用自有注册商标”这一点,更是难中之难。对此,集佳律所团队成员广泛搜集线索、穷尽各种方式挖掘取证,同时与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全面梳理驰名商标证据线索,最终通过锁定对方的多维度恶意、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夯实的驰名事实证据、对方的举证妨碍等,为攻克案件难点打下坚实基础。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通过民事侵权和行政确权交叉配合打击恶意抢注并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判例。一方面,原告先是在撤三行政案件中对被告上百件的“刷单行为、关联交易”等使用证据进行细致调查,通过主观使用意图和“三年期间的象征性行为”成功撤销对方注册商标;另一方面,在民事诉讼中更进一步对驰名事实充分举证、并有效应对被告主张的“规范使用自有注册商标”抗辩。最终,深圳中院采纳代理律师意见,在综合考虑权利商标的较强显著性和驰名事实,被告的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方式多样化、被诉标识的高度近似、构成妨碍举证等因素后,将行政程序中的“恶意”情形和实际使用中的“恶意”均纳入侵权案件综合考量。正是基于行政程序中的“恶意”和使用中的“恶意”交叉配合,才有效禁止了恶意注册商标的持续侵权使用行为,并进一步共同夯实了案件定性和损害赔偿的判赔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