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专利申请人、代理机构:
为提高北京市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工作质效,助力高质量专利申请获得快速审查,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工作的最新要求,在《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办理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工作须知》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业务办理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的具体要求
1.选择第(一)项优先审查理由的,专利申请的主分类号应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与国际专利分类参照关系表(2021)》《绿色技术专利分类体系》或《关键数字技术专利分类体系(2023)》范围内,且在以上文件中对应的关键词与专利申请的技术内容相匹配;
2.选择第(二)项优先审查理由的,专利申请的技术领域应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且有三年内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开发布的相关政策性文件作为证明;
3.选择第(三)项优先审查理由的,专利申请的主分类号应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与国际专利分类参照关系表(2021)》中相关章节范围内,且关系表中对应的关键词与专利申请的技术内容相匹配,并能证明其技术或产品更新速度快;
4.选择第(四)项优先审查理由的,专利申请人应当提交产品、方法、用途等技术资料,附具专利申请技术方案(或权利要求)与技术资料的技术特征对比表,并提供佐证材料对实施方式予以明确。同时,申请人应当对其所主张的材料真实性、有效性作出承诺,并愿意承担因不诚信所带来的后果。
二、存在下列情形的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请求将不予推荐
1.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涉及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
2.为获取北京市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资格而变更专利申请人或者变更地址的;
3.优先审查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存在缺陷的,审核人员已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请求人未按要求进行补正,再次提交的申请文件仍不符合要求的;
4.优先审查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文件非纸件盖章扫描件,审核人员告知因签章真实性存疑回退补正,再次提交仍存在签章问题的。
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4年3月12日
(来源: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