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结构
统一专利法院(UPC)由初审法院(Court of First Instancee)、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和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组成,仅用于审理欧盟法律问题。一审法院由总部设在巴黎和慕尼黑(以及未来的米兰)的中央法院和多个地方和地区法院组成。
专利调解和仲裁中心(Patent Mediation and Arbitration Centre)还将为解决与“传统”欧洲专利和单一专利相关的争议提供支持,并将有能力在中心内部达成可能的和解。
▪法官构成
迄今为止,已任命了85名法官,其中34人具有法律资格,51人具有技术资格。他们的分配如下:
中央庭:案件将由2名不同成员国国民的具有法律资格的法官,加上1名具有相关领域资格和经验的技术法官审理,或如果案件涉及EPO的决定,将由3名具有法律资格的不同成员国国民的法官审理。
地方分庭:案件将由 3 名具有法律资格的法官审理,其中1名是东道国国民,2名非该国国民。当事人可以请求增加一名技术法官,或者该部门的法官认为合适的时候也可增加。
区域分庭:2名具有法律资格的相关缔约国国民的法官和1名具有法律资格的非相关缔约国国民的法官将出席。当事人可以要求增加一名技术法官,或者如果该部门的法官认为合适。 但是,当事人也可以同意由一名具有法律资格的法官审理他们的案件。
▪语言
初审法院任何地方或地区分庭的诉讼程序中使用的语言应是相关分庭所在国的官方语言之一。 各国还可以指定欧洲专利局的一种或多种官方语言(英语、法语或德语)。
目前,根据UPC 协议,在中央法院,诉讼程序将以授予专利的语言进行审理,尽管这可能会发生变化。上诉法庭使用的语言与原讼法庭使用的语言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