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创集团:“本案对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促进意义和学术意义必将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体现出来。”
2023年2月10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就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艾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英睿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等(下称“睿创集团”)与武汉红视热像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武汉红视”)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武汉红视滥用诉权的行为构成恶意诉讼,并判令其赔偿睿创集团相应的合理支出。至此,时隔四年,横跨疫情时代的专利侵权及恶意诉讼系列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定。集佳律所协助睿创集团最终取得系列案件的全面胜利,维护了客户合法权益,实现了商业竞争的公平正义!
图1 睿创集团向集佳律所寄送的表扬信
一、案情简介
睿创集团成立于2009年,是专业从事专用集成电路、特种芯片及MEMS传感器设计与制造技术开发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并致力于打造中国最有价值的特种芯片企业,成为世界领先的智慧感知技术解决方案提供商。
武汉红视于2016年起与睿创集团形成合作关系,代理睿创集团销售旗下相关红外夜视仪设备,其后因经营理念不合双方终止合作。2019年11月,武汉红视以睿创集团及其子公司所生产的E3、E6系列红外热像仪,侵犯其涉案专利权为由,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第一次诉讼并要求赔偿两千余万元。武汉中院经审查后,裁定本案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该案被移送至管辖法院后,武汉红视于2020年5月主动申请撤诉。
2020年6月,距撤回前案间隔不到一个月,武汉红视再次以同样的案由同样的证据再次针对睿创集团及其子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并将索赔额陡然拔高至4422.57万元。武汉红视在第二次起诉时为了强行将管辖连接点建立在武汉,将睿创集团旗下的武汉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而该分公司的成立时间却晚于其提交的侵权证据的形成时间。其后,武汉红视第二次提起诉讼再次历经管辖权异议一审及二审,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裁定本案应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集佳团队在代理睿创集团应对武汉红视轮番提起侵权诉讼的同时,亦针对涉案专利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集佳团队凭借深厚的专业知识背景以及丰富的无效经验,迅速检索到已公开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对比文件,且相关文件为武汉红视自行发布在微信公众号平台的宣传文章,以及网络视频平台的功能介绍视频。在无效口审过程中,武汉红视也认可前述视频所公开的技术原理与涉案专利技术原理一致。最终,涉案专利于2021年8月31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虽因涉案专利被成功无效致使前述专利侵权诉讼被驳回起诉,但睿创集团合法利益却无故蒙受损失。睿创集团不仅为应对武汉红视提起的诉讼程序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而且涉案产品的销量以及睿创集团的商业声誉亦无端蒙受难以估量的隐形损失。据此,睿创集团及其子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集佳律师事务所于2022年1月向武汉红视提起恶意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之诉,随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在收到睿创集团的委托后,集佳团队积极开展证据收集工作,陆续掌握了武汉红视恶意申请涉案专利的证据、法定代表人在网络公共空间散布的恶意言论证据,以及相关的侵权损失等证据。在一审败诉的情况下,集佳律师团队及时总结经验,适时调整了案件策略及证明思路,以武汉红视明知已在先自行公开技术方案,却仍然恶意申请专利的行为作为突破口,重新收集组织证据,并向法院补充提交了证明睿创集团与武汉红视早年的合作关系以及武汉红视代理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相关证据,并且补充了武汉红视聘请专业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数十件专利的证据,用以证明武汉红视熟知专利权的授予条件,知晓涉案专利存在的实质缺陷,却故意申请专利并用于提起侵权诉讼,存在滥用诉权的主观恶意。同时,集佳积极展开法律调研及类案检索工作,对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法律关系及实践判例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形成专题研究文章以及类案检索报告。
在扎实的证据材料所形成的严密的证据链条、论证充分严谨的法律文书,以及准备周详的现场庭审之下,最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采信了我方的论点,于2023年2月10日作出判决,认定武汉红视滥用诉权的行为构成恶意诉讼,并判令其赔偿睿创集团相应的合理支出。
至此,睿创集团获得恶意诉讼案的最终胜利并且成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为睿创集团与武汉红视之间长达四年横跨整个疫情时代的系列诉讼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二、案件分析
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无事实或者法律依据,仍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故意针对他人提起知识产权诉讼,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根据恶意诉讼的定义以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可以将专利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归纳总结为三点:第一,行为人提起专利诉讼无事实或者法律依据;第二,行为人提起诉讼主观上具有恶意;第三行为人恶意提起专利诉讼对他人合法利益造成了损害,且损害后果与行为人恶意提起专利诉讼具有因果关系。
行为人提起专利诉讼无事实或者法律依据,其表现形式为,行为人“合法地”使用其诉讼权利对他人提起专利权权属或侵权诉讼,从形式上看该行为属于合法行为,而其违法性在于行为人所提起的诉没有事实或者法律上的依据。本案中,武汉红视明知其已自行在先公开涉案专利技术特征,仍将其申请为专利,表明其申请专利的行为具有恶意。并且,在专利无效程序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基于上述视频证据以及其他现有证据,认定涉案专利不应被授予专利权。由此,涉案专利权因恶意取得不具有实质上的正当性。同时,武汉红视作为涉案产品的经销商,也是红外夜视仪领域的技术人员,明知或应知涉案产品实际上并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基于上述分析可以认为,武汉红视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行为无事实或者法律依据。
行为人提起专利诉讼时主观上具有恶意,指的是行为人明知自己提起的诉讼无事实或者法律依据,仍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故意提起专利诉讼。恶意诉讼行为人的违法性在于“诉”之本身便是权利的滥用,即其手段违法,并因此致使行为人目的之性质发生转变,其为由因及果的关系。本案中,武汉红视明知涉案专利权利状态具有严重瑕疵,并且明知涉诉产品实际上并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其次,武汉红视在第一次起诉后因管辖权被转移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而主动撤诉,其后再次以同样的案由、同样的事实和理由起诉并撤诉,并且在第二次起诉时基于恶意拉管辖的目的,仍然起诉没有侵权行为的主体。再次,武汉红视法定代表人在公开场合发表的言论带有明显的恶意倾向,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目的在于讹取高额赔偿并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意图对睿创集团造成损害。由此可以推知,武汉红视在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之时主观上具有恶意。
行为人恶意提起专利诉讼致使他人合法利益受有损害,且行为人的诉讼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认定损害结果的重点应当放在行为相对人的合法利益是否受有侵害之上。本案历经两次专利侵权诉讼,两次管辖权异议一审及二审,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一审及二审。睿创集团为应对武汉红视提起的诉讼,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食宿费以及取证、鉴定等相关费用等本质上属于直接损失。同时,涉案产品因诉讼案件影响,国内市场销售数量略微下滑,对睿创集团的商业利益造成直接损失。更为重要的是,睿创集团作为上市公司需要主动披露武汉红视两次提起的巨额恶意诉讼信息,诉讼案件对睿创集团的商业声誉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害。
上述因素分析表明,武汉红视在明知涉案专利技术已被自己在申请日前公开的情况下仍然申请专利获得授权,并据此两次起诉曾经的商业合作伙伴及同业竞争者,表明其申请专利的行为具有恶意,难言其获得专利具有正当性,其起诉具有合法性。后仅因地域管辖的问题,武汉红视起诉又撤诉,同时结合武汉红视的经营规模及其法定代表人在公开场合发表的言行等外在表现,可以认定武汉红视在前案向睿创集团提起标的额4000余万元的知识产权诉讼,系明知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而滥用诉权,意图损害睿创集团的合法权益或者获得非法利益,构成恶意诉讼。故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客观行为表象上是合法地行使诉权,本质上属于滥用诉权,实际目的是恶意侵害他人合法利益。
三、结语
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不仅明显违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初心,更是对于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践踏,同时亦对公共资源造成极大的浪费,影响正常的市场秩序,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集佳律所帮助客户在专利侵权诉讼和恶意诉讼案中获得最终的胜利,不仅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遏制了不正当竞争者滥用诉讼权利攫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为维护良好营商环境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最后,感谢睿创集团知识产权团队对于本案的积极贡献,以及对于集佳律所的支持与信任,共同成就恶意诉讼案的最终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