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部 石会
一、案情简介及决定结果
(一)案情简介
新疆交投阿乌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一款(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一款、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贵局提出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请求依法宣告第61527824号“S21沙漠公鹿”商标无效(以下简称“争议商标”)。
涉案商标标样如下:
争议商标 |
(二)裁定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本案被申请人系该高速公路所在地的经营主体,其在旅馆、饭店等服务上申请注册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的“S21沙漠公鹿”,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服务的来源、内容、地点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二、案件具体分析
本案中,代理人用了恶意、抢注和欺骗性的相关条款进行撰写,国家知识产权局仅支持了欺骗性条款,对于抢注和恶意没有支持,最终认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具体分析如下:
(一)争议商标“S21沙漠公鹿”申请使用在第43类餐饮相关服务上,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地点、服务内容及服务提供者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一款(七)项之规定
“S21沙漠公路”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为新疆“交通+旅游”的名片,是新建交旅融合的区域大通道,承载着“旅游兴疆、富民强区”的光荣使用,是自治区49项改革任务之一,是新疆交通运输厅2019年重点建设项目之一。同时,也是国家发改委、交通部推进的重点地方高速公路项目,被列入《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三大战略”发挥高速公路支撑引领作用的实践意见》等多个重要文件。
而争议商标“S21沙漠公鹿”使用在第43类的“青年旅社服务;汽车旅馆;度假村住宿服务;酒馆;通过互联网预订临时住宿处;酒店提供的餐饮供应服务;酒店住宿服务;备办宴席服务;旅馆;饭店”服务上,会使相关公众误以为该服务为申请人新疆交投阿乌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所提供,同时也会认为该服务的地点位于“S21沙漠公路”。同时“公鹿”使用在餐饮相关服务,会使相关公众误以为餐厅销售的食物为“鹿肉”,从而对服务的内容产生误认。可见,争议商标具有很强的欺骗性,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地点及服务的内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二)同时,被申请人和申请人均位于新疆,具有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S21沙漠公路”的恶意
被申请人新疆金隼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和申请人新疆交投阿乌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均位于新疆,对于在同一地域具有极高知名度,且对相关公众具有重大意义的“S21沙漠公路”理应知悉,却未尽到合理的避让义务,仍然申请注册和申请人“S21沙漠公路”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极为明显。
综上,基于以上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欺骗性,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一款(七)项之规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三、通过本案引发之意的几点思考
(一)对于无效宣告和异议,应做到权利用尽
随着社会和经济及网络的快速发展,商标的图样及文字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因此,我们应当迎合社会的发展对于新出现的网络用语等具有一定的了解,体现在撰写案件中,就是要做到权利用尽。
比如上述案件中,代理人除了用抢注、恶意等条款,还用到了欺骗性,并对欺骗性进行了详细撰写。有些案件,一般仅会用到常规的第三十条、第十三条等条款,但是对于特殊案件,若争议商标或被异议商标中涉及到了欺骗性、不良影响、缺显等相关条款的,应全面撰写,做到权利用尽。
(二)代理人应拓展视野和知识面,迎接新时代的挑战
经济和网络的发展速度远超出我们的想象,新的网络用语层出不穷,对于争议商标我们应积极进行网络检索,例如,检索是否为烈士姓名等,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撰写。
综上,对于上述案件,应从多种方面去着手分析,这就要求我们掌握更多的知识,因此,拓展视野及日常积累显得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