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商标与拼音商标近似的判定

2024-03-08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部 姚园

  

  布布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人)对张震(被申请人)在第16类“卫生纸;纸巾;纸手帕;餐巾纸;纸制洗脸巾;卸妆用纸巾;面巾纸;纸桌布;纸手巾;纸抹布”商品上注册的第45597020号“布布屋”商标(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引证商标为第16类第36213482号“BUBUWU”商标(引证商标)。

  国知局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的构成文字“布布屋”与引证商标的构成“BUBUWU”字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类似群组,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的规定,商标近似是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商标的构成要素在发音、视觉、含义或排列顺序等方面虽有一定区别,但整体差异不大。文字的近似应主要考虑“形、音、义”三个方面。同时,要考虑商标本身的显著性、在先商标知名度等因素判定是否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另外,还应考虑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等。

  本案中,争议商标为“布布屋”,引证商标为“BUBUWU”,争议商标为中文商标,引证商标为拼音商标,二者读音完全相同,是否构成近似呢,“BUBUWU”是否就指向了“布布屋”呢,二者能否对应,是否容易导致混淆,综合本案各种情况分析如下:

  本案中,布布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其“布布屋BUBUWU”系列商标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极显著性。

  1.从商标的显著性来说,“布布屋”及“BUBUWU”本身为臆造的词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及显著性。并且,申请人本身注册有“布布屋”“BUBUWU”及“布布屋BUBUWU”系列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布布屋”与“BUBUWU”也是配合使用,具有了对应关系。

  2.从知名度来说,布布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主营母婴产品,在被申请人所在地就开设有十几家门店,在当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3.从被申请人的主观意图来说,被申请人位于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而布布屋在当地有多家门店,知名度较高,被申请人应是明知的;其次,被申请人除了摹仿“布布屋”同时还摹仿知名动画名称“布布熊”注册“布布熊”商标。可见,被申请人具有明知且恶意的行为。

  4.从使用的商品来说,争议商标使用在第16类“卫生纸;纸巾;纸手巾”等商品上,正是布布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主营商品上。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布布屋”商标完全相同,且使用在主营的商品上,也是难谓巧合。

  5.商标的近似程度:争议商标“布布屋”与引证商标“BUBUWU”读音相同。同时,综合以上几点分析,争议商标“布布屋”与“BUBUWU”除了读音相同以外,考虑到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及显著性,申请人的“布布屋”与“BUBUWU”本身具有对应关系,相关公众在第16类“卫生纸;纸巾;纸手巾”等商品上看到争议商标“布布屋”很容易就与申请人的“布布屋BUBUWU”系列商标联系在一起,从而导致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属于近似商标。

  可见,要认定中文商标与拼音商标近似,需要综合多个要素来判断。本案中,被申请人位于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申请人提供了河南地区包括鹿邑县的多家加盟店的门店资料及营业执照,能够有力的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及其“布布屋BUBUWU”品牌是明知的,其注册与申请人商标完全相同的“布布屋”商标难以证明是巧合。同时,对于被申请人恶意摹仿他人商标的情况进行了详细的阐述,被申请人的主观意图难谓善意。

  对于本案,不仅仅考虑了商标本身的近似程度,同时也考虑了上述各类因素。围绕商标是否近似的各种因素在案件中都起到了各自的作用。商标的近似程度、使用的商品、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所在地域等都是案件需要考虑的问题,也是我们处理案件不可忽视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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