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解读与反思

2023-10-07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部 张琪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商标法》作出修改,在第四条第一款中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根据相关立法说明,引入该条款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打击商标囤积注册行为。但“恶意”这个用语含义抽象,在商标法领域有时被理解为某些违法或不当行为的主观故意状态,有时也被理解为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因此,对于该条款的解释,需要考虑立法背景和有效解决现实问题的目标需求。本文通过深入研究我国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性质及特点,重点研究如何从法律制度方面对商标恶意抢注行为进行更有效规制。

 

  一、商标恶意抢注的理论基础

  就学理解释而言,《商标法》第4条新增条款的理论基础就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即涉及该原则在商标申请权滥用方面的适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被规定在《民法典》总则编第五章民事权利这一部分,因此,可以适用于各类民事权利,包括商标申请权和注册商标权。根据相关理论,权利滥用,就是权利的行使超过了正当范围的界限,其判断标准主要有六种:故意损害、缺乏正当利益、选择有害方式行使权利、获取利益与致他人损害之间不相称、不考虑权利存在的目的、行使权利构成侵权。综合这些不同的标准,权利滥用的判断其实有内部和外部两个视角:一是从权利的内部看其行使是否违背了设置该权利的制度目的(缺乏正当利益、不考虑权利存在的目的),二是从权利的外部看其行使是否主要以损害他人权益为目的(故意侵害、选择有害方式行使权利、获取利益与致他人损害之间不相称、行使权利构成侵权)。无论从内部视角认定权利行使违反制度目的,还是从外部视角认定存在损害他人权益或公共利益的权利行使目的,都足以认定权利滥用。在具体的权利是否被滥用的认定中,必然要根据所涉权利的性质和类型来确定其制度目的,并根据该权利的行使对他人权益或公共利益的影响来认定权利人侵害他人的目的。

 

  二、商标恶意抢注的表现形式

  1.高价转出抢注商标。此类商标抢注的目的并不是自己使用该商标,而是为了之后可以将该商标高价转让出去从而获得暴利。由于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商标或者进行无效宣告需要大量的时间投入而且很有可能最终并不能将被抢注的商标撤销掉,而在此期间被抢注人不能够接着使用该商标,会造成大量的经济损失。尤其是对于知名度比较高的企业来说,通过对于利益的衡量,他们往往会不得不选择商标转让的方式,宁愿通过支付一笔数额较大的转让费的方式来获得该商标,而不是花很长的时间进行商标诉讼。此外,亦有商标转让人利用多方转让来谋取私利的情况。例如(2020)浙0304民初181号及(2020)浙03民终2540号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商标转让人在已经与一方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的前提下,将商标又转让给了出价更高的受让人。此类商标抢注不仅违背了商标申请本身的合理用途,亦扰乱了市场公平。

  2.利用驰名商标搭便车。此类商标抢注的目的是自己使用该商标,他们看中的是该商标由于被抢注企业的使用所累积起来的商誉。商标抢注人通过将他人已经使用但是还未进行注册的商标抢先注册据为己有,然后用于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上,从而搭了别人商誉的便车,为自己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例如在(2017)京73民初1781号和(2020)京民终662号商标侵权案件中,某房地产公司抢注某驰名葡萄酒品牌商标作为楼盘项目名称,并且进行销售、宣传和推广。经过一审和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定:该葡萄酒品牌商标在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时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构成驰名商标,上诉人将近似名称作为涉案楼盘项目名称,并且进行销售、宣传和推广,可以认定相关公众能够将被控侵权行为涉及的标识与上述驰名商标建立相当程度的联系,而且也存在相关公众将被控侵权服务的来源与某酒庄建立错误联系的可能性,因此,该行为破坏该驰名商标在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的对应关系,足以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

  3.阻止竞争对手使用。企业通过对其竞争对手的未注册商标进行抢先注册,获得该商标的专有权,从而可以禁止其竞争对手继续使用该商标,导致其经济损失。哪怕被抢注企业想要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其在先使用的合法权益,也会面临诉讼时间长、需要有力证据证明等问题,期间,由于不能继续使用该商标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则无法避免。

 

  三、商标恶意抢注的规制建议

  (一)完善注册在先原则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我国采用商标注册在先原则。所谓“先来后到”可以提高商标确权的工作效率。然而在审查的过程当中,同一主体的后续申请也有可能会被之前自己或自己关联主体的先在申请所阻挡。对于集团企业旗下不同主体的商标申请,是否可以基于关联公司的在先进行合并或优先审理,避免小微企业或者恶意抢注者在其他类别抢注商标。另外,针对职业抢注人专门进行商标的囤积和抢注这类现象,可以在审查注册申请主体时予以规制。

  (二)完善注册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

  我国的商标申请及注册中仍存在为数不少的恶意抢注和囤积的商标。这些恶意抢注和囤积的商标,侵占了有限的公共商标资源。对商标实际使用的审查和对“僵尸商标”的定期清除,也是对商标恶意抢注的一个预防和打击。

  (三)明确商标恶意抢注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恶意抢注的法律后果是被驳回申请,或者是已经抢注成功地被宣告无效,并且其只需要承担停止使用的后果,并不需要进行赔偿。这样就导致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成本低、风险小而收益高,因此需要在法律责任方面增加对于恶意抢注者的赔偿和惩戒规定,加大其违法成本,从而从动机上来遏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发生。同时,在立法上专门明确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完善其认定标准,之后再针对其设置专门的赔偿和惩罚规定。首先,建议将商标恶意抢注行为规定为恶意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但是还未注册的商标的行为,对“恶意”的认定标准进行细化;其次,在专门规定了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之后,再针对这一行为设置赔偿和惩戒条款。可以借鉴对于商标代理机构的赔偿和惩罚规定,对整个这一类行为设置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四、结语

  商标作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对于企业、个体、团体等都具有重要的经济和声望价值。在利益的驱使之下,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层出不穷并且屡禁不止,侵害了被抢注者的合法利益,对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同时也在消费者群体中制造了混淆,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因此,对商标恶意抢注行为进行规制十分必要且对维护市场的公平交易具有重大影响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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