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部 樊菁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8日,福建省帅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异议人”)在第25类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一件“多拉阿梦”商标,2021年11月13日商标获初步审定在第25类的“鞋;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上。
2022年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认为“哆啦A梦”是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是商标且是异议人方在先创作、发行而取得较高知名度及商业价值的卡通形象名称,被异议商标“多拉阿梦”侵犯了异议人的在先商标权,其申请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将其误认为与异议人存在特定联系,造成异议人方卡通形象名称权益受损,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二条关于在先权益的规定。
审理结果
经过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哆啦A梦”是异议人拥有的卡通形象名称,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了广泛的宣传使用,为相关公众所了解,具有一定知名度,经异议人宣传使用二者已形成对应关系。该知名度的取得是异议人创造性劳动的结晶,其所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也是异议人投入大量劳动和资本所获得。因此“哆啦A梦”作为卡通形象名称应当作为在先权益得到保护。本案被异议人申请注册与异议人卡通形象名称相近似的被异议商标,利用了异议人卡通形象的知名度及影响力,不仅挤占了异议人基于该卡通形象而享有的市场优势地位和交易机会,且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有密切关联性,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最终,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相关法条、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商标审查审理编》中规定: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字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地理标志以及应予保护的其他合法在先权益。
现有的在先权利:包括现行法律予以明文规定的法定权利;《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规定应予保护的其他合法在先权益。
结合以上案件可得出商标案件维权中“现有在先权利”获得合法保护。主要在于以下几点:
提出申请方是享有合法在先权的主体作为基本。本案异议人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是中国大陆地区经授权使用《哆啦A梦》作品角色形象、名称等权利的合法权利人,有权处理相关法律事务,为本案利害关系人。
请求保护的在先作品名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是支撑。为证明异议人方“哆啦A梦”确为异议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前已经在先使用的卡通形象名称,且该标志具有一定显著性和知名度。异议人提交了《哆啦A梦》相关出版发行文件、作品在国内的播放、宣传和报道情况、《哆啦A梦》部分已经发表的不同形式的作品等证明《哆啦A梦》作为异议人方在先创作的作品,作为异议人方知名的作品的名称,经过异议人方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也为异议人带来了更多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
系争商标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在先权利人的许可或是与其存在特定联系,是重点。“哆啦A梦”确为异议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前在“鞋;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上的卡通形象名称,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哆啦A梦”卡通形象名称高度近似。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鞋;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与异议人“哆啦A梦”卡通形象名称所指向的商品(服务)在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具有一定关联性。被异议人在异议人未授权的情形下,在与异议人作品相关的商品上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所标识商品来自于异议人,或者商品提供者与异议人存有某种联系,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可能会不正当借用异议人基于卡通形象名称的知名度,从而损害异议人就“哆啦A梦”卡通形象名称所应享有的在先权益。
挖掘系争商标人主观恶意表现是加分项。经异议人查询本案被异议人福建省帅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大量摹仿他人在先商标的商标(比如摹仿老人鞋品牌“足力健”申请注册了“足健康 ZJIKANG”、摹仿知名童鞋品牌“巴布豆BOBDOG ”申请注册了“巴拉布多豆 BLBDODO”、摹仿“斯凯奇(SKECHERS)”申请注册了“诗柯奇 SKQIQI”、摹仿“Dickies”申请注册了“迪狮帝克 DISIDIKE”等),其所申请注册的类别仅是在25类服饰及相关配饰上,共计申请注册40余件,部分也因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而被驳回。异议人有理由推测被异议人的这种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缺乏应有的正当性和真实使用意图,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属于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故,当发觉在先权益被侵犯从而影响到权利人商标业务布局或有投资分子试图搭乘其苦心经营的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攫取本属于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时,可综合以上几点进行在先权利的维护和争取,也不能忽略的是:作品名称权益的保护范围根据作品及其名称知名度越高、影响力越大,保护范围越宽,但也并不当然及于全部商品和服务类别,仍应限于以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为原则,再结合系争商标权利人的主观动机和摹仿他人商标的具体表现予以争取维权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