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梅陇镇商标无效案看“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适用

2023-02-10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部 姚园

 

  一、基本案情

  上海梅龙镇酒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依法对第1731151号“梅陇镇”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大量摹仿他人知名商标进行摹仿注册,属于恶意囤积商标,构成了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争议商标基本情况:“梅陇镇”商标由安徽阜阳徽煌酒业有限公司于2000年12月19日申请,2002年3月14日核准注册,核准使用在第33类相关商品上。2002年12月7日转让给自然人刘峰,2019年5月6日(本案审理期间)又转让至晟璨投资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名下。至本案提起无效宣告之时,争议商标已注册超过五年。

  第一份裁定

  2020年6月,国知局审理经认为:至案件审理之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安徽阜阳徽煌酒业有限公司名下共有36件注册商标,涉及的商品类别多为第32类啤酒类、第33类白酒类商品,大多商标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原被申请人刘峰名下共有107件注册商标,涉及的商品类别多为第32类啤酒类、第33类白酒类商品,大多商标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被申请人晟璨投资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共有包括本案争议商标在内的4件注册商标,涉及的商品为第33类白酒类商品;申请人称商标到期未续展而注销情况,属于正常商业发展状态。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从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裁定争议商标依法予以维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

  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可知,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安徽阜阳徽煌酒业有限公司在第30、32、33类商品上申请注册有包含“百度”“紫光阁”“美林阁”“唐人街”“金玉蘭”“夏士莲”“国池”“晋皇”商标及本案诉争商标等与他人商号、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又存在将其名下七十余枚商标转让至刘峰名下等行为。而商标注册原则上应当以使用为目的,安徽阜阳徽煌酒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商标差异较大,难以认为属于同一系列或之间存在特定联系,虽多申请于第32、33类商品上使用,但其申请数量之大并继而大量转让的行为,不符合商业主体深耕品牌价值的商业惯例,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此外,结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行终字第5154号生效判决认定争议商标于指定期间未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使用并对其进行撤销的注册认定,加之在案证据亦不能显示第三人对争议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或具备实际使用的意图,故争议商标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北高院判决

  晟璨投资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争议商标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案件中已被生效判决撤销并公告,并不影响他人以争议商标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并由国知局对争议商标作出无效宣告裁定。同时,北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争取,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第二份裁定

  根据法院判决,国知局认为,争议商标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并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二、案件分析

  对比第一份裁定与法院的判决要点,二者既有区别也有共同之处:

  第一份裁定:

  1、对被申请人一方的商标申请注册等情况考量了争议商标的三个权利人。

  2、认为被申请人一方所申请的商标具有一定数量,但仅涉及32、33类别,因此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3、认为大量商标到期未续展而注销的情况,属于正常的商业发展状态。

  法院判决:

  1、原注册人(徽煌公司)申请的多件商标与他人商号、商标相同或近似。

  2、徽煌公司注册的商标虽然多属于32、33类,但商标差异较大,难以认为属于同一系列或之间存在特定联系。

  3、商标注册原则上应当以使用为目的,申请量较大且大量转让的行为,可以证明对这些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

  4、商标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案件中已被生效判决撤销并公告,并不影响他人以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可以看出,第一份裁定及法院判决对被申请人一方的商标申请注册等情况均考量了商标原注册人辉煌公司、原被申请人刘峰及被申请人晟璨投资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三个主体的情况。同时,法院认为商标注册的类别数量并不是考量“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标准,而更应考量所注册的商标的具体情况,是否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商号等相同、近似,是否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以商标注册的最基本的目的来进行判断。

  另外,通过本案也可以看出,无效宣告与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是两个并行的程序,可以同时进行,判决中认为虽然争议商标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案件中已被生效判决撤销并公告,但并不影响他人以争议商标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并由国知局对争议商标作出无效宣告裁定。

 

  三、总结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本案中,申请人的“梅龙镇”商标本身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梅龙镇”字号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被申请人一方申请注册“梅陇镇”商标难谓善意。同时被申请人一方不仅注册了大量与他人商号、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同时存在大量的转让行为,显然不是以使用为目的的正常注册行为。

  最新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新增了第十六章“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审查审理”,该章中所规定的依据的考量因素非常详细具体并附有相关案例,可以作为重要的参考。但万变不离其宗,商标注册原则上应当以使用为目的,同时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利,这是不变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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