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台湾地区关于零售批发行业商标注册的实践

2022-10-28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康艳丽

 

  一、我国台湾地区关于“零售批发”的定义

  我国台湾地区自1997年12月23日公告受理零售服务之申请,2012年公告「零售服务审查基准」为目前存续有效文件,其所称之零售服务,依其性质涵括零售及批发两种形式,其对零售服务概念为:依尼斯分类于第35类之注释定义,所谓零售服务,系指将各种商品汇集以方便消费者浏览与选购之服务,不包括因此所需之运输服务。该等零售服务可经由零售商店、批发商行,或藉由邮购、因特网、电视购物频道等电子媒介方式来提供。此意谓零售服务的特色,即业者将各种不同商品汇集于同一场所(不论实体卖场或虚拟店铺),至于所汇集之商品,是自己所生产或其他众多生产者之商品皆可,藉由便捷之购物环境及其附属服务之提供,以吸引广大消费族群,激发其购买意愿。对消费者而言,由于产品的多样性,可满足其「一次购足」或「便利选购」之消费需求。

 

  二、我国台湾地区对于“零售批发”类型

  我国台湾地区的《商品及服务分类表》列明零售服务类型分为两种,即「综合性商品零售服务」、「特定商品零售服务」。

  「综合性商品零售服务」是指凡以非特定专卖形式于同一场所汇集多种商品,以方便消费者浏览与选购之服务者。例如「超级市场」所汇集之商品,除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外,亦包括服装、家具、电器、五金、化妆品等其他商品,以方便消费者浏览与选购。目前,我国台湾地区的分类表中综合性商品零售服务名称包括:百货公司;超级市场;便利商店;购物中心;邮购;电视购物;网络购物;为消费者选择商品服务提供信息和咨询;量贩店;百货商店;杂货店。

  「特定商品零售服务」是指凡以特定专卖形式于同一场所汇集特定商品或特定范围之商品,以方便消费者浏览与选购之服务者。例如「钟表零售服务」即以特定专卖形式而将钟表及其零件商品汇集于同一场所,以方便消费者浏览与选购。又如「农产品零售服务」即以特定专卖形式而将蔬菜、水果、稻米、小麦、面粉、杂粮及米食制品等特定范围之商品汇集于同一场所,以方便消费者浏览与选购。

 

  三、我国台湾地区对于零售服务与其他商品或服务类似关系之判断原则

  我国台湾地区的《商品及服务分类表》对于类似关系的规定主要有3个方向,即:

  「综合性商品零售」与「特定商品零售服务」、与其所有可能销售之商品、与第35类至第45类等11个服务类别,原则上互不类似。

  「特定商品零售服务」之间、与第35类至第45类等11个服务类别,原则上互不类似。

  「特定商品零售服务」与特定商品之间是否认定类似,原则上无须将零售服务所有可能涵盖之商品范围与该等商品之间相互检索,即原则上不认定为类似。例如指定农产品零售服务,其零售服务所经营商品范围可能涵盖蔬果、杂粮或种苗、花卉等商品,跨及不同类别之多项类似组群商品,原则上与商品之间不认定具有「类似关系」。但零售服务之商品描述如具体明确,且消费者可能预期该商品之零售服务与该商品本身可能来自相同或虽不相同但有关联之来源,则该特定商品零售服务与该特定商品之间,原则上互为类似。例如,「衣服商品」与「衣服零售服务」,「汽机车商品」与「汽机车零售服务」等。

  「特定商品零售服务」与特定商品之间是否认定类似,原则上无须将零售服务所有可能涵盖之商品范围与该等商品之间相互检索,即原则上不认定为类似。例如指定农产品零售服务,其零售服务所经营商品范围可能涵盖蔬果、杂粮或种苗、花卉等商品,跨及不同类别之多项类似组群商品,原则上与商品之间不认定具有「类似关系」。但零售服务之商品描述如具体明确,且消费者可能预期该商品之零售服务与该商品本身可能来自相同或虽不相同但有关联之来源,则该特定商品零售服务与该特定商品之间,原则上互为类似。例如,「衣服商品」与「衣服零售服务」,「汽机车商品」与「汽机车零售服务」等。

 

  四、商标行政诉讼中的零售服务的保护实践

  在商标行政诉讼纠纷中,对于零售服务的保护,尤其在类似关系的认定中,一般会参考「混淆误认之虞审查基准」,但同时会考虑多种因素。下述以2件案例进行对比分析。

  说明:本文一、二、三主要参考我国台湾地区「零售服务审查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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