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集佳2021年度十大经典案例新鲜出炉,与各界同仁分享。集佳全体律师始终为每一位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力奋战,每一个案件都体现了集佳专业、敬业、勇敢、拼搏的办案精神。入选的十大经典案例具有较强的法律适用的典型意义和较大的社会影响,充分体现了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水平,体现了集佳团队的专业水准,同时也为与之类似案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维权范本。来看看今年有哪些宝藏案例入选吧!
2021年度集佳十大案例
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与成都市金牛区华润灯饰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案
腾讯公司与湖北两网路公司等“王者荣耀”游戏租号诉前行为禁令案
拉菲酒庄与利世鸿亚“拉斐水岸”楼盘名称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案
金蝶公司与财智公司、黄洋之间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北师大与国知局、第三人刘东阳关于“京师”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案
集佳代理A公司赢得针对其前员工及第三方B公司的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
美国MI有限公司与河北某公司专利侵权诉讼案
美国某全球日用消费品公司与杭州某公司专利侵权案
春风动力与某科技公司全地形摩托车专利无效案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某公司韩国专利维权案
案例一 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与成都市金牛区华润灯饰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案
审理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纠纷
集佳代理: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
入选理由: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在商标民事侵权案件中对商品批发、零售服务与第35类“推销(替他人)”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作出了积极肯定的表态
代理律师:张亚洲,侯玉静,李用航,高孟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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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佳助力华润集团在最高人民法院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民事侵权再审案件中取得全面胜利
【案情简介】
华润集团和华润知识产权公司分别为“华润”字号和商标的权利人,长期从事资本投资、商品零售等行业。成都市金牛区华润灯饰商店(简称“华润商店”)将其经营者之子的名字“华润”登记为企业字号,并在其店铺招牌等处使用“华润灯饰”字样。华润集团以侵害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在其诉请并未获得一审和二审法院支持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华润商店使用“华润灯饰”构成商标性使用,且使用该标识的零售服务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推销(替他人)”相类似,因此认定商标侵权行为成立,同时以姓名权不得与在先权利冲突为由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亦成立。
【典型意义】
长期以来,对于“批发、零售”能否构成受商标法保护的服务类型以及“批发、零售”与“推销(替他人)”之间的关系,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对此,地方各级法院各持己见,莫衷一是。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审时度势,秉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尊重既往有关地方法院探索形成的认定“批发、零售”与“推销(替他人)”构成类似服务的这一主流观点,基于“推销(替他人)”上的注册商标禁用权,为批发零售业者提供法律保护,首次在商标民事侵权案件中对商品批发、零售服务与第35类“推销(替他人)”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作出了积极肯定的表态。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对公民姓名权商业使用的限制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对类案的处理亦具指导意义。
案例二 腾讯公司与湖北两网路公司等“王者荣耀”游戏租号诉前行为禁令案
审理机构: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案由: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集佳代理: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原告)
入选理由:全国首例“王者荣耀”游戏租号禁令
代理律师:王若婧,王嘉雨,李安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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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腾讯公司研发并运营的《王者荣耀》游戏,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商业价值。为落实《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网络服务实名制的规定,响应国家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监管要求,腾讯公司基于合规和游戏正常经营秩序管理需要在《王者荣耀》游戏中设立的实名制认证系统和未成年防沉迷系统。
湖北两网络公司通过其开发、运营的“闪电租号”平台提供针对《王者荣耀》游戏账号出租平台服务,使未成年人通过租赁游戏账号的方式登录“王者荣耀”游戏,规避了防沉迷系统,不仅实质影响游戏的正常运营,严重损害广大网络游戏消费者的游戏体验和合法利益,还使未成年人游戏“防沉迷”机制落空,对公共网络安全和未成年利益造成损害。为此,腾讯公司向法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
【典型意义】
本案的行为保全裁定系全国法院系统发出的首例对“王者荣耀”游戏租号平台的禁令。开福区人民法院从原告权利基础稳定性、被告行为的不正当性、原告损失及与被告之间利益平衡,社会公共利益及采取保全措施的紧迫性等多个维度出发,审慎适用诉前行为保全禁令,为各游戏企业和平台严格落实网络实名制和未成年人游戏“防沉迷”机制提供司法范例。而且本案的判决也对目前业内对游戏账号是否可以租赁等热点问题作出回应,确保国家针对网络实名制等涉及网络公共安全的法律政策落实落地,既依法保护权利人的正当权益,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又注重通过个案维护公共利益,彰显了典型案件的价值引领作用,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三 拉菲酒庄与利世鸿亚“拉斐水岸”楼盘名称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案
审理机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集佳代理:原告
入选理由:本案涉及楼盘名称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驰名商标反混淆反淡化双重保护,房地业品牌贡献率认定等多个法律问题,且为目前房地产商标侵权判赔额最高的案件。
代理律师:侯玉静,秦丽丽,龙涵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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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拉菲酒庄是闻名世界的葡萄酒制造商,位列法国五大顶级酒庄之首,“LAFITE/拉菲”品牌及葡萄酒在中国消费者群体中享有极高声誉,已经成为一种崇高、显贵、经典的文化符号。经过长时间的宣传和使用,拉菲酒庄的第1122916号“LAFITE”商标、第6186990号“拉菲”商标在全球以及中国大陆的葡萄酒行业已享有极高的声誉,其中“LAFITE”商标曾多次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拉菲”商标也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获得跨类保护。
本案三被告分别在涉案楼盘小区大门、小区配套设施及微信公众号等相关宣传活动中、在涉案楼盘北京营销中心墙壁、楼梯扶手、沙盘、楼书、一次性纸杯等处、以及在官网显著位置、相关宣传视频广告中突出使用包括“CHATEAU LAFITE”、“LAFITE”、“拉斐水岸”、“拉斐”等标识。
【典型意义】
本案与以往楼盘名称商标侵权案件相比,最突出亮点在于高判赔额。消费者选购商品房时考虑因素更多的在于楼盘的地段和品质等方面,楼盘名称影响消费者决定选购的比重通常较小。因此楼盘名称商标侵权案的酌定赔偿额普遍偏低。
本案中,法院考虑到“LAFITE”、“拉菲”商标极高的美誉度和知名度,被告的攀附恶意等,认为被诉标识对涉案楼盘销售起到一定促进作用。此外,二审法院在认定构成驰名商标侵权时完整支持了拉菲酒庄关于“混淆”和“淡化”的主张。
本案既考虑到楼盘名称商标侵权案的特殊性质,又较为充分地维护了拉菲酒庄作为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同时也彰显了打击恶意侵害知识产权,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优化良好营商环境的司法政策。
案例四 金蝶公司与财智公司、黄洋之间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审理机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集佳代理:深圳市蝶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蝶妙想互联有限公司 (原告)
入选理由:明确“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和“离职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判定规则
代理律师:侯玉静,李春亚,高孟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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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金蝶公司成立于上世纪90年代,是财务软件和财务凭证纸行业的领军企业。
黄洋2008年4月加入金蝶公司,任总监,2013年6月离职。财智公司成立于2012年7月,曾为金蝶公司授权经销商,后授权终止。2015年8月,黄洋成为财智公司100%股权的股东,并成为法定代表人。2015年3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财智公司与金蝶公司原客户A、B、C三家公司发生交易。金蝶公司认为黄洋和财智公司的前述行为侵害了其对客户名单所享有的商业秘密,于2020年7月诉至成都中院。法院认定,客户管理系统所承载的客户名单包括了交易需求、交易习惯等具体内容,满足商业秘密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用性及商业价值、采取了保密措施这三个构成要件,属于商业秘密。黄洋擅自披露、使用和允许他人使用,财智公司获得并使用客户名单,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目前,被告并未提起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主要体现在“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判定”和“离职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认定”两个方面。关于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首先,针对秘密点,金蝶公司的客户管理系统显示了前述三家客户的客户信息,不仅反映了客户名称等公知领域的一般客户资料,也体现出了三家客户在产品需求、交易习惯等方面的特殊需求,这些信息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且经过长期积累才能形成,很难在公开领域直接获得,是区别于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其次,关于实用性和商业价值,包括交易需求、交易习惯等具体内容的客户信息可以大大增加金蝶公司的交易机会,减少其交易成本,为其带来竞争优势及稳定的经济利益。最后,关于采取保密措施的认定,包括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客户管理系统的权限等均可以认定金蝶公司不仅具有保密意愿,也为了保护客户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关于离职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判断,黄洋曾担任西部区总监等职务,具有接触前述三家客户的信息的机会及便利条件。基于财智公司和黄洋与金蝶曾存在授权关系、雇佣关系,认定黄洋实施了披露、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财智公司在明知的情况下,仍然获得商业秘密并使用,为自身谋取竞争优势,获得不当利益,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本案是关于客户名单商业秘密的经典判例,对企业的内部的商业秘密风险防控具有警示作用。
案例五 北师大与国知局、第三人刘东阳关于“京师”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案
审理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
集佳代理:北京师范大学(再审被申请人)
入选理由:“法律服务”上的“京师”商标争夺战
代理律师:李春亚,高孟宇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28日,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东阳对北京师范大学在“法律服务”上核准注册的第5473604号“京师”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请求。该撤三案件的走向颇为曲折:商标局维持注册;商评委撤销注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维持商评委的撤销裁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认定“京师”商标的使用证据足以证明其在“法律服务”上开展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行为,维持诉争商标注册;第三人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维持二审判决(即维持诉争商标“京师”在“法律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北师大获得终审胜诉。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主要有两点:一是当《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发生变化时,如何准确定义上位概念(核准注册的服务品项)和下位概念(实际提供的服务品项),避免因区分表的变化而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利益;二是如何判断附解除条件的许可合同的有效性和不违反商标权人意志的商标使用行为。本案中,集佳律师一方面深入调研了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时的第七版《区分表》至现行有效的第十一版《区分表》中“法律服务”名称的演变过程,从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多方面夯实了“法律研究”系“法律服务”的下位概念这一事实,避免因区分表的变化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从《民法典》角度论证了附解除条件许可合同的有效性和不违反商标权人意志的使用行为。
案例六 集佳代理A公司赢得针对其前员工及第三方B公司的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
审理机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案由:技术秘密侵权纠纷
集佳代理:原告
代理律师:孙长龙,戈晓美
【案情简介】
A公司是国内最早启动新能源汽车研发的创新主体。2011年3月,被告张某某入职A公司,历任A公司新能源中心常务副主任、中心主任、乘用车设计院副院长等职务。被告张某某在职期间,即伙同案外人筹建了与A公司存在高度竞业竞争关系的B公司,被告张某某以技术入股45%,并由其弟名义代持,并利诱多名核心技术骨干人员从A公司跳槽至B公司。2013年12月,张某某从A公司离职后,随即加入B公司任高管。仅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张某某作为发明人之一、B公司作为专利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80余项专利申请,张某某及B公司涉嫌非法披露A公司技术秘密;并且在B公司对外商务合作项目中亦涉嫌使用了A公司技术秘密。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A公司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专利权属纠纷案件及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件。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由企业高管跳槽引发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涉及专利权属纠纷及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本案中,原告积极举证了己方已有的技术研发资料及研发过程,其中涉及的技术信息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并且通过将B公司专利申请方式公开的技术信息及B公司在对外商业项目中使用的技术信息与A公司技术信息进行比对的方式,初步证明了B公司存在较大的侵权可能性。在B公司无正当理由证明其技术的合法来源或自主研发的情况下,法院合理推定涉案专利权的权属应属于A公司,并且B公司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成立。
案例七 美国MI有限公司与河北某公司专利侵权诉讼案
审理机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案由:专利侵权
集佳代理:美国MI有限公司(原告)
代理律师:武树辰,郑海洋,董逸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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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美国M-I有限公司是全球最大的跨国油田技术服务集团斯伦贝谢的下属公司,为维护其全球知识产权,M-I有限公司于2019年针对河北某公司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起了337调查,随后在中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多起专利侵权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针对诉讼涉及的M-I有限公司所拥有的中国发明专利及其同族发明专利,该河北公司作为请求人于2019年底和2020年初分别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了无效宣告请求,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维持上述涉案专利权全部有效。随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做出判决,认定了该河北公司被诉行为构成侵权,同时认定该河北公司在获知被诉侵权产品存在侵权可能的情况下,仍继续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主观恶意明显,因此,判令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616万元。
【典型意义】
在本案中,主要的难点法律问题在于该被告公司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能够成立。该被告公司为证明其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提交了其与多个案外公司签订的合同以及有关聊天记录等内容的多份公证书等作为证据。对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指出,首先要明确的是委托加工方为实际侵权方,不符合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条件。因此本案的关键是判断该被告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是否可以证明其并非委托加工行为,以及该被告公司是否构成“不知”或“不应知”侵权事实。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该被告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其合法来源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
案例八 美国某全球日用消费品公司与杭州某公司专利侵权案
审理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专利侵权
集佳代理:美国某全球日用消费品公司(原告)
代理律师:张亚洲,武树辰
【案情简介】
原告系美国某全球日用消费品巨头,其系名为“皮肤成像和分析系统及方法”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利人,该发明专利申请日为2000年6月7日,授权日为2006年7月12日,优先权日为1999年6月14日。原告发现,杭州某互联网公司为生产或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安卓版版本号为1.0.1.3,IOS版版本号为1.4.3的“你今天真好看”皮肤成像手机应用软件(简称被诉侵权软件)及其使用的成像方法,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侵害了原告的涉案专利权。故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从各大应用市场撤回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删除该产品的所有下载链接,以及停止侵权产品的运营及相关服务。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被诉侵权软件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8、10、11、13、14的保护范围。被告以生产或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软件的行为已经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
【典型意义】
本案被控侵权产品是用于皮肤成像的APP软件,被控侵权软件中的算法涉及人工智能算法。本案中,被告以被控侵权APP软件基于“神经网络”和“人工智能”实现对用户面部肌肤的打分,并未采用涉案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方法为由辩称被诉侵权行为未构成侵权。但事实上,涉案专利系专利权人早在2000年经独立研发完成且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庭审中经过对涉案专利完整和准确地解释,得出涉案专利包括定位、获取、分析、确定相关数值的严重程度、与大众预定值的对比(预定值包括:年龄、地理和种族),再将被控侵权APP软件成像方法与上述技术特征比对可知,其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由于当今智能手机APP的广泛应用以及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本案对未来涉及“人工智能”及“大数据”算法领域APP软件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确立了可供参考的标准。
案例九 春风动力与某科技公司全地形摩托车专利无效案
审理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
案由: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集佳代理: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孙长龙,戈晓美,党丽
【案情简介】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是成立于1989年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春风动力的全地形车产品在国内外市场备受关注,其凸显了崇尚自由、彰显个性、追求快乐的品牌内涵,深受广大的车迷和玩家的追捧,被车迷称作地形车界的劳斯莱斯。
春风动力坚持自主创新发展,在多年全地形车产品的技术研发中积极专利布局,掌握了该领域的大量基础性专利。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18年底,主要研发项目之一为全地形车,其大部分核心技术人员均来自春风动力,并预计2020年下半年实现车辆上市,产品上市前“专利战”先行。在2020年7月,该科技公司向春风动力提起了一系列专利的无效请求,其中两件专利涉及全地形车的后悬架和刹车系统,全地形车主要行驶在情况恶劣的各种路面上,悬架和刹车是保证汽车操纵稳定性、舒适性、平顺性、通过性和安全性等性能的关键部位,这两件专利也是全地形车产品的基础专利和核心专利。
【典型意义】
在后悬架专利无效案中,国知局认为在判断由杠杆组成的运动机构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从整体上综合考量证据所公开的各个组成部件的连接结构、动作关系、结合动机,再确定是否可以显而易见地获得所要求保护的运动机构的方案。因涉案专利与最接近对比文件属于两种不同形式的悬架,结构差异影响到整个悬架结构的动作方式和幅度,而对比文件整体上均未公开这种结构的后悬架结构,因而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在该案中,国知局强调评价专利创造性时,需要综合考虑专利技术方案的整体性:不仅要考虑各个组成部件的结构,还要考虑各部件之间的连接结构和动作关系,整体上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公开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
在刹车无效案中,集佳诉讼部团队对技术进行深入的剖析,对无效理由和证据进行了充分研究和分析,认为结合涉案专利的技术构思和技术效果,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解决涉案专利所面临的技术问题,在互换两个输入部后,整个刹车系统存在全部失效的可能性,在没有其他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存在改进现有技术的动机和启示。从并积极寻找反证,支撑我方的观点。最终,专利权人观点得到国知局的认可,涉案专利在修改的基础上被维持有效。
案例十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某公司韩国专利维权案
审理机构:韩国专利法院
案由:专利侵权
集佳代理: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郑毅,武树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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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花智控”)于1994年成立。公司经营范围涵盖制冷设备、自动控制元件、压力管道元件、机电液压控制泵、机电液压控制元器件的生产、销售,承接制冷配件产品的对外检测、试验及分析服务,从事进出口业务等。三花智控与韩国某电子公司已形成稳定的电子膨胀阀销售关系。浙江某公司与三花智控系同业竞争者,其欲向该韩国公司销售类似结构的电子膨胀阀,该电子膨胀阀将安装于韩国某电子公司销往中东地区的空调中。该公司为了争取到韩国某电子公司的商业订单,于2019年初针对其自产电子膨胀阀与三花智控韩国发明专利第1455952号和第1478777号,向韩国专利审判院提出了专利保护范围确认之诉,主张其自产电子膨胀阀未落入三花智控上述两件韩国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韩国专利审判院经过审理,在一审判决书中认定该公司的电子膨胀阀产品落入第1478777号的保护范围之内,但是未落入第1455952号的保护范围。此外,该公司还针对三花智控的韩国发明专利第1157746号向韩国专利审判院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经韩国专利审判院审理,该专利被全部维持有效。
【典型意义】
2021年9月,韩国专利法院发出了两份二审判决书,判决该公司拟销往韩国某型号电子膨胀阀落入三花智控拥有的两项韩国发明专利第1455952号和第1478777号的保护范围之内。至此,集佳联合韩国SHIN & KIM律师事务所代理三花智控应对本次韩国专利诉讼取得了全面胜利,这也是迄今为止国内企业在韩国专利法院赢得全面胜诉为数不多的重要专利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