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集佳代理的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以下简称“拉菲酒庄”或“原告”)与怀来利世鸿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来利世鸿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利世鸿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均认定,被告在楼盘名称、楼盘营销中心等处、以及相关广告宣传中使用“拉斐水岸”、“CHATEAU LAFITE”、“拉斐”等标识的行为侵害原告第33类“LAFITE”、“拉菲”驰名商标专用权,并判赔500万元。该案判赔额为目前可公开查询的楼盘名称商标侵权案件中的最高判赔额。
一、基本案情
拉菲酒庄(CHATEAU LAFITE ROTHSCHILD)是法国五大顶级酒庄之首。早在20世纪80年代,国内相关刊物即开始介绍拉菲酒庄的“LAFITE”葡萄酒产品。自20世纪90年代,拉菲酒庄的葡萄酒产品正式进入中国大陆市场。经过长时间的宣传和使用,拉菲酒庄的第1122916号“LAFITE”商标、第6186990号“拉菲”商标在全球以及中国大陆的葡萄酒行业已享有极高的声誉,其中“LAFITE”商标曾多次作为驰名商标在商标行政程序、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中受到保护,“拉菲”商标也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获得跨类保护。
三被告分别在涉案楼盘小区大门、小区配套设施及微信公众号等相关宣传活动中、在涉案楼盘北京营销中心墙壁、楼梯扶手、沙盘、楼书、一次性纸杯等处、以及在官网显著位置、相关宣传视频广告中突出使用“CHATEAU LAFITE”、“拉斐水岸”、“拉斐”等标识。
拉菲酒庄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诉讼。北京知产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并判令被告停止侵权、销售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0万元;北京高院维持原判。
二、案件分析
第一,关于楼盘名称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的问题。本案被告称其楼盘名称的使用是介绍、宣传、指示楼盘地理位置的合理使用。然而,在最高院审理的(2013)民提字第102号“星河湾”案、北知审理的(2017)京73民终798号“大悦城”案等案件中,法院均认为楼盘的名称事实上起到了识别该楼盘的作用,其实质也属于一种商业标识,楼盘名称的使用属于商标性使用。此外,集佳律师也结合“百家湖”等案例论述了合理使用应适用于楼盘名称所包含的文字为他人注册商标中的地名等情形,本案被诉侵权行为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抗辩情形。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均支持了集佳律师的主张,认定在楼盘名称等处使用的被诉标识,具有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第二,关于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问题。本案中,拉菲酒庄主张的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含酒精饮料”等商品上,而被诉侵权行为系在楼盘名称、小区配套设施、楼盘营销场所、以及相关宣传推广中使用被诉标识,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商品房”如何确定类问题的复函》(商标函[2003]32号),被诉侵权行为应落入第36类不动产管理和第37类房屋建筑等服务,因此本案涉及已注册驰名商标跨类保护问题。集佳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主要从“混淆”和“淡化”两个方面来阐述了被诉侵权行为对拉菲酒庄作为已注册驰名商标权利人利益的损害。
一审法院仅结合原告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驰名商标在被诉标识商品对应的相公公众中的知晓程度、标识近似程度和商品关联程度、被诉标识的具体使用方式等因素,认定被诉侵权行为构成跨类混淆。至于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减少原告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构成商标淡化的问题,一审法院并未予以评述。
二审法院肯定了一审法院从“跨类混淆”的角度认定被诉标识的使用行为侵犯拉菲酒庄的驰名商标专用权并无不当,同时还结合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关公众的重合程度、标识的近似程度、被告突出楼盘项目的葡萄酒和红酒等因素,认定被诉侵权行为足以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由此完整地支持了拉菲酒庄关于“混淆”和“淡化”的主张。
第三,关于损害赔偿额的问题。为证明被告可能的侵权获利,集佳律师一方面搜集了大量证据,包括怀来县房地产交易所关于被告商品房买卖数据的查询报告(证明涉案楼盘的备案销售金额达30.6亿元)、中国房地产统计年鉴(证明房地产平均利润率约10%)等;另一方面还固定了被告突出宣传涉案楼盘的红酒主题、“拉菲”葡萄酒般品质的相关证据,着重强调被告在宣传和销售涉案楼盘过程中依傍拉菲酒庄知名度的恶意。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被诉标识在涉案楼盘净利润中的商标贡献率无法确定,因此综合考虑原告所主张商标的知名度、被告攀附拉菲酒庄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恶意、被诉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被诉标识对涉案楼盘销售的促进作用、商品房影响购买因素的多样性等因素,酌情确定经济损失480万元及合理支出20万元。
二审法院则认为商品房作为大宗特殊商品,楼盘所处地域、周边环境及配套设施、交通情况、楼盘开发者的信誉和实力、房屋质量、销售价格等因素对于消费者最终购买房屋更具有决定性作用,而商标标志在商品房销售中的贡献和作用通常较为有限,当然,二审法院亦不否认某楼盘品牌经过长期经营在相关公众中产生较强的影响力,最终维持了一审法院酌定的判赔额。
三、典型意义
与以往楼盘名称商标侵权案件相比,本案最突出的亮点在于高判赔额。楼盘名称商标侵权案件与其他商标侵权案件不同,虽然楼盘销售价格和利润看似极高,但消费者选购商品房时考虑因素更多的在于楼盘的地段和品质、周边环境、配套设施、交通情况、销售价格等多个方面,楼盘名称影响消费者决定选购的比重通常较小。因此,司法实践中,楼盘名称商标侵权案件中的酌定赔偿额普遍偏低。从公开渠道查询的判决来看,绝大部分类似案件的判赔额都在100万以下,现有的判赔额较高的案例包括山东高院(2017)鲁民终953号“华润”案(300万),广东高院(2018)粤民终1425号“宝格丽”案(300万),上述案件中的权利商标也都是享有极高知名度和市场声誉的品牌。
本案判赔额能达到500万,主要原因在于,法院在充分衡量影响消费者购买商品房的多重因素的同时,也考虑到了拉菲酒庄的“LAFITE”、“拉菲”商标极高的美誉度和知名度,被告极力将涉案楼盘与法国、红酒等要素相关联的攀附恶意等,认为被诉标识对涉案楼盘销售起到一定促进作用。可见,本案既考虑到了楼盘名称商标侵权案件的特殊性质,又较为充分地维护了拉菲酒庄作为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同时也彰显了打击恶意侵害知识产权,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优化良好营商环境的司法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