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提交马德里申请的建议和实用技巧

2021-11-05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杜燕霞

  笔者近来发现,国内客户在提交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时,出现了一系列新的变化。首先,申请主体国际化。之前,申请主体比较单一,基本上是以大陆主体的名义提交马德里申请。然而,随着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深度发展,无论通过自行设立,还是以收购或入股的方式,不少企业将国外公司纳入囊中。由于这些国外主体归属于国内企业,因此为全面塑造国际品牌的形象,不少客户选择将国外主体作为马德里商标申请人。其次,由于申请主体的国际化,马德里申请基础也随之出现了多样化。除以中国大陆商标作为基础之外,实践中,还出现以意大利商标、欧盟商标、新加坡商标、印度商标等作出基础提交的马德里国际注册。随着申请主体和申请基础出现的新变化,马德里国际注册的选择方式也更灵活多样了。例如,可以选择大陆公司基于大陆商标指定欧盟,也可以选择新加坡企业基于新加坡商标指定欧盟。

  随着以上变化的出现,国内申请人有了更多的选择。那么在提交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时,申请人该如何选择呢?笔者基于多年的代理经验,结合国内客户的各种现状,建议从以下各角度给与考量。

 

  首先,面对申请主体的选择时,申请人需要同时考虑商业和法律两个角度。

  从商业的角度考虑,企业可能会考虑品牌形象、商标管理、税收筹划等。从法律的角度,企业则需要考虑申请主体资格的问题。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的人主体资格分三种情况,一是申请人拥有基础国的国籍,二是申请人在基础国有住所,三是申请人在基础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业或商业营业场所。申请人需要拥有基础国国籍是相对明确、客观的。但对于申请人在基础国有住所,以及设有真实有效的工业或商业营业场所,则不同国家在实践中出现不同的标准。例如,若以中国大陆商标提交马德里国际注册的,则申请人仅可以是大陆的申请人和台湾的申请人;若以其他成员国的商标为基础提交马德里的,则只要申请人在该国有住所或经营场所,即可提交马德里国际注册。常见国家和地区中,美国、欧盟、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新加坡、印度等都接受非本国自然人和企业,只要申请人在本国内拥有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均可基于本国商标提出马德里国际注册。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对于经营场所的具体要求有所不同。例如,英国专利局通常认为,仅是仓储用途,而没有其他经营活动,例如办公、销售等活动的场所,不视为经营场所。

 

  第二,关于申请基础的选择。

  由于申请基础直接决定了国际注册的商标和商品,因此甚为重要。

  首先,要考虑商标、商品是否能够满足市场需要。对于商标而言,是否为产品出口使用的商标、是否近期有版本更新计划、是否采用黑白商标等。对于商品,则需要查看是否可以覆盖所有出口产品、商品描述是否可以在注册国接受等。值得企业朋友们注意的是,尽管我国对零售和批发服务的接受范围极其有限,但很多国家是可以接受零售和批发的。若以这些国家的商标作为基础,则可以最大范围的保护零售和批发服务。

  其次,申请基础选择时,要关注权利稳定性问题。中心打击是马德里体系的基本原则,为避免由于基础权利不稳定而影响整件国际注册的效力,申请人需要选择权利稳定的基础商标。例如,商标注册是否满三年【1】?注册满三年商标是否有使用?是否有被无效或撤销的风险等等。

  最后,还要考虑基础商标选择对费用的影响。若选择中国等同属协定和议定书的成员国商标作为基础的,在指定同为协定和议定书的成员国时,仅缴纳标准规费即可。然而,若基于纯议定书国商标作为基础,则在指定同为协定和议定书时,理论上需缴纳单独规费。举个例子,若基于中国商标来指定古巴的,规费是100瑞士法郎,但若基于美国商标指定古巴,则规费为274瑞士法郎的申请费,以及82瑞士法郎的注册费。经笔者统计,目前有16个同属协定和议定书的成员国会收取单独规费。

 

  第三,关于指定国的选择。

  指定国选择时,主要的考虑因素是从产品出口的角度出发,以产品已经出口或者计划出口的海外市场为主要目标国。此外,对于有些国家商标抢注情形严重的,可以考虑提前布局。最后,在选择指定国时,还要结合各国的商标审查和保护实践,例如对于纯中文商标常被视为缺乏显著性的越南、亚美尼亚、埃及、泰国等国家,则建议添加英文或者图形要素来进行商标注册申请。

  在面对复杂的市场变化时,笔者建议申请人充分利用马德里体系的各项优势,取得对自己最有利的竞争地位。

 

  注释

  【1】有些成员国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五年不使用的可以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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