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案例
2017年10月16日,荷兰公司Rozanne Verduin Holding B.V.申请了第017358458号欧盟商标,指定服务包括第35类“为广告或促销提供模特”和第41类“为娱乐提供模特”。这件商标的特殊之处在于其标样表现为一位年轻女性的真人照片:
(该名女性是荷兰模特Rozanne Verduin)
2018年3月1日,欧盟知识产权局以缺乏显著性(《欧盟商标条例》第7(1)(b)条)为由驳回了该件申请。具体来说,审查员在认可不同的人脸具备各自的独特性的同时,指出人脸的“独特性”和商标的“显著性”是两个概念,人脸的“独特性”并不意味着其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这张照片所还原的年轻女性的脸部照片,与欧盟地区4.5亿人口中众多年轻女性的脸庞差异不大,无法发挥指示产品来源的商标功能。
然而,欧盟上诉委员会却在2021年5月19日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复审裁定(裁定号R 378/2021-4),其指出:人脸与人名一样,因其表现为特定个人的具备各自特征的独特脸庞,且没有描述指定商品的任何特征,应认可其具备显著特征。至于消费群体能否在看到图片后第一时间辨别出人、甚至存在多人的脸部特征相同或类似这种例外情形,都不影响肖像作为商标的显著性认定。
▶律师点评
现行欧盟商标法律并不排除人脸作为商标获得保护的可能,但本案对人脸(尤其非公众人物的肖像)是否具备商标显著性作出了明确回应。尽管上诉委员会没有明确指出人脸的“独特性”等同于商标的“显著性”,但结合其在裁定中的相关论述[1],我们可以推论其认可人脸的“独特性”令其天然地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而无论肖像所有者是否为拥有一定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当然,人物肖像作为商标获得保护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如何把握肖像商标近似认定的标准和尺度、当多人脸部特征近似(尤其此种相同并非人为所致)的情况下如何平衡商标权与肖像权等。但无论如何,这一做法为肖像权人开辟了一条新的维权路径,即侵害商标权纠纷之诉,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侵害肖像权(尤其非公众人物肖像权或死者肖像)损害赔偿金额认定不高、标准不定的缺陷。
【注释】[1]“……The sign applied for relates, withoutdoubt, to the representation of the face of a particular person, with itsunique face, that is to say, its specific external features, in the form of apassport photograph. In addition to (inter alia) the surname and first name,the representation of the face in the form of a passport photograph applies tothe identification of a person and therefore to his or her honesty of otherpersons. Whether the person can actually be named by name when viewing theimage because it is known to the relevant public does not alter th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