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案例
近日,秘鲁工业产权局内设的竞争和知识产权法庭在一起针对立体商标的异议复审案件中做出裁定,驳回了异议人Industrias Humarsa E.I.R.L.公司的复审申请,该裁定对秘鲁立体商标的近似判断做出说明,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基本案情】
美国公司Crocs, Inc.是世界著名的“洞洞鞋”生产商,其生产的具有独特设计的凉鞋等系列产品在世界范围内进行销售并具有较高知名度。2019年8月,Crocs公司在秘鲁申请了第809508-2019号立体商标(如下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的“鞋类”商品上。该商标公告阶段被异议人Industrias Humarsa E.I.R.L.公司援引在先商标条款和恶意条款提出异议,秘鲁工业产权局审理后认为双方商标不构成近似,驳回了异议申请。异议人不服不利的异议裁定,向竞争和知识产权法庭提起异议复审。该法庭审理后维持了异议裁定,驳回异议人的复审申请。
【裁判理由】
法庭裁定理由主要如下:
(1)针对双方商标是否构成近似问题,法庭认为:被异议商标作为立体商标,其显著部分为使用在拖鞋产品上的特别的三维孔状图形及其排列组合的方式,而异议人在先商标显著部分为使用在拖鞋上的“BIG FOOT”和特殊孔状图形。由于拖鞋产品为承载该立体商标的实体,本身形状并不能作为商标的显著部分。因此,两立体商标由于图形和立体形状的排列组合等方式不同,已经形成了相应的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2)针对异议人主张的恶意条款,由于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人申请该商标存在恶意,因此其主张未获法庭支持。
▶律师点评
针对立体商标的近似判断标准,应从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进行比对。上述案例中,两件立体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使用在拖鞋鞋面产品上的特别的三维孔状图形及其排列组合的方式”。而两者相同的鞋底部分为拖鞋产品的依自身性质所产生的形状,不具有可保护性。两立体商标在拖鞋鞋面上所呈现的孔状图形及其排列组合方式区别较明显,相关公众可据此区分,难谓构成近似标识。也正是基于该理由,秘鲁竞争和知识产权法庭做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商标不构成近似标识的判断,为立体商标的近似判断提供了裁判标准。
另外,其他商标申请人若进行此种立体商标申请,必须突出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如类似于被异议商标的特别的“三维孔状图形及其排列组合”,或者异议人在先商标的“文字+三维图形”的组合,此种情况下,将提高立体商标的注册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