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集佳律所从代理的众多知识产权案件中筛选出2020年度具有代表性的专利案件与商标案件各5件,与各界同仁分享。这十大案件具有较强的法律适用的典型意义和较大的社会影响,充分体现了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水平,体现了诉讼代理团队的专业水准,同时也为与之类似案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维权范本。来看看今年有哪些案例入选!
★专利篇
TOP1 曹桂兰等与重庆力帆汽车销售公司、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等“鲨鱼鳍式天线”发明专利侵权纠纷再审案
TOP2 统一企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谢小平有关“杯子(牛奶杯)”确认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案
TOP3 代理搜狗公司无效百度公司“触控操作”发明专利权无效案
TOP4 M-I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油田设备专利无效案
TOP5 老板电器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某公司关于抽油烟机发明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案
★商标篇
TOP1 泰诺健商标假冒案件在南通的行政查处(江苏省十大执法案件)
TOP2 湖南富丽真金家纺有限公司、湖南富丽真金家具有限公司等关于“富丽真金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再审案
TOP3 法拉力公司与长沙法拉力酒业、长沙恩佐酒业、冷君等关于“法拉利”商标侵权案
TOP4 腾讯公司“微信支付”文字使用行为确认不侵权二审案
TOP5 法国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与法国拉菲民营酒庄LAFITTE系列商标无效案
★专利篇
TOP1 曹桂兰等与重庆力帆汽车销售公司、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等“鲨鱼鳍式天线”发明专利侵权纠纷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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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机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由:发明专利侵权纠纷
集佳代理: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再审被申请人)
入选理由:“先行裁驳,另行起诉”司法解释规定的适用条件
代理律师:孙长龙
【案情简介】
在曹桂兰等与重庆力帆汽车销售公司、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等发明专利权侵权纠纷案审理期间,被告就涉案专利ZL200710019425.7号“鲨鱼鳍式天线”提起专利无效宣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25637号无效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有效。力帆公司不服该被诉无效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最终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程序中得到支持:最高院认定被诉决定有关权1具备创造性的认定错误,撤销了一审、二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同时责令对涉案专利重新作出无效决定。对于该涉案专利的侵权纠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最高院是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这一专利实质性授权要件撤销了被诉决定,尽管专利复审委还未重新作出无效决定,但本案具备参照适用该“先行裁驳、另行起诉”这一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因此对原告基于权利要求1的起诉予以驳回。
【典型意义】
“先行裁驳、另行起诉”的规定旨在避免专利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久拖不决和程序空转。本案中,虽然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但该决定被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撤销,并且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被认定不具备专利实质性授权要件。江苏高院明确了虽然对专利权利要求有效性作出认定的主体是专利复审委员会,但最高院作为依法对无效审查决定进行司法审查的司法机关,其有权对专利权利要求是否具备专利实质性授权要件作出相关认定。因此在此种情形下,可以参照适用“裁驳另诉”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据此在再审程序中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TOP2 统一企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谢小平有关“杯子(牛奶杯)”确认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案
关注度 ★★★★★
审理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确认不侵权之诉
集佳代理: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
入选理由:外观设计近似性判断中区别特征以及其功能性、设计空间等因素对近似性判断的影响
代理律师:孙长龙
【案情简介】
统一企业为中国大陆市场领先饮料及方便面制造商之一,其推出的阿萨姆奶茶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2016年5月,ZL201430277427.7号“杯子(牛奶杯)”的专利权人谢小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统一企业“阿萨姆小奶茶”所使用的包装瓶侵害该外观设计专利。在诉讼过程中,统一对所涉专利提出了无效申请,经过审理,专利复审委确认了该专利的有效性,但同时指出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的不同点在于杯盖和提杯环的具体形状,这会对杯子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据此,被告提出了不侵权抗辩,后原告撤回起诉。由于原告撤回起诉后仍继续对统一的客户提起行政投诉,统一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法院均认定提杯环等设计特征为涉案专利被维持有效的重要区别,而被控产品缺少这些设计特征,因此原告产品并未落入被告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典型意义】
一、本案涉及外观设计专利确认不侵权之诉。对于确认不侵权之诉,专利侵权的司法解释规定了警告+催告的受理条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除了前述法定条件外,满足一定条件的确认不侵权之诉也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在本案中,权利人起诉后,又撤回起诉,使得当事人的被警告行为,仍处于是否侵权的不确定状态,这种情况法院认为也符合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理条件。
二、基于专利复审委确认了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的不同点集中在杯盖和提杯环的具体形状,代理人有理由主张涉案产品的外观设计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此主动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以阻止行政投诉带来的负面影响。根据本案一审、二审判决和再审裁定的的认定,下列因素会对外观设计近似性判断产生影响:
其一,在外观设计的近似性判断过程中,涉案专利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区别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更为显著。本案中,提杯环占奶茶杯整体外观的比例虽然较小,但是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的权重并不低,本案被诉侵权产品正是由于缺少涉案专利的提杯环而被认定与涉案专利不近似;其二,功能性设计特征,区别设计特征虽然本身具有一定的实用功能,但其外观形态并未被其实用功能所限定,对视觉效果会产生影响;其三,设计空间,具有一定的设计空间,可以有较多的呈现方式的区别设计特征,对视觉效果仍会产生影响。
TOP3 搜狗公司无效百度公司“触控操作”发明专利权无效案
关注度 ★★★★★
审理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
案由: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集佳代理: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
入选理由:网络证据公开性及公开时间的认定规则
代理律师:孙长龙,戈晓美
【案情简介】
集佳受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对百度公司指控其专利侵权的权利基础之一,ZL201110421574.2 “一种在移动终端上提示用户进行触控操作的方法及客户端”的发明专利提出第二次无效宣告请求。集佳专利无效诉讼团队深入分析了专利复审委首轮无效决定中对于相关证据的评述和认定,据此制定了二轮无效检索的策略和方向,并立即启动了全方位的现有技术,尤其包括全球范围内专利文件的检索、各视频网站、论坛上关于发明创新点的检索。经过仔细的分析和筛选,最终确定在第二次无效宣告请求中使用11条证据挑战涉案专利的有效性。基于上述现有技术证据,集佳提出了涉案专利权应予全部无效的具体理由和证据说明。2020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两大互联网巨头百度和搜狗之间的一系列专利无效案件之一,也是近年来互联网专利纠纷的典型案例,对处理与计算机软件有关的专利无效和诉讼纠纷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集佳团队利用技术手段检索现有的创新点,检索范围从专利文件拓展到通过视频网站和论坛取得的网络证据。此次无效审理的评析亮点主要集中在网络证据是否采信、网络证据公开性和公开时间的认定,以及专利创造性的评述等方面。其中,在评价网络证据时,合议组认为我方部分证据来源于智友论坛,而该论坛是业内规模较大的第三方Android交流论坛,拥有大量注册用户和发帖量,在中国地区的访问量排名较高。其传播网络信息的可靠性、影响力、传播效率等因素决定了其具有较强公信力。
【相关阅读】http://www.unitalen.com.cn/html/report/20092783-1.htm
TOP4 M-I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油田设备专利无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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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
案由: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集佳代理:M-I有限公司(专利权人)
代理律师:武树辰,郑海洋
【案情简介】
专利权人M-I有限公司隶属于全球最大的跨国油田技术服务集团斯伦贝谢,在油田技术各个领域拥有大量基础专利。M-I有限公司于2019年下半年对河北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启动了337调查,并在中国提起了多起专利侵权诉讼。针对涉诉专利,河北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作为请求人于2019年底和2020年初分别递交了无效宣告请求。
在两无效请求中,请求人援引了大量现有技术证据,主张涉案专利不具有创造性。集佳争议解决团队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和证据进行了充分的研究,讨论和模拟口审;口审过程中着重根据审查指南的三步法的评价标准进行了深入说理和细致分析,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无效决定中认可了集佳观点,决定维持两专利的专利权全部有效。
【典型意义】
本案中,区别技术特征看似简单、常见、容易想到,但结合涉案专利的背景技术可知,发明人在做出本发明时面对的技术问题是非常复杂而艰难的。正是发明人的创造性劳动,才实现了用“简单”的技术手段来解决复杂的技术问题。而对于该技术问题的解决,其它现有技术均未给出任何启示,甚至技术构思都完全不同。合议组据此维持了专利权有效。
本案亮点在于只有正确界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才能确定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启示,才能确定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是否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可见,如何认定区别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至关重要。那些表面上看似“显而易见”的发明,事实上也可能具有创造性。
【相关阅读】http://www.unitalen.com.cn/html/report/20081120-1.htm
TOP5 老板电器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某公司关于“抽油烟机”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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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专利无效行政诉讼
集佳代理: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无效请求人)
代理律师:张亚洲,袁颖
【案情简介】
该案的涉案专利在无效阶段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宣告部分无效,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无效决定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应维持涉案专利有效而判决撤销被诉无效决定,于是集佳代理上诉人老板电器将本案上诉至最高法院。为证明被诉无效决定不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涉案专利应予无效,本案诉讼代理人与上诉人的技术人员,市场人员进行多次详细沟通,制定诉讼方案,并赴多地实地走访、多方调查取证,最终最高法院判决认为被诉裁定认定正确,涉案专利应部分无效。
【典型意义】
该案的涉案专利的某一特征在无效决定中被认定已被现有技术所公开,尽管没有明确的文字记载,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说明书及附图可以毫无疑义地得出该结论。但是一审判决经分析认为无法认定是否被公开,因此在二审的审理中,争辩重点在于如何认定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经最高法院明确,“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不仅包括明确记载在对比文件中的内容,而且包括对于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原审判决的认定仅限于文字记载,忽略了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附图后可知的技术内容”。
★商标篇
TOP1 泰诺健商标假冒案件在南通的行政查处(江苏省十大执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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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机构:南通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白蒲分局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集佳代理:泰诺健股份公司(Technogym S.P.A.)(原告/投诉人)
入选理由:本案因违法经营额巨大,被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同时,该案入选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涉外典型案例”。
代理律师:侯玉静、周昌岐、范舸
【案情简介】
2020年10-11月,根据泰诺健股份公司(“泰诺健”)指示,集佳诉讼团队对大兵南通公司进行调查发现,大兵南通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假冒泰诺健“TECHNOGYM”等注册商标的哑铃、杠铃等健身器材。随后,集佳诉讼团队向如皋市市场监管局白蒲分局提起了商标侵权行政投诉,如皋市市监局白蒲分局接到投诉后立即对大兵南通公司进行检查,当天查获侵权哑铃、杠铃等产品1470个,模具14个,粗略统计,被查获侵权产品总重超过14吨。因违法经营额巨大,如皋市市监局白蒲分局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
2021年1月11日上午,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发布江苏省市场监管局2020年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涉外典型案例”,集佳诉讼团队代理的大兵健身器材南通有限公司侵犯泰诺健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成功入选江苏省2020年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涉外典型案例”。
【典型意义】
本案是集佳诉讼团队代理的商标侵权行政投诉典型案件之一。本案获得了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大力支持,集佳诉讼团队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强有力地打击了侵权人假冒注册商标等侵权行为,成功地维护了泰诺健相关知识产权。
本案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成功查获了大量涉案侵权产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违法经营额巨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本案由行政程序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刑事立案侦查。本案也同时入选了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涉外典型案例”。
TOP2 湖南富丽真金家纺有限公司、湖南富丽真金家具有限公司等关于“富丽真金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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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集佳代理:湖南富丽真金家纺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人)
入选理由:富丽真金无效宣告“驰名+恶意”突破5年期限限制
代理律师:侯玉静、李春亚、高孟宇
【案情简介】
富丽真金家纺公司1988年始创于台湾,是一家知名的家纺企业。1995年,富丽真金家纺在湖南设立台商独资企业——湖南富丽真金家居有限公司,并在大陆建立起全国性的销售网络;1997年、1999年,通过赞助、冠名湖南卫视王牌综艺节目《快乐大本营》、《乡村发现》,富丽真金家纺更加声名鹊起。
1、不正当竞争纠纷
湖南富丽真金家具有限公司,2007年由陈文圣等自然人注册成立。2015年富丽真金家纺发现富丽真金家具使用从陈文圣受让而来的已注册商标“富丽真金”,展开一系列“买家具、送家纺”活动,打出“源自台湾、系出名门”的广告用语,还故意使用繁体“麗”字以贴靠富丽真金家纺LOGO,遂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经过长沙中院一审、湖南高院二审,富丽真金家具公司前述行为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该案入选2016年最高院50个典型案例。
2、商标无效宣告纠纷
随后,富丽真金家纺先后对富丽真金家具两枚注册商标,提起无效宣告。
在确权行政诉讼中,富丽真金家具公司无法对该注册商标的命名提出合理解释,兼之其法定代表人陈文圣在不正当竞争诉讼中当庭承认,“考虑到家纺公司的富麗真金品牌在市场上有一定的名气,但其注册在第24类,所以我选择在第20类注册了简写的富丽真金加拼音的商标”,直接体现了申请恶意。
考虑到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2016年5月之前已经驰名,富丽真金家具公司的申请和使用均存在恶意,2019年12月,北京高院判决该争议商标应予宣告无效。
2020年9月,最高院在争议商标“”的无效宣告的再审中,审查认定了在争议商标申请日2001年2月之前,引证商标已经达到驰名状态,且争议商标申请人陈文圣及其个体工商户具有明显的恶意。“驰名+恶意”突破五年期限,2001年申请的争议商标终被连根拔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经典的以民事诉讼辅助确权诉讼的“战役”。在2016年结案的不正当竞争诉讼中,不仅确认了被控商标的申请恶意,也确认了被控商标实际使用中的攀附、摹仿即使用恶意。而“恶意”正是拔除富丽真金家具公司2001年2月申请、2002年4月注册的“”商标的关键。在确权诉讼中,代理律师不仅多方取证,夯实了2001年之前引证商标达到驰名状态的证据,而且在不正当竞争诉讼已经确认的申请恶意、使用恶意的基础上,找到富丽真金家具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与富丽真金家纺公司营销地点的密切联系,进一步佐证了富丽真金家具公司的恶意。
【相关阅读】http://www.unitalen.com.cn/html/report/21012821-1.htm
TOP3 法拉力公司与长沙法拉利酒业、长沙恩佐酒业、冷君等关于“法拉利”商标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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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机构: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集佳代理:法拉力公司(原告)
代理律师:侯玉静、闫春德、龙涵琼
【案情简介】
原告法拉力公司为第12类汽车等商品上核准注册的“法拉力”、“Ferrari及跃马图形”商标的注册人,上述两枚商标的核准注册时间为1995年。被告冷君于2004年2月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申请“法拉利”商标,该商标于2007年1月核准注册。被告在葡萄酒商品上使用了“法拉利”、“Falali”、“跃马图形”商标,并在商品宣传中故意使用原告创始人恩佐•法拉利的姓名肖像、赛车、赛事作为噱头,宣扬其葡萄酒与法拉利跑车品牌存在关联,甚至将其葡萄酒产品命名为原告经典的跑车型号。此外,被告长沙法拉利酒业贸易有限公司还使用“法拉利”作为企业字号。
【典型意义】
第一,原告以其“法拉力”驰名商标主张被告使用注册商标“法拉利”的行为构成侵权。被告的“法拉利”商标最终被无效宣告,但一审中仍为有效状态。原告通过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法拉力”商标在被告申请注册“法拉利”前已驰名,成功克服权利冲突的障碍,一审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使用其“法拉利”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
第二,原告通过主张驰名商标和被告恶意,使得禁止被告使用其注册商标不受5年期限限制。本案原告起诉时,被告的“法拉利”商标已注册满5年,但原告通过证明其“法拉力”商标在被告申请注册“法拉利”之前达到驰名,且被告申请注册“法拉利”商标具有恶意,成功突破5年期限限制,最终获得一审法院支持。
【相关阅读】http://www.unitalen.com.cn/html/report/20121151-1.htm
TOP4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中欣安泰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中欣银宝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关于“微信支付”文字的使用行为确认不侵权二审案
关注度 ★★★★★
审理机构:深圳市中级法院
案由:确认不侵权之诉
集佳代理:腾讯公司(原告)
入选理由:互联网+被诉服务的认定、混淆误认的认定、不侵权之诉的程序要件
代理律师:侯玉静、张亚洲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商标局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决定撤销中欣安泰在36类金融服务等项目上注册的第9744522号“微信”商标,金融服务类别上的“微信”商标纠纷由此升级。2016年9月开始,中欣银宝通以中欣安泰授权的第9744522号“微信”注册商标为权利基础,先后以南京苏果超市、上海肯德基、杭州屈臣氏、北京趣拿等多家微信支付商户涉嫌商标侵权为由,在全国各地发起多起民事诉讼,但刻意未将腾讯、财付通列为被告。“微信支付”被诉侵权,一时在各类新闻媒体被炒得沸沸扬扬。2016年12月,腾讯、财付通(以下统称“腾讯公司”)以中欣安泰、中欣银宝通(以下统称“中欣公司”)为被告,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一审法院2018年底判决支持了腾讯公司的诉请,二审法院2020年2月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两审法院的裁判逻辑,首先结合中欣公司注册商标显著程度有限、亦未进行有效的商业使用之事实,认定其保护范围应当受到限制;第二,“微信”软件在中欣公司申请、注册36类“微信”商标之前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微信支付”服务具有完全依赖“微信”软件且在软件内运行的特点,认定此种服务与中欣公司注册商标核定的服务不类似;第三,“微信支付”能够与腾讯公司建立联系的事实基础是“微信”软件的影响力和知名度,而与是否使用“微信支付”字样无关。综合前述事实,法院最终判决“微信支付”不侵犯中欣公司“微信”注册商标专用权。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一方面在于提起确认不侵犯商标权案件的条件如何把握,另一方面在于商标侵权成立与否的考量要素如何认定。
中欣公司认为本案不符合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条件,主要理由在于未进行书面催告,次要理由在于商标侵权与否可以通过中欣公司诉其他微信支付商户的诉讼得到确认,无需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腾讯公司则认为在中欣公司主诉案件中,无法解决腾讯公司使用微信支付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中欣公司36类微信商标专用权的问题,即无论中欣公司主诉案件结果如何,腾讯公司的权利仍处于不稳定状态;书面催告并非提起确认不侵犯商标权案件的必要条件,且腾讯公司就微信支付商标侵权发表的声明亦可视为催告。
关于商标侵权是否成立,中欣公司从商标标志近似、商品类似、反向混淆进行论证。腾讯公司则通过“微信支付”的使用环境特点、混淆误认可能性,双方主观意图以及反向混淆要件等方面进行了充分论证。
TOP5 法国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与法国拉菲民营酒庄LAFITTE系列商标无效案
关注度 ★★★★★
审理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集佳代理: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原审第三人)
代理律师:侯玉静、闫春德、胡迪
【案情简介】
2011年,拉菲民营酒庄(以下按中国公众的通常称呼,简称为拉菲特公司)分两批申请了第9223422号、第9723459号、第9723460 号、第9223421号四枚含有“LAFITTE”的商标,被商标局以“LAFITE”为引证商标驳回,拉菲特公司通过驳回复审程序获得初审,初审公告后三个月内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以下简称拉菲酒庄)提出异议,引证1996年申请、1997年注册的两枚在先商标“LAFITE”及“CHATEAU LAFITE ROTHSCHILD”。2015年8月19日,中国商标局决定异议不成立,被异议商标予以注册。拉菲酒庄随即提出无效宣告。2016年12月,商评委作出裁定,认为四枚“LAFITTE”商标与“CHATEAU LAFITE ROTHSCHILD”近似,无需评述与“LAFITE”的近似性,遂宣告其无效。拉菲特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以商评委裁定与之前的驳回复审裁定结果不一致、双方商标在法国共存等理由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四枚“LAFITTE”商标与“LAFITE”、“CHATEAU LAFITE ROTHSCHILD”均构成商标近似,判决驳回拉菲特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商评委无效宣告裁定。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驳回拉菲特公司对前述行政判决提起的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商标权的地域性原则。
首先,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关联程度,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拉菲特公司持有的诉争商标与拉菲酒庄持有的2件引证商标在字形、读音等方面存在相似,中国相关公众非使用法语作为母语,以中国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容易对上述商标的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其次,地域性原则是商标权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拉菲特公司虽然引用域外的法国判决主张其对“CHATEAU LAFITTE”享有权利,但根据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原则,诉争商标在域外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在中国获准注册的当日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