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部 潘红
“限制性要求(Restriction Requirement)”又称为“限缩要求”,是美国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经常遇到的一种特有的审查意见。当美国审查员认为一件申请中包含多组彼此独立(independent)且可区分的(distinct)权利要求时,经常会针对这多个组的权利要求提出“限制性要求”,以减轻后续的审查负担。
一、限制性要求
37 CFR 1.142 Requirement for restriction.
(a)If two or more independent and distinct inventions are claimed in a single application, the examiner in an Office action will require the applicant in the reply to that action to elect an invention to which the claims will be restricted, this official action being called a requirement for restriction (also known as a requirement for division). Such requirement will normally be made before any action on the merits; however, it may be made at any time before final action.
(b)Claims to the invention or inventions not elected, if not canceled, are nevertheless withdrawn from further consideration by the examiner by the election, subject however to reinstatement in the event the requirement for restriction is withdrawn or overruled.
美国专利审查中的“限制性要求”与中国的“单一性”在审查方式,法律依据以及答复策略方面都截然不同的。美国审查员在发出“限制性要求”的审查意见时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甚至无需基于任何实质审查和检索分析,仅在其认为该美国申请涉及几组不同类型的权利要求时,即可主观判断会增加其“检索负担”而要求申请人进行选择。一般情况下,“限制性要求”的审查意见会在第一次审查意见(Non-final office action)之前单独发出,但在后续的审查阶段,也有可能会发出“限制性要求”的审查意见。
在申请中存在相互独立(Independent)或可区分(distinct)的多组权利要求,且对这多组权利要求进行审查会给审查员带来严重的审查负担时,审查员才会发出“限制性要求”审查意见。
限制性要求主要分为两类:发明的限制要求和“子类”的选择要求。前者需要申请人在独立的权利要求组之间进行选择,例如,产品及其制造方法;后者要求申请人选择具体的实施例对应的一个子类。
二、“限制性要求”审查意见答复策略
在答复“限制性要求”审查意见时,申请人必须选择一组发明/子类对应的权利要求,并且可以在选择的同时进行反驳以便在所选择的发明授权时请求重新加入撤回的权利要求。由于“限制性要求”发出的原因在于不同的发明的审查带来的审查负担,因此,可以将反驳重点侧重在没有增加审查员的审查负担方面,而不建议对发明的一些技术特征进行详细阐述,以避免对后续审查甚至诉讼阶段带来负面的严重影响。
三、发明的限制要求和“子类”的选择要求两类限制性要求的答复方式
笔者以实践中的两个案例来分别就上述两类限制性要求的答复方式进行阐释。
1、发明的限制要求
例如,产品及其制造方法,装置及其包括装置的产品,以及产品及其使用方法等类似的权利要求撰写方式很有可能收到限制性选择要求。例如,对于产品及其制造方法,审查员会认为这两组权利要求是可区分的,即,方法可以用于制造其他产品,或者产品可以通过其他方法来制造。
这时候,建议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来选择其中最重要的一组权利要求。如果申请人没有特别需求的话,则建议选择范围较小(即,包含特征较多)的一组权利要求,以使得增大授权的可能性,并且便于在授权后重新加入撤回的权利要求。例如,在产品及其制造方法这两组权利要求中,由于产品包含更具化的特征,因此,建议申请人选择产品权利要求。如此,一旦产品权利要求授权,则可以请求将方法权利要求重新加入进来。
例如,下述申请的权利要求即需要进行发明的限制性选择。
1.一种晶圆结构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提供晶圆键合结构,所述晶圆键合结构包括第一晶圆和第二晶圆,所述第一晶圆的正面键合至所述第二晶圆的正面,所述第一晶圆包括第一衬底以及第一衬底上的介质层以及所述介质层上的互连层;
从所述第一晶圆的背面形成贯穿所述第一衬底的开口;
在所述开口下的介质层中形成凹凸结构,所述凹凸结构包括间隔排布的凹部和凸部,且至少部分凹部贯穿至所述互连层;
进行所述凹凸结构的填充,以在所述凹凸结构上形成衬垫,所述衬垫具有与所述凹凸结构相同的凹凸排布。
......
7.一种芯片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
芯片键合结构,
所述芯片键合结构包括第一芯片和第二芯片,所述第一芯片的正面键合至所述第二芯片的正面,所述第一芯片包括第一衬底以及第一衬底上的介质层以及所述介质层上的互连层;
从所述第一芯片的背面贯穿所述第一衬底的开口;
所述开口下的介质层中的凹凸结构,所述凹凸结构的凹部和凸部间隔排布,且至少部分凹部贯穿至所述互连层;
填充所述凹凸结构且位于所述凹凸结构上的衬垫,所述衬垫具有与所述凹凸结构相同的凹凸排布。
8.一种晶圆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晶圆键合结构,所述晶圆键合结构包括阵列排布的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芯片结构。
审查员指出第一组(权利要求1-6)的方法可以用于制造其他的产品,而第二组(权利要求7-8)的产品可以有其他的方法来制造。
针对上述申请的限制性选择要求,如果申请人没有特殊要求,优选选择产品权利要求,并进行反驳。待后续产品权利要求授权时,可以请求重新加入未选择的方法权利要求。
不过,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请人有分案的打算,则建议仅进行选择而不建议进行反驳。如果进行反驳的话,在后续提交分案申请之后,审查员有可能会撤回限制性要求审查意见,而造成重复授权的另一问题,从而对后续专利授权、许可等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另外,也可以选择修改并进行反驳的答复方式。即将其中的一组权利要求修改成与另一组权利要求特征完全对应,甚至是这两组权利要求都需要一定程序的修改。在选择这种答复思路时,申请人需要更加谨慎,因为在当前阶段过度的修改权利要求,会因为局限于克服限制性要求而过多的限定了发明,这只考虑了眼前的局部的问题,从长远看并不能准确地把握住实质,也不能很好地控制审查费用、周期、有其他关联申请时的风险。
2、“子类”的选择要求
当一件申请包含一个一般性(generic)权利要求和多个彼此独立或可区分的子类对应的从属权利要求时,通常需要对其中的一类进行选择。一般地,一般性权利要求即规定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或者这些子类的共同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而每个子类通常包含一般性权利要求的下位实施例所对应的特征或进一步限定。这种情况下,审查员可能需要对这些下位实施例对应的不同特征均进行检索,从而会造成严重的审查负担。因此,申请人需要选择其中的一类权利要求来进行审查并进行反驳。
在这种情况下,优选建议申请人尝试使得这些子类的一般性权利要求获得授权,从而未选择的子类可以通过请求来重新加入。
例如,子类的限制性选择审查意见中,审查员往往通过附图来划分不同的子类,每个子类对应一个实施例。例如:
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以通过结合附图确定每项权利要求所对应的附图,从而确定选择不同的子类时,可以选择到哪些权利要求。最终,根据申请人的需求来选择相应的子类进行审查。如果最终一般性权利要求授权,未选择的权利要求可以重新加入进来。如果一般性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授权,也可以重新加入那些没有冲突的权利要求。
例如,针对上述限制性要求的审查意见,申请人对权利要求书做如下分析。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有机发光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包括:
显示区和周围的非显示区;
衬底基板;
设置在所述衬底基板上的驱动器件层、发光器件层,所述驱动器件层和所述发光器件层位于所述显示区;所述驱动器件层包括多个薄膜晶体管,所述发光器件层包括多个有机发光二极管;
封装层,所述封装层覆盖所述发光器件层;
所述非显示区包括静电释放部,所述静电释放部为透明导电薄膜,且位于所述封装层背离所述衬底基板的一侧;
所述非显示区包括至少一个阻隔部,所述阻隔部围绕所述显示区设置,所述阻隔部位于所述衬底基板和所述封装层之间;
在垂直于所述衬底基板的方向上,所述静电释放部和所述阻隔部交叠。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有机发光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
所述有机发光显示面板还包括位于所述封装层背离所述衬底基板的一侧的触控层,所述触控层包括触控电极和触控走线;
所述静电释放部和所述触控电极的材料相同且同层设置。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有机发光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
所述有机发光显示面板还包括封装金属垫,所述阻隔部包括封装胶;
所述封装金属垫位于所述驱动器件层,所述封装胶位于所述封装金属垫背离所述衬底基板的一侧;所述封装层通过所述封装胶和所述衬底基板贴合;
在垂直于所述衬底基板的方向上,所述静电释放部和所述封装胶交叠。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有机发光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
所述阻隔部包括挡墙;
所述封装层为薄膜封装层;所述薄膜封装层覆盖所述挡墙背离所述衬底基板的一侧表面;
在垂直于所述衬底基板的方向上,所述静电释放部和至少一个所述挡墙交叠。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有机发光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
所述静电释放部为环形且围绕所述显示区设置。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有机发光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
所述有机发光显示面板还包括绑定区和柔性线路板,所述绑定区包括多个焊盘,所述焊盘位于所述驱动器件层,所述柔性线路板和所述焊盘电连接;
所述多个焊盘包括低电位焊盘,所述静电释放部和所述低电位焊盘电连接。
7、8、9......
首先,可以分析每条权利要求对应的附图,例如:
通过列出的权利要求与附图的对应关系表格,即可以清楚地确定不同的子类对应的权利要求。例如,申请人选择了 Species XII,其对应权利要求有1,2,3,5…。在这种情况下,建议选择的同时一并进行反驳,从而在所选择的权利要求授权之后,也可以重新加入其他未选择的无冲突的权利要求。
另外,在发出和维持限制性要求方面,美国专利商标局赋予了美国审查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对限制性要求进行反驳争辩的成功率非常低,建议申请人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不同的发明/子类。对于未选择且授权后无法重新加入的权利要求,可以选择分案申请,继续申请等方式来获得保护。
四、总结
本文为笔者在实践中的分析总结,通过案例探讨了美国专利审查的限制性选择要求,从而示出其与单一性意见在法律规定、评判标准和应对策略等方面的区别,希望可以为读者在答复此类审查意见时给予启发。如有不当之处,欢迎交流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