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李红斌
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我们经常遇到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部分组成的,在保护这类产品设计的时候,就涉及到了产品设计中的成套产品和组件产品的问题。那么,什么是成套产品和组件产品?它们的申请又有什么不同?如何申请才能获得恰当的保护呢?对此,笔者将结合实例,浅谈一下二者的含义、申请的条件以及它们保护范围的不同之处。
一、什么是成套产品和组件产品?
1、什么是成套产品?
根据专利法的定义,成套产品是指由两件或两件以上属于同一大类、各自独立的产品组成,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其中每一件产品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而各件产品组合在一起又能体现出其组合使用价值的产品。
比如:成套餐具,包含碗、盘、勺、叉等产品,产品属于同一大类,每个套件产品都可以单独使用,各套件产品组合在一起又能体现出其组合使用的价值。
由此可以看出,成套产品的三个构成要件包括:
1.各产品属于同一大类;
2.成套出售或使用;
3.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
三个条件均为必要条件,缺一不可。
2、什么是组件产品?
根据专利法的定义,组件产品是指由多个构件相结合而组成的一件产品,分为:无组装关系、组装关系唯一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
例如,扑克牌或棋子、插接玩具、由电热水壶和加热底座组成的电热开水壶等。
由以上定义可以看出,成套产品中是由两件或两件以上产品构成,而每一件产品都具有自己独立的使用价值,可以单独出售并具有自己独立的授权的条件;而组件产品无论由多少构件组成,其本质上都是一件产品。这一区别可以视为成套产品与组件产品的根本区别,其他不同之处也都与之密切相关。
二、成套产品和组件产品在申请中的不同
我们了解了成套产品和组件产品的区别,那么二者在申请中又有什么不同之处呢?
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在成套产品的申请中,组成套件的每一件产品都应在其产品的视图名称前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并在编号前加“套件”字样。
例如,酒瓶和酒盒的成套产品中,酒瓶为套件1,其立体图可以命名“套件1立体图”
组件产品申请中,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仅提供组合状态的视图即可,无须提供每个单独构件的完整六面视图。而对于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申请人应当提交各构件的视图,并在每个构件的视图名称前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并在编号前加“组件” 字样。
比如:由电热水壶和加热底座组成的电热开水壶,其组件关系并不唯一,其中电热水壶可以命名为“组件1主视图”。
需要强调的是,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本质上由多件产品构成,也就是说构成成套产品的每件产品都应当具备专利授权条件,如果其中一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不具备授权条件,那么,此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就不能被授予专利权。而对于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来说,只要组件产品整体具备授权条件即可。
另外还要注意,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不应包含某一件或者几件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这是因为组件产品设计本质上仅为一件产品设计,而相似外观设计与成套产品设计均包含多项产品设计,所以为了区分两种不同的多项产品设计,避免因成套产品设计和相似产品设计出现在同一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而造成混淆。例如,包含有餐用杯和碟子的成套产品外观申请中,不应再包括所述餐杯和碟子的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
而相似外观设计可以涉及组件产品,例如,可以将多个分别由车架、座椅等构件组成的摩托车设计作为相似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来提交。
三、成套产品和组件产品的保护范围不同
对于成套产品和组件产品获得的外观专利权,二者的保护范围是不是一样的呢?
从专利法对成套产品和组件产品的定义中可以看出,成套产品在本质上是由多件能够获得授权条件的产品构成。所以,成套产品获得的专利,除了保护此成套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外,构成该成套产品的每一件产品的外观设计都能完整得到保护。在侵权认定中,如果被控产品仅模仿了其中一件产品的外观设计,那么,被控产品仍然会被认定为侵权。也就是说,获得专利权的成套产品,其构成套件产品的每件产品都能够单独主张自己的权利。
所以说,成套产品的专利授权,虽然得到的是一件外观设计专利,但与其各套件分别申请获得多件外观设计专利而得到的保护是相同的。
那么对于组件产品的保护范围是怎么确定的呢?
根据专利法的定义,组件产品本质上是属于一件产品,所以它的保护范围的确定和成套产品是有区别的。如果是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比如由加热底座和电热水壶组成的组件产品,是以加热底座和电热水壶所组成的整体外观设计来确定保护范围,并不是以具体组件的外观设计来确定保护范围。而没有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则是以组成此组件产品的所有单个组件的整体外观设计来确定其保护范围的。
所以,获得专利权的组件产品,各个组件并不能像成套产品中的各个套件那样单独主张权利,必须由各个组件共同组成的组件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来主张权利。在侵权认定中,如果被控侵权产品仅模仿了组件产品中的一件或部分组件,则不构成侵权。例如,获得专利权的不同造型的插接拼图玩具,侵权的认定,是从插接拼图玩具的整体外观来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如果被控产品同其中一件组件相同或近似,则不判定为构成此组件产品的外观专利侵权。
另外,再进深一步讨论,在成套产品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中,如果成套产品中的某一套件或某几个套件被认为与现有设计客体相同或实质相同,则该专利有可能会被宣告部分专利权无效,而维持其余部分继续有效。而在组件产品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中,只有整个组件产品与在先设计客体相同或实质相同时,才会被宣告专利权无效,并且是完全无效,而不会因为组件产品中的某些构件与在先设计客体相同而影响整个专利权。
根据以上分析所述,我们可以确定,相同情况下,成套产品的保护范围比组件产品专利的保护范围大的多,而且其获得的外观专利权也更加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