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李宇航
2018年末,阿根廷国家工业产权局(INPI)颁布第P-183/2018号法令,对该国商标异议程序进行了重大修改,最明显的改动是将原本的诉讼程序变为行政程序,加重了异议人在推进案件中的负担,并对冷却期、补充提交证据等程序性问题做了规定。经过约两年实践,阿根廷异议程序运转如何?是否有最新的程序变化或补充?笔者结合实践经验,对阿根廷异议程序及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简要概述,以方便国内客户了解该制度。
阿根廷商标申请程序为“申请——形式审查——公告——实质审查——注册”,若申请过程中未被第三人提出异议或者未收到官方驳回通知,则申请人顺利取得注册证约需两年左右时间。若被第三人异议或者官方下发驳回,则申请商标最终获得注册时间将被极大延长,可能需5-8年时间。
一、异议理由
根据阿根廷商标法律规定,针对异议公告中商标,任何第三人均可以提出异议,而并无具有利害关系要求。但在第三人抢注而异议人在阿根廷无在先商标注册的情况下,我们一般仍建议异议人在提出异议的同时提交新商标申请,以在抢注商标无效后异议人商标申请能够尽快获得注册。
阿根廷异议案件异议理由主要依据其商标法第2条、第3条、第24条以及其他任何能够说明被异议商标不得注册的条款。其中,第2条规定不得视为商标且不得注册的标志,主要包括缺乏显著性的标志、具有一般描述性的标志、商品的一般形状及单一颜色标志等;第3条包括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者高度近似的标志,对产品来源指示错误的标志,对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的标志等不得注册;第24条主要规定了恶意注册的商标及以牟利为目的注册的商标将被无效。同时,在实践中,异议人也可以援引《巴黎公约》中驰名商标条款,以及在先使用和在先权利(著作权等)等其他理由提出异议。异议人在提出异议时,需提供证据证明相关异议基础。
二、异议程序
目前,阿根廷异议程序为行政程序。另外,下述所有阶段的时限均不可以申请延期。相关程序介绍如下:
第一阶段 提出异议
异议人需在异议公告期(30天)内向工业产权局提交异议申请。提出异议需提供经过公认证的委托书,一般情况下,由于时间紧张,异议人难以在提出异议的同时提供符合要求的委托书。根据审查实践,异议人可先行提交委托书扫描件,并在提交异议后的40个工作日内补交经过公认证的委托书原件即可。
第二阶段 冷却期(cooling off period)
双方可以在收到官方异议通知之日起的3个月内联系和解。若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则任何一方均可通过提交和解协议,向工业产权局表明撤回异议,通常由申请人提交。
第三阶段 继续异议
冷却期届满后,若双方未达成和解,则工业产权局将通知异议人在15个工作日内申请维持异议、缴纳费用、补充异议理由以及提交相关证据等。若异议人未采取前述措施维持异议,则其提出的异议将被视为撤回。
第四阶段 异议答辩
异议人继续异议并提交理由/文件后,工业产权局将通知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异议答辩和相关证据。若申请人未答辩,官方将继续审理。
第五阶段 补充提交证据(非必经)
在申请人异议答辩后,若工业产权局认为有必要,还会开启为期40个工作日的证据阶段,供双方当事人补充提交证据。
第六阶段 最终陈述(非必经)
在上述程序结束后,若工业产权局认为有必要,还会开启为期10个工作日的最终陈述阶段,供双方当事人提交最终陈述。
若双方当事人在这一阶段有意通过调解或者其他第三方程序(mediation,conciliation or other alternativedispute resolution method)解决争议,则双方可向工业产权局共同申请对异议搁置30个工作日。若逾期双方争议仍未解决,工业产权局将继续异议程序并作出裁定。
最后阶段 异议决定
工业产权局将根据在案资料作出异议决定。针对这一异议决定,不服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联邦上诉法院民商事法庭(Federal Civil andCommercial Court of Appeals of the Federal Capital)提出上诉。
三、实践经验总结
1.异议程序审理需多久?
阿根廷异议案件的推进主要依靠官方通知,且官方极为重视争议双方通过和谈解决争议。因此,虽然异议的各个阶段时限均不得申请延期,但由于官方通知下发并不严格依照时间规定,所以异议程序时间被无限延长。例如在实践中,在3个月冷却期时间结束后,异议人仍需等待1-2个月时间才能收到官方确认继续异议的通知。而在前述等待官方进一步通知的时间内,争议双方仍可以进行协商沟通。另外由于疫情影响,2020年阿根廷商标异议案件一直处于搁置状态。直至2020年12月14日,官方才重启对商标案件的正常审理工作。因此,考虑到案件积压等情况,异议案件审理时限将被延长。
2.官方对同意函是否绝对接受?
阿根廷官方虽然极为重视争议双方通过和谈解决争议,但官方对双方签署的共存协议仍会进行审查。若审查员认为即使签署了共存协议,但由于双方商标近似度较高,共存于市场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或者双方商标共存有其他不利影响时,将不接受共存协议。
3.基础商标状态不确定对异议案件的影响
在异议人据以提出异议的基础商标状态不确定时,如被驳回、被撤销或者被无效,则审查员一般会依职权搁置对异议案件的审理,待基础商标状态确定后再重启对异议案件的审理。
4.法院上诉阶段是否会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
针对异议裁定,不服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联邦民商事法庭提起上诉,但法院在审理阶段并不会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而仅对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审查,原被告也不得在法院诉讼阶段提交新证据。
5.适用旧异议程序的案件,申请人需每年提交案件说明以维持案件有效状态。
在进行法律修改前,阿根廷异议案件为法院诉讼程序,若双方无法通过和谈解决争议,则商标申请人需主动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要求法院判决异议人异议缺乏依据并撤回异议。由于阿根廷法院严重的案件积压及法官审理经验不足等原因,依照旧异议程序而处于法院审理阶段的异议案件一般推进极为缓慢。实践中,阿根廷法院仍在审理2014年提交的诉讼案件。为了清理旧案并及时更新案件状态,根据阿根廷473/05号法令规定,即使诉讼案件并无实质进展,商标申请人仍需委托外所律师每年向知识产权局提交文件,说明案件进展并要求维持案件有效状态,该提交为强制性要求,需申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