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近期,中国台湾地区最高行政法院就第1217981号“@COSME”第35;45类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案件作出最终裁定,维持了台湾经济部智慧财产局以及一审智慧财产法院不予撤销的决定。
在案件审理中,被撤销申请人提供了被撤销期间,在台湾出版的美妆书籍以及所开设的台湾@cosme网站截图,均显示消费者对于保养品、彩妆品等使用心得、意见等。同时其提交的@cosme网页证据显示,台湾消费者可通过点击@cosme网站上部分化妆品的评价,链接至日本@cosme网站(为日本和英文界面),并在日本@cosme网站上提供数个推荐的转运服务商,并详载运送流程。台湾消费者可根据相应指引,完成化妆品的购买。
台湾地区最高行政法院在裁定中认定,被撤销申请人所提交的美妆书籍和台湾@cosme网站信息,涵盖广泛搜集的消费者使用保养品心得感想,就产品性质与相关消费者年龄层、肤质等信息进行分析评比,台湾消费者可从其中获得相当资讯。此外,台湾网站及美妆书籍刊登的商品品牌众多,生产者不一,即使日本@cosme网站销售排行榜部分商品,亦无法因此推论其评价和资讯均为配文,因此可认定在第35类“化妆品商情提供”等服务以及第45类“提供流行资讯”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台湾@cosme网站上有部分化妆品的评价,且点击后可链接日本@cosme网站。虽然为英文购买界面,但无需具备高度英文能力,台湾消费者即可下单购买。且虽未提供直接运送下单至台湾的服务,但其有提供数个推荐的转运服务商,并详载运送流程。被撤销申请人是否亲自提供运送服务或者提供更为详尽商品运送服务资讯或协助,属于相关企业经营者经营策略或成本考虑的选择。因此,被撤销申请人具有在台湾行销商品的意图,可认定在第35类“化妆品零售;网络购物”服务上进行了使用。综合以上,驳回了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
▶律师点评
国内企业在海外进行商标注册后,可能也会面临被提起连续三年或五年不使用的撤销风险。在提交使用证据时,企业经常会问到,是否可提交原属地官网或国际性官网有英语或当地语言的设置,以证明实际使用?
本案为此类证据提交提供了一定的参考意义。但值得注意的是,本案被撤销申请人实际上在台湾开设有中文繁体的@cosme网站,台湾消费者通过台湾@cosme网站,跳转至日本@cosme网站,进而通过日本网站的英文界面,由第三方提供转运服务,实现下单购买。从整个证据链来看,被撤销申请人在台湾单独开设的@cosme网站、以及在台湾出版的美妆杂志等关联证据,对于证明被撤销申请人有在台湾开展相应业务的使用意图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若仅提交原属地官网或国际性官网,而并无其他在当国/地有使用意图的辅助证据的话,对于是否具有真实使用意图的认定,仍存在一定难度。此外,本案为服务商标的撤销案件,若是商品商标的撤销案件,对于网站类证据的认定则会更加严格,一般均需提供真实的交易订单信息等证据,以证明确有真实使用意图,且真实、公开、有效地投入了实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