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9日,印度政府公布了《2020专利(修订)条例》,该修订条例于公布之日起生效。条例涉及的修订内容如下:
1.涉及优先权及译文的修订:该修订条例第21(1)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利用WIPO的数字接入服务(DAS)提交优先权文件数字版,这符合《专利合作条约》(PCT)实施细则第17.1条(a)、(b)或(b之二)段的规定;该修订条例第21(2)条规定,仅在两种情况下需要向印度知识产权局提交优证英译文:第一,需要优先权有效性来确定有关发明可否申请专利时;第二,当国际申请不完整而申请人声称缺失的信息恰恰在优先权文件中时,该规定符合PCT实施细则第51之二.1条的(e)段;修订条例第21(3)条规定,如果申请人不符合自优先权日起31个月内提交优先权文件或其译文的要求,则专利局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人须在专利局发出补正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优先权文件或其译文。
2.专利使用情况说明提交期限的修订:在专利授权财年的下一个财年提交专利使用情况说明(Working Statement)。如2020年10月31日被授予专利权(授权当年财年为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则专利使用情况说明应提交的财年为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专利使用情况说明可在财年届满后的六个月内提交,即在2020年9月30日前需要提交2021-2022年度的专利使用情况说明。
3.对表格27的修订:包括:a.由同一专利所有人/被许可人共同开发的多项专利(如果它们是相关的)的详细信息及金额;b. 对所有已实施和未实施的专利进行区分,并将其涉及到的制造和进口所创造的价值分别进行说明;c. 对于专利使用情况说明的描述不得超过5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