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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佳律师事务所>专业领域>商标案件>集佳代理“上海慧翰”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一审胜诉

集佳代理“上海慧翰”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一审胜诉

发布时间:2008-11-25

 

 

  由集佳律师事务所梁勇律师、周丹丹律师代理的上海慧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慧翰公司)诉深圳市永新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深圳永新创公司)侵犯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于2008年11月4日,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1、被告深圳永新创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上海慧翰公司蓝牙车载免提设备远程电话本下载软件V1.O的行为;2、被告深圳永新创公司赔偿原告上海慧翰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

 

 

 
  原告上海慧翰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无线接入领域的研发及相关产品设计、生产的公司。2006年12月12日,原告上海慧翰公司将其“蓝牙车载免提设备远程电话本下载软件V1.0”向国家版权局进行了软件著作权登记,并将该软件应用于FLC-MDC705蓝牙模块中。2007年10月,原告上海慧翰公司发现被告深圳永新创公司对外销售的“蓝牙模块YXC-3”小板产品和中板产品内存中的软件与原告上海慧翰公司FLC-MDC705蓝牙模块内存中的软件实质性相似。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慧翰公司向深圳中院提出软件鉴定申请,深圳中院委托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进行比对鉴定,最终鉴定意见为:1、被告深圳永新创公司的“蓝牙模块YXC-3”小板产品内存中的软件目标程序与原告上海慧翰公司FLC-MDC705蓝牙模块内存中的软件目标程序100%相同。2、被告深圳永新创公司的“蓝牙模块YXC-3”中板产品内存中的软件目标程序与原告上海慧翰公司FLC-MDC705蓝牙模块内存中的软件目标程序79.4%相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深圳永新创公司销售的YXC-3蓝牙模块所使用的软件与原告上海慧翰公司请求保护的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深圳永新创公司销售的YXC-3蓝牙模块中包含的软件侵犯了原告上海慧翰公司享有的蓝牙车载免提设备远程电话本下载软件V1.0的复制权与发行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由集佳律师事务所梁勇律师、周丹丹律师代理的上海慧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慧翰公司)诉深圳市永新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深圳永新创公司)侵犯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于2008年11月4日,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1、被告深圳永新创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上海慧翰公司蓝牙车载免提设备远程电话本下载软件V1.O的行为;2、被告深圳永新创公司赔偿原告上海慧翰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
 
  原告上海慧翰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无线接入领域的研发及相关产品设计、生产的公司。2006年12月12日,原告上海慧翰公司将其“蓝牙车载免提设备远程电话本下载软件V1.0”向国家版权局进行了软件著作权登记,并将该软件应用于FLC-MDC705蓝牙模块中。2007年10月,原告上海慧翰公司发现被告深圳永新创公司对外销售的“蓝牙模块YXC-3”小板产品和中板产品内存中的软件与原告上海慧翰公司FLC-MDC705蓝牙模块内存中的软件实质性相似。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慧翰公司向深圳中院提出软件鉴定申请,深圳中院委托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进行比对鉴定,最终鉴定意见为:1、被告深圳永新创公司的“蓝牙模块YXC-3”小板产品内存中的软件目标程序与原告上海慧翰公司FLC-MDC705蓝牙模块内存中的软件目标程序100%相同。2、被告深圳永新创公司的“蓝牙模块YXC-3”中板产品内存中的软件目标程序与原告上海慧翰公司FLC-MDC705蓝牙模块内存中的软件目标程序79.4%相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深圳永新创公司销售的YXC-3蓝牙模块所使用的软件与原告上海慧翰公司请求保护的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深圳永新创公司销售的YXC-3蓝牙模块中包含的软件侵犯了原告上海慧翰公司享有的蓝牙车载免提设备远程电话本下载软件V1.0的复制权与发行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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